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開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檢察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開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檢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已於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一法律的實施,對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貫徹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開展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開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檢察工作的通知
  •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文  號:高檢發刑字[1992]108號
  • 發布日期:1992-9-22
執行日期:1992-9-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已於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一法律的實施,對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貫徹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開展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刑檢部門要認真組織幹警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提高對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開展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感和自覺性。對未成年人犯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立足於教育、感化、挽救。各地刑事檢察部門應在保證工作重點的同時,加強領導,把這項工作認真開展起來。
二、有計畫地逐步建立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專門機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對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建立專門機構提出了要求。今、明兩年,各地應在刑檢部門內,建立和健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
三、加強調查研究,完善工作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剛剛起步,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很多,各地要認真深入地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推廣經驗。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積極探索、大膽創新,逐步完善有中國特色的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檢察制度。
四、正確掌握法律、政策界限,堅持區別對待。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確運用法律、政策,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堅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的方針;二是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有針對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三是對於犯罪情節較輕的初犯、偶犯以及對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處罰。對於犯罪情節較重,但確有悔改表現的,也應依法從輕處理,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減輕或免除處罰;四是對未成年人犯要堅持給出路的政策,對於免予起訴的未成年人犯,應在幫教的同時,注意配合有關部門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使他們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受歧視,以利於他們改過自新。
五、加強偵查和審判活動監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各地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僅要查清事實,查明證據,做耐心細緻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而且要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公安、法院的偵查、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犯的各項訴訟權利。
以上通知,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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