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賠償請求人撒新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賠償請求人撒新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覆》在1999.12.01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賠償請求人撒新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9.12.01
  • 實施時間:1999.12.01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6月30日[1999]寧高法賠字第2號《關於撒新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規定,西吉縣人民法院1998年6月23日作出[1998]西刑初字第41號刑事判決,認定撒新犯打擊報復罪,判刑3年,並決定逮捕。後又宣告撒新無罪。故西吉縣人民法院應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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