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行政機關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為認真貫徹執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推行效能政府四項制度的決定》(雲政發〔2010〕40號)檔案要求,結合市委、市政府關於在全市開展“效能昆明”建設活動的決定,加強和改進政府自身建設,不斷提升政府決策水平,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昆明市行政機關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市民,望結合實際,大膽探索,勇於創新,務求取得實效。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推行效能政府四項制度的決定》(雲政發〔2010〕40號),按照節儉理政、厲行節約、勤儉辦事、制止奢侈浪費,有效控制行政成本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行政成本控制按照行政管理許可權,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堅持經費保障與行政成本控制相結合,行政責任與加強監督相結合,確保行政成本控制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第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全市行政成本控制的牽頭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對本級行政機關和下一級政府的行政成本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各級政府督查部門會同審計、監察、財政、發展改革、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行政成本控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行政成本主要控制內容:
(一)機構編制和人員;
(二)公務用車購置和管理;
(三)會議、慶典、論壇;
(四)出國、出境、出省考察;
(五)樓堂館所建設。
第五條 行政成本控制目標: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大力壓縮一般性開支,有效降低行政成本。2010年,從嚴控制機構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因公出國(境)經費零增長,公務用車購置經費零增長,樓堂館所一律不新建,會議、慶典、論壇和出省考察經費壓縮20%。2010年以後,行政成本的控制目標由市財政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確定。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成本控制約束機制,按照上級政府的要求,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現狀,明確本級行政機關行政成本控制目標和考核辦法,於每年4月1日以前報上級政府備案。各級行政機關按照當地政府制定的控制目標完成行政成本控制任務。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執行編制管理機構批准的機構“三定”方案,完善機構編制管理與財政預算管理相互配套的協調約束機制,全面推行機構編制實名制,實現行政編制數、實有人員數、財政供養數相對應,嚴格控制財政供養人員規模。除執行國家政策規定外,一律不得超編進人。聘用臨時人員必須報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能夠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辦理的事項,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實行綜合預算,改進預算編制手段,增強預算的科學化和精細化,提高年初預算準確性;逐步公開部門預算,全面規範行政機關收支活動。完善預算約束機制,強化預算執行控制管理。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遵循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規定,嚴格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原則上不得新購高油耗、高配置越野車,提倡購買低排量、環保型轎車。嚴格執行統一保險、定點加油和定點維修制度,降低車輛運行成本。制定公務車輛管理使用辦法,加強公務用車管理。
第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控制會議慶典論壇的數量、規模、規格和經費,舉辦慶典論壇,應報同級或上級政府審批。應當積極推廣電子政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改變會議召開方式,大力倡導召開電視電話會議或網路視頻會議,有效控制會議費用支出。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因公出國(境)計畫報批制度,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費用和用匯額度,建立團組計畫審批和經費審核聯動機制,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人員和經費,堅決制止因公出國(境)旅遊行為。
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控制出省考察,嚴禁組織目的性、針對性不強的考察,切實減少出省考察團組和人數。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嚴禁樓堂館所新建。因地震、地質災害等原因確需新建的,必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嚴格控制辦公樓維修改造,達到使用年限、確需申請維修改造的,應嚴格按照辦公用房維修改造審批程式,按照現行辦公樓維修改造標準審核控制投資預算,嚴禁超標審批和安排有關經費。
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創新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將政府直接承擔的如信息網路服務、培訓教育、機關後勤服務等公共服務事項,逐步轉為向市場購買服務。
政府購買服務事項要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統一納入政府採購管理,按照規定確定服務供應方。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規範公務支出,按照規定使用公務卡支付日常公務開支,並擴大公務卡使用範圍。進一步完善市級機關部門公務卡使用管理,在本市行政機關全面推開,在縣(市)、區級行政機關逐步試行。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本單位財務收支活動,確保會計核算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規範賬戶管理,嚴禁公款私存,堅決取締“小金庫”。加快行政機關經營性資產管理改革。
第十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當地政府制定的控制目標制定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實施方案,並報上級政府督查部門和同級牽頭部門備案,確保完成控制目標。
第十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每半年向同級政府督查、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監察部門報告本單位行政成本控制情況和問題整改情況。
各級政府督查、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行政機關重點行政成本控制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推進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政機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和通報。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及所屬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成本控制方案、行政成本控制情況,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查詢制度實施辦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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