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偵查問題的批覆》在1998.05.1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偵查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8.05.12
- 實施時間:1998.05.12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瓊檢發刑捕字〔1998〕1號《關於執行〈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案件,經審查,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中如果認為報請批准逮捕的證據存有疑問的,可以覆核有關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以保證批捕案件的質量,防止錯捕或漏捕。
司法解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