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

關於成都市涉行政審批事項的簡要規定,2000年12月12日起實行。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81號
【發布日期】2000-12-12
【生效日期】2000-12-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81號)
《成都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已經2000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 王榮軒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
成都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辦事效率,促進依法行政,改善投資環境,加快全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的持續、快速、協調發展,根據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審批,是指市和區(市)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政府、法律、法規授權和受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以書面方式允許其從事某種行為、確認某種權利、授予某種資格的行為,包括行政許可、審批、核准、註冊登記、認證、資質評定等性質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審批機關的行政審批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行政審批必須依法設定。
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規定,需要新增行政審批事項的,應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後制定行政規章確,定或由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確定。
其他檔案不得設定行政審批。
第五條審批機關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合法、及時、公開、公正的原則,實施行政審批。
第六條實施行政審批,需就審批範圍、批准條件、申請人資格、審批許可權等作具體規定的,不得擴大審批範圍和增加審批條件。
第七條實施行政審批,必須公開審批內容、對象、條件、時限,簡化審批環節,規範審批程式。審批事項應當實行視窗式辦理。
第八條聯合審批事項由主辦部門統一受理,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負責向申請人作出答覆。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協助主辦部門工作,在規定的時限內給主辦部門反饋意見。
第九條審批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審批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主體、責任內容、責任監督、責任追究等事項,確保依法實施審批。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擅自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擴大審批範圍、增加審批條件,或者對已經取消的審批事項仍實施審批行為的,其審批行為無效,並由本級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因無效審批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