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住宅區和建築物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日照市住宅區和建築物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是2019年日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住宅區和建築物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2019年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日照市住宅區和建築物名稱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日照市住宅區和建築物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對住宅區和建築物名稱的管理,根據《地名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山東省地名管理辦法》《日照市地名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區、建築物的命名(更名)、名稱使用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住宅區、建築物,是指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建設的,具有明顯地名意義的住宅區、建築物、建築群等地理實體。
第四條 市、縣(區)民政部門按照事權劃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區和建築物的名稱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民政部門建立住宅區、建築物名稱信息庫,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互通住宅區、建築物建設項目基礎信息,實現資源共享。
第六條 住宅區和建築物名稱由專名和通名構成。通名應單獨使用,一般不得疊加。
第七條 住宅區和建築物名稱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有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民族尊嚴、人民團結、宗教信仰等的詞語。
(二)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提倡使用體現人民民眾美好嚮往與期盼、蘊含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豐富文化內涵的詞語,不得使用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含義不健康、帶有不良文化傾向的詞語。
(三)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屬舊城(村)改造的原則上沿用原名稱,傳承地名文化。
(四)一地一名,不得在同一住宅區、建築物內再命名若干小名。
(五)名實相符,體現規劃,著眼長遠,反映特徵,通俗易懂,好找易記,不得隨意更名,保持名稱的穩定性。
第八條 住宅區和建築物專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漢語語義明確,用字準確、簡明、規範,使用規範漢字書寫和國語讀音拼寫。
(二)以古今行政區劃(域)名稱作建築物專名的,應在上述地域範圍之內,居區域關鍵位置,發揮主導功能。不得以古今行政區劃(域)名稱作住宅區專名。
(三)一般不使用人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命名。
(四)住宅區命名不得使用企業名稱及其簡稱。
(五)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稱專用權。
(六)不得使用帶有“大、洋、怪、重”等特點的語詞或符號:
1.含義與其實體的用途、類型、規模明顯不符的詞語,一般不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世界”“環球”“歐洲”“宇宙”“中央”“天下”“華夏”“萬國”“特區”“首府”等詞語;
2.外國人名、地名、外語詞及其漢字譯寫形式的詞語;
3.含義怪誕離奇,帶有“.”“·”“-”等非文字元號、無特定含義的數字,以及漢字和數字組合且無實際意義的詞語;
4.同一城區範圍內不得重名,並避免同音、諧音。漢字書寫完全一致,以及在其他已批准名稱前增加或者減少“日照”“新”“大”等修飾或者限定成分的,屬重名;漢語拼音拼寫形式完全一致(不包括聲調)以及方言讀音相同的,屬同音。
第九條 住宅區、建築物可以使用以下通名:
(一)大樓、大廈、商廈:指24米或者8層以上具有綜合性辦公、商業功能的單體或者聯體建築物。
(二)廣場:指占地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有3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公共場地(不包括停車場、消防通道),具有商業、辦公、休閒娛樂、餐飲、居住等多功能的建築物、建築群。
(三)中心:指占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車場、消防通道)、在一定區域內或者行業居主導地位的建築物、建築群。使用時,通名前須增加顯示用途或者類型的修飾詞語。
(四)城:指占地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完善的住宅區,或者占地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具有商業、辦公、休閒娛樂、餐飲、居住以及生產等功能的建築群。
(五)花園、花苑:指綠地率達50%以上、多草地和人工景點的住宅區。
(六)山莊:指地處靠山、占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綠地率達45%以上的低層住宅區,不靠山的不得以山莊命名。
(七)別墅:指以2~3層為主、占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容積率不超過0.35的住宅區。
(八)園、苑、軒、庭、村、寓、家、居、院、小區:指達不到廣場、城、花園、花苑、山莊、別墅等命名條件的住宅區。
(九)樓、舍、亭、坊、閣、館:指達不到大樓、大廈、廣場、中心、城等命名條件的建築物。
(十)不得使用“國”“邦”“郡”“府”“州”“市”“區”“縣”“鎮”“鄉”等歷史、現今行政區域地名通名,“島”“洲”“海”“灣”“湖”“港”“岸”等自然、人文地理實體地名通名,以及“街”“門”“世家”“公館”等容易產生歧義的名稱作通名。
第十條 住宅區、建築物命名納入工程建設項目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並聯辦理,項目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立項之前,通過查詢住宅區、建築物名稱信息庫或者電話諮詢等方式,查詢擬使用的住宅區、建築物名稱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予以更改。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在辦理工程建設項目立項時,將項目建設單位擬定的名稱轉送民政部門備案。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名稱,民政部門應當將備案住宅區、建築物名稱納入信息庫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名稱,民政部門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修改後進行名稱備案。
第十二條 擬申請更名、註銷名稱的,由有管轄權的單位(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等)向原名稱備案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當提交住宅區(建築物)名稱備案登記表,以及證明業主同意的材料。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規定的,民政部門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單位更改,符合規定後予以備案登記。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命名住宅區、建築物名稱,不得隨意增刪或者更改標準名稱中的字詞。
第十四條 違反地名管理法規規定,擅自對住宅區、建築物進行命名、更名的,以及公開使用非標準名稱的,民政部門不予承認,名稱不受保護。相關部門在核發相關許可以及有關證照時,應當使用標準名稱。
第十五條 住宅區、建築物名稱標誌是國家法定標誌物。已命名的住宅區、建築物要設定地名標誌。
第十六條 地名標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定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或者更換:
(一)使用非標準地名或者用字不規範的;
(二)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三)已更名的地名,地名標誌仍未更改名稱的;
(四)鏽蝕、破損、字跡模糊或者殘缺不全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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