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而起訴的案件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在1957.01.2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而起訴的案件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57.01.25
- 實施時間:1957.01.2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而起訴的案件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在1957.01.2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而起訴的案件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在1957.01.2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而起訴的案件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調解書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1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調解書提出...
人民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應視為是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認定無罪的決定,同時該不起訴決定即是人民檢察院對錯誤逮捕行為的確認,無需再行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
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而起訴的案件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1957年1月25日[57]高檢二字第80號 該批覆內容已在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文中作出明確規定 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請示、答覆問題的通知 1980年7月18日高檢辦字...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不起訴等決定能否提請複議的批覆》已於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共同犯罪案件中對檢察院沒有起訴、法院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人應如何處理問題的聯合批覆》在1981.07.21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法院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86)高檢發(信)字第18號檔案轉發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細則(試行)》第十四條二、三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可以直接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不予起訴決定的申訴案件,不必先經其他業務部門...
2000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50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2000.12.13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突患嚴重疾病應否中止訴訟問題的批覆》在1987.01.0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突患嚴重疾病...
200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24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實行內部制約的若干規定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受理的經濟案件,經審(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財物如何追繳問題的批覆》在1985.08.0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受理的經濟案件,經審(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其非法所...
三、審查逮捕部門承擔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決定逮捕的審查工作。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實行偵查工作與審查決定逮捕工作相分離,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在偵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律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是對錯誤逮捕確認的批覆》(2002)賠他字第8 號: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是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對該刑事案件審查程式的終結,是對...
二、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發回重審後一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一審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中加強證據審查的若干意見》在2006.07.0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中加強證據審查的若干意見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2006.07....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對2008年底以前制發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進行了集中清理。現決定將已實際廢止或者不再適用的37件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予以明令廢止。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第五條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不起訴等決定能否提請複議的批覆》經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4次會議通過,2015年1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視為無罪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2000.03.08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視為無罪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頒布...
撤回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因出現一定法定事由,決定對提起公訴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處理的訴訟活動。第三條 編輯 語音 對於提起公訴的案件,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和《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的通知在2007.06.1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關於印發《人民...
為統一省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案件的受理條件和抗訴標準,保證辦案質量,現提出以下意見,請你們在辦理提請我院抗訴的案件時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關於規範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的意見檔案內容 編輯 語音 ...
《關於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賠償確認案件擬作不予確認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的規定》已經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具體規定的聯合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律師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以辯護人身份到人民法院查閱所承辦的案件材料,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的。免予...
第一條 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並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一審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批准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為提起公訴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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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可以由刑事檢察部門補充偵查,也可以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由刑事檢察部門與偵察部門共同補充偵查。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
第十三條 對決定免予起訴的案件,應製作《免予起訴決定書》;對需要報上級檢察院審批的免予起訴案件,待批准後製作《免予起訴決定書》。第十四條 審查免予起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經檢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在1986.03.2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
你院瓊檢發刑捕字〔1998〕1號《關於執行〈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案件,經審查,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