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在1986.03.2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 頒布時間:1986年03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3月2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一、貪污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貪污公共財物金額在人民幣一千元以上或實物折合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
2、貪污糧食一千五百公斤(三千斤),糧票二千五百公斤(五千斤)以上的;
3、貪污公共財物雖不足上述數額,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貪污救災、救濟、優撫等款物,貪污黨費、團費、會費,貪污贓款贓物或罰沒款物的;
(2)共同進行貪污犯罪活動的主犯;
(3)多次貪污、屢教不改的;
(4)為掩蓋貪污行為而銷毀憑證或栽贓陷害他人的;
(5)其他貪污公共財物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二、賄賂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
行賄罪是指為使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而非法給付財物的行為。
介紹賄賂罪是指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勾通、撮合,使行賄、受賄行為得以實現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收受賄賂金額在人民幣一千元以上,行賄金額在人民幣二千元以上,向行賄、受賄雙方介紹賄賂金額在人民幣二千元以上,以及受賄、行賄、介紹賄賂實物折款達上述數額的;
2、行賄、受賄或介紹賄賂雖不足上述數額,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賄賂行為致使國家、集體、公民個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強行索取賄賂的;
(3)索取、收受外商、港澳商人賄賂,造成惡劣影響的;
(4)通過行賄、受賄、介紹賄賂行為進行其他非法活動的;
(5)其他行賄、受賄、介紹賄賂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三、偷稅、抗稅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有意違反稅收法規,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情節嚴重的行為。
抗稅罪是指納稅人抗拒依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對直接責任人員應予立案:
1、國營、集體納稅單位和各類經濟聯合體以及有代征、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偷稅、抗稅數額達到下列程度的:
(1)偷、抗應納稅金額一萬元以上,且偷、抗稅額已占該單位同期應納該稅種稅款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偷、抗應納稅金額五萬元以上,且偷、抗稅額已占該單位同期應納該稅種稅款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偷、抗應納稅金額十萬元以上,且偷、抗稅額已占該單位同期應納該稅種稅款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4)偷、抗各種應納稅款總金額達三十萬元以上的;
2、個體工商業戶或其他納稅個人偷稅二千元,抗稅一千元以上的;
3、偷稅、抗稅雖不足上述數額,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立案:
(1)一貫偷稅或抗稅,屢教不改的;
(2)為逃避追查而有意毀壞有關計稅憑證或其他納稅資料的;
(3)偷稅、抗稅並有謾罵、毆打、威脅稅務工作人員情節的;
(4)組織、煽動、指使、唆使納稅人偷稅、抗稅的;
(5)其他偷稅、抗稅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四、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物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物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專款專用的財經管理規定,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民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民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應予立案。
五、假冒商標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假冒商標罪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故意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假冒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應予立案: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有意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達到下列程度的:
(1)國營、集體單位假冒商標非法經營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三千元以上的;
(2)個體工商業者假冒商標非法經營額在三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2、擅自製造或者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非法獲利五百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雖不足上述數額,但已對他人註冊商標信譽造成嚴重損害,或已給國家、集體、個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
4、其他假冒商標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極壞的;
六、其 他
1、本規定中所說的“以上”含本數在內。
2、本規定中的各種數額標準,各地應參照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也可以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或降低,但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3、北規定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上報上級檢察院。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幾個問題的說明
一、對貪污糧食、糧票的立案標準,應注意以下問題:
(1)貪污糧食一般是按公斤數計算,但如果公斤數尚未達到標準,而折價款數已超過貪污案的標準(一千元)時,應予立案;
(2)貪污糧食指標,凡能折算成糧票的,均按貪污糧票的立案標準立案;
(3)貪污糧食和糧票,均不足各自的立案標準,但兩項相加已超過貪污糧票的立案標準(二千五百公斤)的,應予立案;
(4)貪污軍用糧票按貪污糧食計算。
二、在立案標準中,對貪污特定款物只列舉了救災、救濟、優撫等款物及黨費、團費、會費、贓款贓物、罰沒款物等。這是實際辦案中經常遇到的幾種主要的特定款物。對辦案中遇到的其他情況,可比照所列舉的幾種靈活掌握。
三、“共同進行貪污犯罪活動的主犯”一款,是指共同犯罪的金額已超過立案標準(一千元),主犯的個人所得雖沒有達到一千元,對主犯亦可立案。
四、“屢教不改”應理解為包括批評教育及黨政紀處分。
五、挪用公款以貪污罪論處的立案標準,應比一般貪污案的數額高一些。具體標準可由各地依據本地實際情況酌情掌握。
六、在偷稅、抗稅案立案標準中,國營、集體納稅單位偷、抗稅金額占應納稅金額比例的計算:納稅人偷、抗稅金額占該納稅人本期應納同一稅種稅款總額的比例=該納稅人所偷、抗的本期該稅種稅款金額÷該納稅人本期應納該稅種稅款總額×100%;
對同一納稅人同時偷、抗幾種稅的,其偷、抗稅金額占應納稅金額的比例,應分稅種計算。其中,只要有一種稅的偷、抗稅金額和比例達到規定數額的,即應予以立案,且其他稅種的偷、抗稅金額應一併計入偷、抗稅總額;
對代征、代扣、代繳稅款單位應徵未征、應扣未扣、應繳未繳稅款金額占該單位同期應徵、應扣、應繳同種稅金額比例的計算,也按上述計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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