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定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一標準,擬定市級實施辦法和措施,落實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指導並規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專業隊伍、中介服務組織的建設;負責落實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交易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有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落實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土地儲備和規範土地市場培育工作,承擔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工作,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承擔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及土地基準地價編制工作;指導並開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負責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工作,落實集體建設用地市場化配置政策;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完善主體功能區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市級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落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全市各行業專項規劃涉及國土空間的統籌協調和審核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地下空間、歷史文化保護等專項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總體和專項類城市設計,指導和審查重點地區(區段)的城市設計,統籌指導全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編制工作;負責擬定城鄉建設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規劃核實等政策制度,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具體實施;負責城鄉建設規劃檔案的管理;負責全市管線數據的採集、入庫、更新和管理。
(八)統籌落實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指導實施有關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落實對各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督促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按照許可權管理有關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勘查、省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有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監督落實地質災害防治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按照許可權負責礦業權管理,負責許可權內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種的調控及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行業、測繪服務、測繪成果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測繪基準、測繪地理信息系統的統一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市級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執行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及人才培養規劃;落實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建設;負責自然資源信息資料公共服務、行政審批平台管理維護、審批數據統計分析;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有關工作。
(十五)根據市委、市政府授權,對各縣(市)區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查,承辦上級交辦督辦的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調處重大土地權屬和礦業權糾紛;負責對全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監查管理,依法查處全市範圍內違反土地管理、測繪管理、礦產資源管理和城鄉規劃法規條例的行為;指導各縣(市)區自然資源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統一領導和管理昆明市林業和草原局。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1、地下水資源與開採管理的職責分工
昆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地下水(含地熱水、礦泉水)的統一管理,昆明市水務局配合做好地下水的管理工作。昆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監督管理因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2、組織編制國土空間利用及領域專項規劃的職責分工
市交通、能源、水利、農業、信息、市政等相關主管部門對編制公共服務設施、軍事設施,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林業草原等專項規劃負責。昆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組織銜接各專項規劃負責。
3、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
昆明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影響通航安全河道采砂的查處,參與編制通航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昆明市水務局牽頭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昆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劃建設職責分工
昆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劃編制。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建設管理。
5、地質災害應急與防治管理的職責分工
昆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預報預警和災情報告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昆明市應急管理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統一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監測預警、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6、主城區國土空間規劃管理的職責劃分
昆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受市政府委託負責編制國土空間規劃,負責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政府和高新區、經開區、滇池度假區管委會負責轄區規划行政許可及批後監管、規劃核實。
7、自然資源管理行政審批事項的職責分工
昆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和建設項目行政審批事項工作,按照“放管服”要求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開展行政審批工作。各縣(市)區負責轄區內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預初審和報批,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管理,執行落實各項用途管制和技術規範標準。
8、昆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聯繫並負責指導雲南滇中新區自然資源管理業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信息、保密、“12345”熱線、政務督查和行政綜合檔案起草;承擔機關綜合治理、安全維穩和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督查和執法監督處。負責聯繫雲南省自然資源總督查辦公室;負責市局機關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全市各自然資源部門督查制度、政策和工作規則等落實情況;根據授權,承擔對自然資源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落實自然資源和規劃違法案件查處的制度、規程、規範;承辦上級交辦督辦的國土空間規劃、自然資源和規劃重大違法案件;督導國土空間規劃、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開展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各縣(市)區自然資源執法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業務培訓;統籌、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項目事中事後規劃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建設工程驗線、基礎驗核、規劃核實有關制度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綜合處。負責統籌業務綜合和新聞宣傳工作;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重大課題調研,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市局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四)法規處。負責推進依法行政和規範政策法規、政府規章工作;組織起草有關自然資源管理、規劃、測繪與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工作;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訴訟和聽證有關工作;負責推進依法行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法律顧問、信訪接待、政務公開工作。
(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處。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體系和統計標準的實施辦法和措施,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組織開展土地、森林、草原、濕地、水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分析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統計、發布、維護、共享和利用監督;負責檢查驗收和備案具體項目供地外的勘測定界成果;指導和管理自然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六)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擬定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地方性法規、規章及相關規範性檔案;負責土地、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領域的重大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負責省、市政府確定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等工作。
(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權益處。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編制全市土地供應計畫,建立健全土地供應計畫考核機制;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交易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貫徹落實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實施土地儲備和培育規範土地市場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承擔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及編制土地基準地價工作,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價格監測及管理;指導並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工作,落實自然資源利用準入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健全建設用地利用評價體系和考核機制,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開展節地技術和模式推廣套用;負責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工作,落實集體建設用地市場化配置政策;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編制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需求表,落實土地儲備機構名錄管理;承擔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八)國土空間規劃處。統籌建立全市國土空間規劃體系;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研究各類空間規劃融合政策;組織編制和調整市級國土空間規劃並落實劃定“三區三線”;負責開展城市空間發展戰略研究;統籌主體功能區劃事宜;指導編制和審核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規劃;負責建立市級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並監督實施;指導和審核各縣(市)區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跨縣(市)區的重點區域國土空間規劃;承擔昆明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交通市政規劃處。統籌全市交通市政設施的規劃管理工作,擬訂交通市政設施規劃管理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配合和參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交通市政專項規劃的編制,負責交通市政設施涉及國土空間的統籌協調;承擔市級重大跨區交通市政線性工程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規劃方案審查及配合省自然資源廳選址審批工作;指導各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具體開展市政工程規劃管理工作。
(十)詳細規劃處。統籌全市國土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工作;擬定涉及昆明市建設用地國土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政策措施、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對市政府確定區域建設用地國土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查、修訂、報批、備案工作;統籌全市公共管理和服務設施重大項目選址研究;負責全市公共服務設施等專項規劃涉及國土空間的統籌協調和審核工作。負責指導開展城市地下空間專項規劃的編制。
(十一)公共空間和城市形象規劃處。統籌全市公共空間環境品質提升和城市特色景觀風貌塑造等城市設計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城市設計、公共空間和城市風貌的理論研究,擬訂相關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編制市總體城市設計,專項類城市設計;負責指導、審查重點地區(區段)的城市設計;負責審查城市重要雕塑、廣場的規劃工作。
(十二)建築工程規劃處。統籌全市建築工程規劃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建築工程規劃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會同各縣(市)區開展市級重點片區、重要地段、重點標誌性建築、重點公共建築的規劃設計方案審查;負責指導各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開展建築工程規劃管理工作。
(十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處。統籌全市歷史文化名城類保護規劃管理工作,研究擬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昆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及跨縣(市)區專項保護規劃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開展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的組織認定、保護規劃審查工作;承擔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村鎮規劃處。統籌全市鄉(鎮)規劃、村莊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制訂相關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和導則;指導各縣(市)區做好鄉(鎮)、村莊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實施工作;指導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鄉村振興工作。
(十五)行政審批處。統籌全市建設項目“三證一書”行政審批事項工作;承擔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年度利用計畫、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區實施規劃審批工作;負責報國務院、雲南省政府、昆明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和土地徵收徵用審核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開展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農用地轉用及集體土地徵收、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區實施規劃審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政策和補償標準的制定工作;按照“放管服”要求指導各縣(市)區開展行政審批工作。
(十六)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起草,擬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有關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十七)耕地保護監督處。擬訂全市耕地保護、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有關管理辦法和措施;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基礎性工作,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監督管理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落實,承擔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組織落實全市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監督檢查耕地占補平衡、耕地開墾費(耕地占補平衡費用)徵收;銜接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自然資源管理政策。
(十八)礦產資源儲量和礦業權管理處。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負責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負責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承擔地質資料匯繳、保管和利用;擬定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礦業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有關管理工作。
(十九)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處。承擔地質行業管理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市級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的監管,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工作;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等引發的地面沉降地質問題;開展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擬定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以生態保護為主的有關保護工作;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二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處。負責全市測繪基準、測繪地理信息系統的統一管理,編制和組織實施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規劃,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負責昆明市衛星定位綜合服務系統等重要測繪設施的管理;負責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和地圖市場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活動、質量,負責測繪資質、測繪作業證等測繪資質資格管理;貫徹執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市級測繪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市域地圖審核;組織建立市級地理信息系統服務平台,指導監督下級部門開展地理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務。
(二十一)科技與信息化處。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實施上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個人培養規劃、計畫;落實技術標準、程式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建設,負責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審批平台的管理維護和審批數據的收集統計等工作;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有關工作;負責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各類信息系統及套用平台建設;負責組織指導全系統信息安全工作;負責科技成果的推廣、信息化成果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等工作。
(二十二)財務處。負責擬訂本系統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編制本系統財務預決算;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內部控制管理工作;依法組織自然資源和代市政府徵收有關非稅收入的徵收工作及涉企收費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本系統專項資金使用工作。
(二十三)人事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紀律、工資待遇、績效考核等工作;綜合協調全市自然資源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和人才工作;承辦各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及系統內科級領導幹部選拔、任免、考核、獎懲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主體責任落實、紀檢監察和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考核、內部審計工作;督查全市自然資源系統執行市局黨組重大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負責幹部監督管理;督促各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落實黨建工作主體責任、反腐敗鬥爭和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承辦市紀委駐市局紀檢組協調和安排的工作事項。
離退休人員辦公室。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行政編制
昆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107名。設局長1名(兼任昆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總督查)、副局長6名(昆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副總督查、昆明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副局長兼任),專職昆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副總督查1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27名(含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辦公室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昆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昆明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昆明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程式辦理。中共昆明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5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