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孫勝陽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孫勝陽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03月10日發布,自1999年03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99年03月10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3月10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國家賠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你院(1998)浙法委賠他字第2號《關於紹興市孫勝陽申請刑事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重大犯罪嫌疑人因證據不足,應在24小時內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該案對孫勝陽關押23天,因證據不足予以釋放,應屬違法羈押。
二、公安機關對孫勝陽的釋放證明書中明確載明“證據不足予以釋放”,該行為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即對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錯誤拘留。
三、本案複議機關已給申請人訴權,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受理,並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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