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昆明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1988年11月11日昆政發〔1988〕27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 外文名:Kunming auto repair industry management approach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交通局
  • 發布年份:1988年11月11日
第一章 總則,第四章 汽車維修技術質量管理,第五章 汽車維修的收費管理,第六章 檢查監督與獎懲,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保證交通安全,保護汽車維修經營者和用戶的正當權益,根據交通部、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特種車、非農用拖拉機、機車)修理、維護和專項修理的全民、集體、聯營、個體、合資、外資企業,各汽車生產廠設在昆明的特約維修服務站,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對外承修的自備維修部門等(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均屬本辦法管理範圍。
第三條 昆明市交通局是我市汽車維修行業的行業主管部門,並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負責全市汽車維修行業的歸口管理。各縣區交通(工交)局是各縣區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昆明市交通局的指導。
汽車維修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服從行業管理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汽車維修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
第四條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汽車維修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標準規範和管理辦法,協調維修網點布局。
第五條 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行業質量的監督、檢查、評比、表彰;負責組織新技術、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套用;開展技術諮詢,交流信息,做好汽車維修機具設備和維修配件的技術協作等服務性工作。
第六條 積極組織維修行業職工的專業技術培訓,負責職工技術等級的考核、有關證件的頒發以及職工道德教育。
第七條 承辦汽車維修業的開業、停業、變更及維修經營者變動技術等級等事宜的審查;製作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大修合格證;監督維修經營者貫徹執行汽車維修收費標準及汽車維修統一專用票據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八條 加強行業管理,積極推動行業的橫向聯合、專業協作,促進各類型汽車維修業的協調發展。
第三章 開業與歇業
第九條 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應持主管部門批件,個體戶持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向當地行業主管部門遞交開業申請,經審查同意並鑑定技術等級,憑行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開業技術條件審查申請表”、“汽車維修業技術合格證”和有關批准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十條 申請開業的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地)、廠房、停車場地、專用機具、設備和資金;
2、有與經營類別相適應的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3、有與經營類別相適應的質量檢測設備、檢驗制度和質檢人員。
第十一條 汽車維修業務等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1、汽車大修,總成修理;
2、汽車維護(高級維護、低級維護);
3、汽車專項修理(指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和噴漆,更換汽車門窗玻璃,進行電器設備、蓄電池、蓬布座墊、水箱、輪胎、空調品修理等業務)。
第十二條 禁止轉讓、轉租、塗改、偽造“汽車維修業技術合格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申請歇業、停業的汽車維修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前向當地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註銷手續,撤銷銀行帳戶。

第四章 汽車維修技術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昆明市交通局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質量進行檢查監督,並設汽車維修技術質量監督檢測中心,負責具體工作。
檢測中心的職能是:負責監督檢查汽車修理技術標準和出廠檢驗合格證等有關質量標準的貫徹執行;負責對汽車維修經營者進行質量檢驗指導,進行質量事故分析;套用戶要求,開展汽車修理質量檢驗有償服務。
在監測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監督檢測中心可以將監測項目委託給有資格進行檢測的部門進行監測。
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必須執行國家標準計量局發布的GB3798-3803-83、GB5336-85汽車修理技術標準和交通部頒發的JT-3101-81汽車修理技術標準,或者執行省、市交通部門根據上述標準會同地方標準部門制定的地方標準。城市公共運輸車輛的維修標準,按國家建設部的規定執行。各種車輛的維修質量,均應符合車輛管理部門的安全檢驗標準。
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堅持信譽第一、用戶第一、質量第一。凡是整車大修和總成修理的車輛出廠時,應向用戶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檔案,並規定一定的保修期。對因汽車維修質量而引起的質量糾紛,由責任方承擔所需的監測費用。
第十七條 肇事車輛的維修、以及在用車輛的改裝,按公安機關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汽車維修的收費管理

第十八條 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按省、市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汽車修理工時定額》和省、市物價局制定的《汽車修理收費標準》收取工時費和維修材料費,不得隨意加價和巧立名目亂收費用。不準採取贈送物品、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經營。
第十九條 汽車維修經營者應採用汽車維修行業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統一規定格式的汽車維修專用發票,作為結算憑證。
第二十條 汽車維修經營者,應按期向所在地區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交納營業額0.5%的管理費(城市公共運輸系統企業修理改裝的公共運輸車輛除外),此項費用在成本中列支。
管理費主要用於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的業務經費和管理費開支,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並由財政部門監督執行。

第六章 檢查監督與獎懲

第二十一條 汽車維修經營者要接受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物價、稅務、標準計量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並按期向汽車維修行業主管部門報送有關報表。
第二十二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並有顯著成績的經營單位及個人,由市、縣區行業主管部門或由行業主管部門報請上級有關部門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經營單位及個人,視情節輕重按如下規定處理:
1、對擅自提高維修等級和私自轉讓證照者,由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罰款、吊銷技術合格證等處理。
2、對不執行維修技術標準和質量檢驗制度,或有欺騙用戶行為的經營者,給予批評教育、罰款、降等級等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整頓,整頓後仍無改進的,分別由行業主管部門吊銷技術合格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3、對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由行業主管部門配合物價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4、因維修質量低劣造成用戶損失或造成行車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維修經營者的經濟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汽車維修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嚴格管理、秉公執法、不謀私利。對以權謀私、濫用職權者,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交通局會同市經委、工商局、物價局、財政局、公用事業局共同擬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執行。
昆明市經濟委員會
昆明市交通局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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