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王晉英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王晉英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覆》在1999.12.0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王晉英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9.12.01
  • 實施時間:1999.12.01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3月25日津高法[1999]48號《關於王晉英錯誤逮捕賠償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一致意見,即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是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迴避的有關規定,不能作為國家賠償法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國家免除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王晉英雖有接受宴請、收受禮品的違紀行為,但認定其構成徇私舞弊罪的證據不足。寶抵縣人民檢察院對王晉英的逮捕屬於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人的錯誤逮捕。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寶抵縣人民檢察院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此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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