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

昆明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
  • 頒布機構:昆明市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08年3月1日
第一條 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效能,最佳化經濟社會發展軟環境,根據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審批項目包括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第三條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當遵循依法行政、精簡高效、重心下沉、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審批應當最大限度地精簡審批項目、減少審批環節、簡化辦事程式、壓縮審批時限、削減前置性條件。
第五條 保留的審批項目,必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將審批項目、審批依據、審批部門、審批程式、審批時限、審批前置性條件等向社會公布,依法接受監督。
第六條 經批准取消的審批項目,審批部門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繼續執行;屬於附帶收費的審批項目,其所附收費一併取消。
第七條 可以下放的審批項目一律下放,實行屬地管理。
第八條 對不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屬於機關內部管理的審批事項,由實施審批的機關將項目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但必須實行從緊從嚴控制。
第九條 對不具備行政許可特徵,但又具有服務功能的審批項目,轉為服務事項進行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並公布。
第十條 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將審批項目整建制進入便民服務中心實行集中審批、集中辦理,不準在行政部門受理。因特殊情況需要撤出便民服務中心的,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定期對本部門審批的項目進行檢查和評價,及時修訂和廢止不必要的審批項目。
第十二條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會同監察、財政、價格管理等部門,加強對審批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擅自設定審批項目、實施審批行為的,嚴肅追究審批部門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造成行政相對方損失的,依據《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辦理;因非法審批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四條 擅自將審批項目撤出便民服務中心的,按照《昆明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審批部門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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