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關於印發蘇州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發布日期是2002-04-30,生效日期是2002-04-3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關於印發蘇州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發布文號:蘇府〔2002〕42號
- 發布日期:2002-04-30
- 生效日期:2002-04-30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蘇州市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印發蘇州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蘇府〔2002〕42號)
(蘇府〔2002〕42號)
詳細內容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規定》已經2002年4月16日市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蘇州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依法規範行政審批行為,簡化辦事手續,提高行政效率,加強對審批後的監管和廉政建設,加快政府職能從“管制型”向“服務型”轉變、管理方式從“審批管理”為主向“規則管理”為主轉變,營造更加優越的體制機制環境和投資創業環境,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的加快發展,現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依法設定行政審批事項
(一) 本規定所稱行政審批是指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依法實施的審批、審核、核准、備案、許可、審定、認證、資質評定、登記以及其他性質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為。
(二) 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審批。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規定,需要新增審批事項的,必須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准。
二、依法清理和減少行政審批事項
(三)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的原則,進一步依法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堅決取消與世界貿易組織基本規則和市場開放相違背的行政審批事項。凡能通過市場機制和社會中介組織辦理的事項,不再進行行政審批,切實解決審批事項過多、程式繁雜等問題,為提高行政效率創造良好條件。
三、實行行政審批事項公示制
(四)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必須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實行行政審批公示制,向社會和行政相對人公開審批事項的服務內容、辦事程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和收費標準,提高行政行為的透明度和辦事效率,自覺接受社會和行政相對人的監督。
(五)行政審批事項分為即辦件、承諾件、聯辦件、退辦件、補辦件等五種類型。根據審批事項的性質,確定不同的辦理方式:對一般事項實行直接辦理制,對特殊事項實行承諾辦理制,對重大事項實行聯合辦理制,對上報事項實行負責辦理制,對控制事項實行明確答覆制。在承諾期限內未辦結的行政審批事項,視作同意。
(六)實行行政審批公示制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公報、公示欄、媒體和網路公布。
四、推行重大行政審批事項聯合審批制
(七)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審批事項都必須實行聯合審批制度。對需要進行聯合審批(含前置審批)的事項,由主辦部門統一受理,及時抄告相關部門徵求意見。主辦部門在辦理過程中應採取召開聯審會議、批文會簽、現場聯合踏勘等方式,協調相關部門完成審批事宜;相關部門在聯合審批中必須主動配合主辦部門做好聯合審批工作,服從主辦部門的組織協調,認真履行本部門職責,並在規定時限內向主辦部門提供相關批件。
(八)主辦部門和相關部門應通力合作,協調配合,不得相互推諉扯皮。當主辦部門與相關部門意見分歧時,主辦部門行政首長應及時與相關部門行政首長協商;協商後仍未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主辦部門說明協調情況及各方理由,提出處理建議,並由該部門行政首長簽名,上報分管市長或市長協調並作出裁決。
(九)市行政服務中心受理的聯合審批事項,由中心負責人組織協調。
五、積極探索行政審批的網路化、信息化
(十)行政審批應大力引進和套用現代信息網路技術,積極探索網上審批,發揮“公示公告、查詢下載、快速傳遞、即時監管、舉報投訴”五大功能,加快推進電子政府建設。
(十一)市行政服務中心應建立網路信息管理平台,對視窗單位的審批流程等進行實時管理與監督。政府各部門應建立完善區域網路,並與行政服務中心實現寬頻接入,使各部門與視窗單位實現實時聯接,減少流轉環節,提高行政審批效率。
六、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責任制
(十二)政府各部門應本著“行政審批與行政責任掛鈎,與部門利益脫鉤”的宗旨,建立行政審批責任制。必須在政府公布保留的審批事項範圍內實施審批、審核、核准、備案等行為。未經新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不得增加審批事項。在部門內部,必須制定行政審批責任制度實施細則,明確審批責任處室和責任人,防止重複審批、多頭審批。對保留的審批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明確事後監管措施的,按規定執行;沒有明確事後監管措施的,應制定相應的事後監管措施。對技術性較強的審批事項,應制定審批操作規範。對取消的審批事項,應落實經常性的監管措施,克服和消除行政管理中“重審批、輕管理”的弊端。
(十三)凡具備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條件的審批事項,均應進入中心,實行集中辦理;暫時不能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審批事項,各部門應實行“首問”負責制,做到“一個門受理,一條龍服務”。各部門必須設定行政審批服務公示欄或視窗,配備必要的便民設施。
?(十四)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行政審批行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具體審批行為負直接領導責任。部門負責人應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情況,制定計畫,進行責任分解和組織實施;組織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素質,增強依法行政意識;及時處理社會公眾和行政相對人的投訴。
(十五)對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審批事項,中心負責人負有協調督查的責任,各部門應服從行政服務中心的協調,並接受其督查。
(十六)政府各部門行政審批行為人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進行審批,不得越權審批,嚴禁違法違紀審批。 對申報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必須當場受理,並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必須將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辦理程式等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對人,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告知行政相對人。如行政相對人對辦理結果提出異議,應明確答覆,並說明理由。
(十七)政府行政監察部門負責對行政審批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違反行政審批規定的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七、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
(十八)政府各部門必須建立行政審批內部監督制度,明確監督工作責任處室、責任人,設立投訴電話和投訴信箱。
(十九)市行政服務中心必須制定行政審批行為的內部監督制度,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實行審監分離,由行政審批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審批責任處室、責任視窗和具體經辦人員的審批行為進行定期檢查和考核。
(二十)行政監察部門和審批部門內部監督機構受理社會公眾、行政相對人對審批部門或審批工作人員違反審批制度的投訴,負責核實處理,按管理許可權實施責任追究,並及時予以答覆。
八、落實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
(二十一)政府各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審批制度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政紀處分;違法所得全額上繳市財政;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設立審批事項或對已取消的審批事項仍繼續審批的;
2.不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或行政相對人公開審批內容、對象、條件和時限的;
3.具備條件而拒不進入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公,或未實行視窗式集中辦理的;
4.不按規定辦理會辦或前置審批事項的;
5.未落實審批事項監管措施,或內部沒有明確責任處室和責任人的;
6.對社會公眾、行政相對人的投訴不及時查處的;
7.不履行審批職責或違反規定程式進行審批的;
8.違法違規審批,造成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導致或引發安全、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的;
9.違法違規審批,侵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10.在審批過程中接受審批對象賄賂的;
11.對取消的審批項目放鬆日常監管造成後果的;
12.其他違反行政審批制度有關規定的行為,應予追究責任的。
九、附則?
(二十二)各縣級市、區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十三)本規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