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級城市建設項目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日照市市級城市建設項目預算管理暫行辦法》是2019年日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市級城市建設項目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日照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日照市市級城市建設項目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日照市市級城市建設項目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項目預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防範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市政府《印發〈關於深化市級預算管理改革的實施意見〉〈關於深化市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日政發〔2019〕6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市級城市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城建項目”)是指市政府投資建設的主城區內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
其中,基礎設施項目包括道路、橋樑、地下管道、公共運輸設施、公共停車場、垃圾處理、園林綠化、生態環保等項目;公用事業項目包括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和科技、教育、文化、體育、旅遊、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第三條 市政府籌集資金主要採取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投資建設城建項目。具體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級預算資金;
(二)上級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債券資金;
(四)其他資金。
第四條 城建項目預算管理應當遵循“科學決策、量力而行、注重績效、規範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城建項目預算管理由市政府統一領導,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審計等城建項目預算管理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管理監督職責。
第二章 項目投資預算管理
第六條 城建項目實行項目預算控制。項目預算是財政資金安排和項目實施的依據,項目投資遵循“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項目預算應當控制在投資主管部門核定的項目投資概算規模內。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全面加強城建項目投資概算及初步設計審批管理,在中介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合理核定項目投資規模,保證項目投資概算、初步設計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的前提下,符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關標準、規範要求。
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應當加強城建項目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強化項目投資概算及初步設計剛性約束,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調增項目投資概算或增加設計內容。
第八條 城建項目投資應當量力而行,加大財政約束力度,科學安排年度投資計畫,年度投資計畫應當納入政府投資年度總計畫。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要充分論證財政可承受能力和資金籌措方案。對超出財政可承受能力或者沒有落實資金來源、制定融資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審批立項和開工建設。要進一步加強城建項目投資預算約束,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城建項目資金。
第九條 市財政部門於每年10月底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財政收支情況,結合中央省專項建設資金、政府債券資金等,測算下一年度城建項目資金規模,作為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下一年度項目投資計畫的重要依據,審批新建項目年度資金支付額不得超過年度城建資金中新建項目可用資金規模。
第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要明確城建項目總投資資金來源構成,落實年度投資資金來源,合理控制項目投資規模和籌資成本,保證資金來源與需求平衡。城建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十一條 城建項目投資概算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定,財政部門參與項目投資概算審核。項目施工圖設計應當遵循限額設計的要求進行編制,原則上不得突破項目投資概算。項目立項批覆或確定實施檔案等應報財政部門備案,施工圖預算等相關資料應當報財政部門評審。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核定的項目投資概算內,對項目單位送審資料進行評審,審定項目預算。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以財政部門審定的項目預算作為招標控制價,按照財政部門出具的評審報告完善招標檔案,按程式發布,不得擅自修改和更改。分標段招標的,招標價必須明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項目單位應在契約簽訂後及時將中標契約報送財政部門,並按照施工圖設計及預算組織實施項目,不得在各組成工程項目間自行調整項目預算。
第十四條 項目預算在不超過核定的項目投資概算情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調整:
(一)因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變化引起投資變化的;
(二)因批准的建設內容調整、設計變更引起項目預算變化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項目中止或投資增減變化的;
(四)項目名稱、主管部門、預算級次等發生變更的;
(五)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調整項目。
第十五條 項目預算調整金額在項目預算金額10%以內且不超過500萬元的,由項目單位向財政部門提出調整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實施;預算金額調整超出上述標準的,按下述程式報經批准後實施:
(一)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城建工程預算調整項目。由財政部門按照市委、市政府有關檔案、會議紀要等,調整項目預算,落實資金來源。
(二)項目單位提出的城建工程預算調整項目。由項目單位在徵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意見基礎上,向財政部門提報項目預算調整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批准意見,調整項目預算、落實資金來源。
第十六條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程式報原初步設計、投資概算審批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由財政部門重新審定項目預算,按規定辦理追加預算。
第三章 項目資金預算安排
第十七條 項目資金支出應當以經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根據市級預算編制要求,續建項目主要根據契約約定、新建項目主要根據項目預算及年度工程實施進度等提報項目年度資金支出預算。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嚴格審核項目年度資金支出預算申請,依據市委、市政府安排及其他政策規定,按照項目輕重緩急順序,科學編制項目年度支出預算。必要時採取專家論證、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增強項目年度支出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民主性、透明度。項目年度支出預算總額不得突破城建項目資金規模。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審核匯總預算後形成預算草案,按程式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批覆項目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作為年度支出預算執行的依據。
第四章 項目資金預算執行
第二十條 城建項目資金撥付遵照“按預算、按契約、按程式、按進度”的原則辦理。城建項目招標檔案發布前,應就項目資金支付等條款徵求財政部門意見;契約簽訂後,應及時報財政部門,作為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城建項目資金按以下程式申請、撥付:
1.項目預付款。項目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契約和開工證明(施工企業必須進場)等向財政部門提報項目資金撥付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後,原則上按照不高於契約金額20%比例撥付。
2.項目進度款。項目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工程量清單、監理報告等,向財政部門提報項目資金撥付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後,原則上綠化項目按照不超過契約金額60%、其他項目不超過70%比例撥付。
3.項目結算款。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辦理工程結算款清算。辦理清算時,預留不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的質量保證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責任期滿後清算。
第二十二條 城建項目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或直接撥付項目施工單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應當根據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城建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可暫停或不予撥付項目資金:
(一)未按規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的;
(二)未按規定批覆的建設規模和標準進行建設的;
(三)項目建設過程中,因工程設計變更、項目實施環境變化等情況,需調整項目預算而未按規定辦理預算調整的;
(四)對項目預算執行明顯異常或未經批准擅自超預算建設的;
(五)未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相關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的;
(六)項目單位弄虛作假、自籌資金配套不落實的;
(七)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八)轉移、挪用項目資金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項目資金使用及財務決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加強財務核算和資金管理,嚴格按照年度支出預算和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繳回國庫。
第二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原則上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市財政局負責批覆;其他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批覆,報市財政局備案。財政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6個月內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批覆,期間可委託評審機構或者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覆管理職責和程式由財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根據批覆的竣工財務決算,在3個月內辦理資產的轉結、移交,並及時辦理資金清算,依據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意見辦理產權登記和有關資產入賬或調賬手續。
第六章 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管理
第二十八條 按照科學規範、公正公開、分級分類的要求,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結合的原則,加快構建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城建項目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第二十九條 按照績效管理有關規定,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負責本項目或者本行業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編報項目預算績效目標;新建項目支出,應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作為績效運行監控主體,對預算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預算執行結束後,項目主管部門應組織項目單位對照預算績效目標進行自評,並在項目單位自評基礎上,開展績效評價,撰寫績效評價報告送財政部門。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預算績效管理,負責項目預算績效目標、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審核。根據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開展重點績效監控,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進行整改;選擇部分項目進行重點評價。績效運行監控和評價結果作為改進管理、安排項目年度支出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項目績效評價應當重點對項目建設成本、工程造價、投資控制、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持續營運能力等實施績效評價,根據管理需要和項目特點選用社會效益指標、財務效益指標、工程質量指標、建設工程指標、資金來源指標、資金使用指標、實際投資回收期指標等評價指標,保證績效評價的科學、規範、完整、全面。
第七章 項目投資預算管理監督
第三十二條 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及社會中介機構向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項目預算管理監督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應及時、準確、完整,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主動接受檢查、審計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城建項目預決算審批、項目資金籌集及撥付,參與項目前期論證、設計審查、投資概算審核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牽頭組織審查投資概算方案並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參與初步設計工作。通過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城建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按照審批投資概算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建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工作,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投資概算方案。通過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城建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按照初步設計方案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門負責將重點城建項目列入年度審計計畫,對城建項目預算執行和財務決算等實施審計監督,並根據需要對重點項目進行跟蹤審計,出具審計意見。
第三十七條 城建項目年度投資計畫、項目審批和實施、監督檢查及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管理信息應當依照規定公開。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未履行基本建設審批手續擅自開工,未依法組織招投標,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和在建設過程中,擅自增加項目建設內容、變更項目設計、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等導致項目超過批准投資概算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擅自超過批准投資概算增加的投資由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自行承擔。
第三十九條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概、預、結算編審過程中弄虛作假,故意突破限額,或者編審、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按規定予以懲戒;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未按原審批設計圖紙,擅自違規施工,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施工單位高估冒算、管理混亂、質量低劣而返工等違規施工造成預(概)算突破,除由施工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按規定予以懲戒。
第四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在項目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方案等行為,應當加以制止,並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單位報告;未及時制止和報告的,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按規定予以懲戒。
第四十二條 城建項目預算管理監督部門有擅自簡化或增加項目審批手續和審批環節,對手續不全項目進行審批,違規撥付項目建設資金,干預正當招投標活動,違規指定或選定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挪用、截留、擠占項目建設資金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政府投資條例》等給予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已制定的城建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符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各區縣政府(管委)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城建項目預算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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