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陶玉艷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覆》在2000.04.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陶玉艷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4.29
- 實施時間:2000.04.29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12月15日[1999]遼法委賠疑字第2號《關於陶玉艷申請國家賠償案件的請求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請示報告的第一種意見。蓋州市人民檢察院雖然對陶玉艷提起公訴,但未採取逮捕措施,亦未對其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三款之規定,蓋州市人民檢察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應由蓋州市公安局就錯誤拘留承擔賠償責任。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