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加強城鎮建築物名稱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關於加強城鎮建築物名稱管理的通知》是民政部為了貫徹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決定、全面提高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設水平、糾正全國城鎮建築物名稱中存在的不良文化傾向、杜絕建築物隨意命名的現象、實現對城鎮建築物名稱的規範化管理髮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加強城鎮建築物名稱管理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10月21日
  • 發布單位:民政部
  • 發布文號:民行函〔1996〕252號
民行函〔1996〕252號 1996年10月2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地名委員會:
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的迅速發展,城鎮建設速度不斷加快,規模不斷擴大,出現了大量的居民住宅區、商業大樓等各種功用的建築物。與此同時,新的城鎮建築物名稱也大量湧現。這些建築物名稱在商務工作、廣告宣傳、郵電通訊、日常交往中廣泛使用,具有明確的指位功能和鮮明的地名意義。當前,由於命名隨意性很大,管理工作又跟不上形勢的發展,因而在全國出現了建築物名稱命名較為混亂的局面。突出表現是:崇洋復古,用外國的人名、地名和崇尚封建帝王貴族色彩的名稱命名,如“巴黎不夜城”、“凱撒康樂城”、“伯爵中心”、“皇朝山莊”、“帝王酒家”。名不副實,用誇大其詞的名稱命名,如:名為“廣場”,實則無場;名為“商城”,實則無城;名為“中心”,實非中心。格調低俗,用含義不健康的名稱命名,如:“花花公子商城”、“蒙地卡羅山莊”(“蒙地卡羅”為世界著名的大賭場的名稱)。重名同音,同一城鎮用字或音相同的名稱命名。書寫、拼寫不規範,用繁體字、異體字和自造字書寫名稱,用已被廢棄的“威妥瑪式”或外文拼寫名稱。這些混亂的建築物名稱,違背了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有關地名命名的規定和國際地名標準化的原則,不符合國家漢語語言文字的使用規範,給人們經濟交往和日常生活帶來不必的障礙,並有損於現代化城鎮的形象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為了貫徹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決定,全面提高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設水平,糾正全國城鎮建築物名稱中存在的不良文化傾向,杜絕建築物隨意命名的現象,實現對城鎮建築物名稱的規範化管理,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各級民政(地名委員會)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建築物名稱管理在我國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重要性,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建築物名稱的命名要嚴格遵守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件》和《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側》中有關地名命名的規定;大力提倡使用含義健康、積極向上、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建築物名稱;禁止使用有損於民族尊嚴、格調低俗的建築物名稱;避免不科學、不規範、名不副實的建築物名稱的出現;同一城鎮內的建築物名稱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建築物名稱要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規範漢字進行書寫,禁止使用已簡化的繁體字、已淘汰的異體字,杜絕使用自造字。
二、今後,凡新建和居民住宅區、商住大樓、綜合性辦公大樓、橋樑和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各種功用建築物(群)的名稱,開發建設單位在向建設門(地名委員會)辦理建築物名稱登記審核手續,以審核批准的名稱作為該建築物正式啟用時的標準名稱。
三、要對現有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名稱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在清理過程中,對有損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違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命名原則的建築物名稱,要進行更名;對未辦理建築物名稱登記審核手續的,要限期辦理。
四、要做好宣傳工作,使全社會樹立地名標準化的意識,樹立地名是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視窗的意識。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等各種傳播媒體宣傳地名工作,向社會公布被審核批准的標準建築物名稱,以利於社會各界的使用和監督。
五、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出具體的實施辦法。要明確對建築物名稱的管理範圍、命名原則和登記審核程式,加強與有關部門的相互配合,逐步建立協同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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