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而起訴的案件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而起訴的案件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在1957.01.2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而起訴的案件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57.01.25
  • 實施時間:1957.01.25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運輸檢察院:
本院連續接到浙江、江西、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來函請示: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而起訴的案件,法院應否受理,經徵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復文稱:“經人民檢察院起訴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並不是都需要加以逮捕的,某些人民法院把逮捕被告人視為起訴的條件是錯誤的。”本院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意見。經檢察院起訴的案件,法院在審理中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可由法院自行決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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