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行政機關行政績效管理制度實施辦法

為認真貫徹執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推行效能政府四項制度的決定》(雲政發〔2010〕40號)檔案要求,結合市委、市政府關於在全市開展“效能昆明”建設活動的決定,加強和改進政府自身建設,不斷提升政府決策水平,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昆明市行政機關行政績效管理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市民,望結合實際,大膽探索,勇於創新,務求取得實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行政機關行政績效管理制度實施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推行效能政府四項制度的決定》(雲政發〔2010〕40號),提高政府重大投資建設項目效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行政機關工作效能,提升政府服務的能力和水平,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推行行政績效管理制度,由各級政府負責。在具體實施中,重大項目稽查的審計工作由政府審計部門牽頭,發展改革部門配合;公共財政資金支出績效審計和評價由政府審計部門牽頭,財政部門配合;重點工作督查由政府督查部門牽頭並組織實施;政府監察部門負責對行政績效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制定對政府投資重大項目開展稽查的實施意見,財政部門應制定對公共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的實施意見,審計部門應制定對公共財政資金支出績效審計的實施意見。
第四條 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和年度重要工作的實施部門,應於每季度結束後的次月10日前,向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分別報送本部門實施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和年度重要工作的進展情況。審計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同級政府報告1次行政績效管理檢查評價結果。
第五條 政府投資重大項目,是指省人民政府當年確定的20個重大建設項目,昆明市及所屬縣(市)、區人民政府當年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
第六條 對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實施跟蹤檢查制度,每年選取不低於50%的數量開展稽查和審計。審計部門負責落實項目必審制度和跟蹤審計制度;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執行效率和效果進行監督管理,並負責建立和落實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制度;財政部門負責項目的資金安排、撥付,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跟蹤問效;監察部門協助發展改革、審計、財政等部門對重大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跟蹤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主管部門立項、審批環節的工作效率;
(二)各項目建設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契約制、監理制、財務管理等制度的執行效率;
(三)結合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檢查建設項目的決策行為、環評和節能、規劃和土地審批、建設項目信息公開的執行情況。
第八條 重點民生專項資金是指省人民政府當年確定的20項重要工作,以及昆明市及所屬縣(市)、區人民政府當年確定的重要工作所安排的財政資金。
第九條 開展重點民生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和評價,每年審計和評價資金總額不少於專項資金總額的30%。審計部門負責對重點民生專項資金績效進行審計,財政部門負責對重點民生專項資金績效進行評價。
第十條 重點民生專項資金績效審計是指政府審計機關在對專項資金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計的基礎上,分析評價其投入、管理和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並提出改進建議的專項審計行為。
第十一條 重點民生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目標是通過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在保證專項資金真實、合規的基礎上,揭露專項資金管理中存在的效益性問題,揭示落實有關政策不到位、政策目標未實現的突出問題,提出加強和完善專項資金管理的意見和建議,促進專項資金的規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常用評價標準包括:
(一)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尤其是各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或辦法;
(二)經過批准的專項資金預算標準;
(三)公認的或良好的實務標準,如行業或地區平均水平和先進水平;
(四)被評價組織或單位自行制定的標準,如可行性報告、預算、目標、計畫、定額、技術標準、產出能力等;
(五)有關利益關係方的評價標準。
第十三條 合規性審計重點審查專項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經濟性審計重點審查專項資金在使用中的節約程度,判斷專項資金的使用是否遵循了最經濟的原則。效率性審計重點審查專項資金的使用結果或產出與投入的關係,檢查專項資金在安排和使用中是否以一定的投入實現了產出的最大化,或者在取得一定的產出時實現了投入的最小化。
第十四條 政府年度重要工作是指省人民政府當年確定的20項重要工作,以及昆明市及所屬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當年重要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督查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針對政府年度重要工作完成情況的專項督查,並每半年向同級政府報告1次督查結果。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行政績效管理評價檢查結果納入目標責任考核和幹部管理使用範圍,作為對各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進行獎懲和職務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每年12月,各級政府應當通報行政績效管理檢查評價的結果。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監察部門負責對行政績效管理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推進不力、績效管理不嚴,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單位,依照行政問責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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