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土地供應信息發布暫行辦法

《昆明市土地供應信息發布暫行辦法》是昆明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土地供應信息發布暫行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10年3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3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公布 自2010年4月2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本市土地供應信息工作透明度,正確引導市場投資與需求,提高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程度記臘姜,推進土地交易市場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信息的發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建設用地供應信息包括:昆明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土地供應前的信息、土地出讓公示和招祖臘標拍賣掛牌公告,以及土地供應後的公示信息。
第四條 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規範、公開透明、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按照健全制度、規範內容、明晰流程、提高效率的要求,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統籌管理。
第五條 土地政策、法規,全市土地供應計畫,市級的土地供應信息、劃撥、出讓、轉讓公告以及供後信息,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發布。
各縣(市)區、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和土地儲備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渠道發布其他土地供應有關信息。
與土地相關的城市規劃信息由市規劃局負責發布。
第二章 土地供應信息的地束腿收集、審批和發布
第六條 土地供應計畫經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市級單宗土地供應方案報經市政府審核同意後,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或市國土資源局發布。
第七條 昆明市行政轄區範圍內各縣(市)區以及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收集整理土地供應信息,分別報縣(市)區政府或管委會批准後,於每月30日前發布,並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儲備地塊的土地供應信息,進行必要策劃,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國土資源局自行或委託土地交易機構發布。求民漿阿
第三章 土地供應信息發布的內容
第八條 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的發布內容主要包括:計畫期內各類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總規模、供應結構、供應布局、供應時序以及供應方式等。
第九條 土地供應前發布的信息主要包括:有關土地政策、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擬劃撥、出讓土地信息;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區位、周邊環境、片區功能配套及近期建設規劃、土地開發時限、投資價值、市場前景等。
招商引資項目地塊在市政府組織實施項目推介前,應當取得具體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條 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土地供應信息發布的內容為土地供應計畫確定的供應總量和供應結構。
第十一條 以協定出讓方式供地的土地供應信息發布的內容包括:土地使用權人、供地面積、容積率、位置、用途、價格等。
第十二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商品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出讓公告內容包括:供應面積、位置、規劃設計條件、時序、供應方式。
第十三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工業用地,出讓公告的土地供應信息內容包括:具體供應地塊的建設項目要求、投資強度指標、面積、位置、開發整理情況、規劃條件、時序、供應方式。
第十四條 土趨道贈地宙疊民犁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應當對出讓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協定轉讓的地塊在成交前公示的內容包括:原土地使用權人、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面積、位置、用途、擬轉讓價格。成交後應當對轉讓結果進行公示。
第四章 土地供應信息的發布方式
第十六條 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在本市主要地方性報刊媒體和政府網站上發布。
第十七條 以劃撥和協定出讓方式供地的土地供應、供後信息,在本市主要地方性報刊媒體和政府網站上發布。
第十八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供應前信息,在本市主要地方性報刊媒體、政府網站和國內知名網站上發布,影響較大的地塊應當在相關交易會和展覽會、園區項目推介活動以及電視、廣播等傳媒上發布,並應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采備棄方式向國內外知名企業推介。
第十九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公告,在本市主要地方性報刊媒體、市國土資源局網站、省國土資源廳網站和中國土地市場網站上發布;影響較大的地塊,還應當在全國發行的報刊媒體和政府批准的新聞通報會上發布,並應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向國內外知名企業推介。
第二十條 土地供應後的信息,在市國土資源局網站上發布。
第二十一條 協定轉讓地塊的公示信息,在本市地方性報刊媒體和市國土資源局網站上發布。
第二十二條 對於招商項目地塊,採用參加土地交易會、組織專題推介會等方式重點推介,形成與開發商充分溝通、有效互動的局面,真正實現土地市場的公開化,確保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條 為提高招標拍賣掛牌的效率,充分顯現土地資源價值,應當根據地塊資源特徵、區位優勢、城市總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趨勢等綜合要素,對項目進行概念性規劃設計,形成系列的圖片、文本及多媒體宣傳資料,把擬出讓土地信息轉變為項目招商引資資源。
第五章 土地供應信息發布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 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的發布時間為供應計畫批准之後30個工作日內。
第二十五條 以劃撥和協定出讓方式供地的供地計畫發布時間為供地計畫確定之後30個工作日內。供後信息按季度和年度發布。
第二十六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供應前的信息,按季度或者土地供應計畫發布,並按照市政府安排在相關展覽會和推介會上發布。
第二十七條 公開交易公告時間,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出讓前20日執行。
第二十八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體公布。
第二十九條 協定轉讓地塊交易公示的時間為7天,交易結果公示時間為土地成交之後10個工作日內。
第三十條 土地項目招商推介活動,原則上在項目公告前3至6個月組織實施。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市國土資源局的信息發布費用,由市國土資源局列入年度部門預算,按法定程式批准後執行,由市財政局按年度預先撥付,年終統一結算。
第三十二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以及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國土資源分局對上報備案的土地供應信息負責。信息失實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各國土資源(分)局主要領導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各縣(市)區政府、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按時上報土地供應信息,未按規定時間上報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各縣(市)區政府、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國土資源局或者其授權發布土地供應信息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內容、規定方式、規定時間發布土地供應相關信息。未按規定發布土地供應信息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國土資源局主要領導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 根據土地市場情況,市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可以組織市國土、規劃、住建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以及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管委會等相關部門組成土地項目招商團隊,負責項目推介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2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商品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出讓公告內容包括:供應面積、位置、規劃設計條件、時序、供應方式。
第十三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工業用地,出讓公告的土地供應信息內容包括:具體供應地塊的建設項目要求、投資強度指標、面積、位置、開發整理情況、規劃條件、時序、供應方式。
第十四條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應當對出讓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協定轉讓的地塊在成交前公示的內容包括:原土地使用權人、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面積、位置、用途、擬轉讓價格。成交後應當對轉讓結果進行公示。
第四章 土地供應信息的發布方式
第十六條 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在本市主要地方性報刊媒體和政府網站上發布。
第十七條 以劃撥和協定出讓方式供地的土地供應、供後信息,在本市主要地方性報刊媒體和政府網站上發布。
第十八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供應前信息,在本市主要地方性報刊媒體、政府網站和國內知名網站上發布,影響較大的地塊應當在相關交易會和展覽會、園區項目推介活動以及電視、廣播等傳媒上發布,並應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向國內外知名企業推介。
第十九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公告,在本市主要地方性報刊媒體、市國土資源局網站、省國土資源廳網站和中國土地市場網站上發布;影響較大的地塊,還應當在全國發行的報刊媒體和政府批准的新聞通報會上發布,並應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向國內外知名企業推介。
第二十條 土地供應後的信息,在市國土資源局網站上發布。
第二十一條 協定轉讓地塊的公示信息,在本市地方性報刊媒體和市國土資源局網站上發布。
第二十二條 對於招商項目地塊,採用參加土地交易會、組織專題推介會等方式重點推介,形成與開發商充分溝通、有效互動的局面,真正實現土地市場的公開化,確保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條 為提高招標拍賣掛牌的效率,充分顯現土地資源價值,應當根據地塊資源特徵、區位優勢、城市總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趨勢等綜合要素,對項目進行概念性規劃設計,形成系列的圖片、文本及多媒體宣傳資料,把擬出讓土地信息轉變為項目招商引資資源。
第五章 土地供應信息發布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 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的發布時間為供應計畫批准之後30個工作日內。
第二十五條 以劃撥和協定出讓方式供地的供地計畫發布時間為供地計畫確定之後30個工作日內。供後信息按季度和年度發布。
第二十六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供應前的信息,按季度或者土地供應計畫發布,並按照市政府安排在相關展覽會和推介會上發布。
第二十七條 公開交易公告時間,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出讓前20日執行。
第二十八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體公布。
第二十九條 協定轉讓地塊交易公示的時間為7天,交易結果公示時間為土地成交之後10個工作日內。
第三十條 土地項目招商推介活動,原則上在項目公告前3至6個月組織實施。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市國土資源局的信息發布費用,由市國土資源局列入年度部門預算,按法定程式批准後執行,由市財政局按年度預先撥付,年終統一結算。
第三十二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以及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國土資源分局對上報備案的土地供應信息負責。信息失實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各國土資源(分)局主要領導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各縣(市)區政府、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按時上報土地供應信息,未按規定時間上報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各縣(市)區政府、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國土資源局或者其授權發布土地供應信息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內容、規定方式、規定時間發布土地供應相關信息。未按規定發布土地供應信息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國土資源局主要領導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 根據土地市場情況,市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可以組織市國土、規劃、住建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以及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管委會等相關部門組成土地項目招商團隊,負責項目推介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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