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在1986.03.2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 頒布時間:1986年03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3月2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在1986.03.2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在1986.03.2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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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懲治司法領域中的腐敗,立案偵查涉嫌瀆職侵權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員1651人。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制定《關於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訴訟中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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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關於受賄罪的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高檢發研字〔1999〕10號][1999.09.09發布][1999.09.09實施]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