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

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

《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地名管理,實現地名標準化,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國內外交往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地名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於2013年9月6日發布,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河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3年9月6日
  • 實施日期:2013年10月15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政策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發布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號
《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8月15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省長 謝伏瞻
2013年9月6日

政策全文

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名管理,實現地名標準化,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國內外交往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地名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地名的命名、更名與銷名、標準地名的使用、地名標誌的設定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泉、島、瀑布、灘涂、濕地、草地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二)省、省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等行政區劃名稱;
(三)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區域名稱;
(四)城市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稱;
(五)居民院(樓、門戶)和單位的門牌號;
(六)城市新區、產業集聚區、工業區、開發區、保稅區、煤田、油田、農區、林區、漁區、礦區等專業區名稱;
(七)台、站、港、場、公路、鐵路、隧道、水庫、渠道、堤壩、電站等專業設施名稱;
(八)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公園、公共廣場、文物古蹟等紀念地和旅遊地名稱;
(九)賓館(酒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建築物及居民住宅區名稱;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
第四條 地名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名委員會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地名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地名工作。
公安、財政、旅遊、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轄市、縣(市)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編制地名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
第六條 地名的命名、更名與銷名應當按照《地名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與銷名。未經批准的地名不得公開使用。
第七條 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尊重地名的歷史和現狀,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對具有重要文化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歷史地名實行重點保護。
第八條 地名的命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有利於人民團結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尊重當地民眾的願望,與有關各方協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國家領導人名字、外國人名和外國地名作地名;
(三)同一縣(市、區)內的鄉、鎮名稱,同一鄉、鎮內的自然村名稱,同一城市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公園、公共廣場名稱,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
(四)專業設施名稱應當與所在地名稱相一致;
(五)用字準確、規範,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繁體字、異體字等不規範文字;
(六)地名應當包括專名和通名兩部分,不得單獨使用通名作為地名,地名中的通名不得疊加使用;
(七)城市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應當按照層次化、序列化、規範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第九條 地名的更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凡有損我國領土主權和民族尊嚴的,帶有民族歧視性質和妨礙民族團結的,帶有侮辱勞動人民性質和極端庸俗的,以及其他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地名,必須更名;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地名,在徵得有關方面和當地民眾同意後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寫的,應當確定一個統一的名稱和用字;
(四)不明顯屬於上述範圍的、可改可不改的和當地民眾不同意改的地名,不得更改。
第十條 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式和許可權審批:
(一)國內外著名的或者涉及省外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省民政部門提出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二)省內涉及兩個以上省轄市行政區域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有關省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民政部門審核並提出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省轄市內涉及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轄市民政部門審核並提出意見後報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縣級行政區域內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行政區劃名稱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區域名稱的命名、更名,經村民會議或者居民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請縣級民政部門審核;民政部門審核並提出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居民地名稱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式和許可權審批:
(一)城市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名稱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省轄市、縣(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自然村名稱的命名、更名,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請縣級民政部門審核;民政部門審核並提出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居民院(樓、門戶)和單位的門牌號由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和單位向省轄市、縣(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民政部門統一編制號碼後向申請人發放門牌號。
第十五條 專業區名稱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式和許可權審批:
(一)產業集聚區、工業區、開發區、保稅區、煤田、油田、農區、林區、漁區、礦區等專業區名稱的命名、更名,由專業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審核並提出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省轄市所轄城市新區名稱的命名、更名,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民政部門審核並提出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專業設施名稱的命名、更名,由專業設施的管理單位向其專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徵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專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紀念地和旅遊地名稱的命名、更名,由紀念地和旅遊地的管理單位向其專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徵得所在地民政部門同意後由專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賓館(酒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建築物及居民住宅區名稱的命名、更名,由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將擬用名稱向所在地省轄市、縣(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徵求社會公眾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條 因自然變化、行政區劃調整和城鄉建設等原因消失的地名,應當按照《地名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程式和許可權予以銷名。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形成的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名為歷史地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地名的保護,鼓勵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歷史地名研究、保護和宣傳工作。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歷史地名檔案和歷史地名保護名錄,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中的在用地名不得隨意更名。
第三章 標準地名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依照《地名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批准的地名為標準地名。
標準地名應當使用國家公布的規範漢字書寫,並以漢語國語為標準讀音。使用漢語拼音拼寫時,應當符合國家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和《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的規定。
少數民族語地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譯寫。
第二十三條 下列範圍內應當使用標準地名:
(一)涉外協定、檔案等;
(二)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公告、檔案等;
(三)報刊、書籍、廣播、電視、地圖和信息網路等;
(四)標有地名的各類標誌、牌匾、廣告、契約、證件、印信等;
(五)公開出版發行的電話號碼簿、郵政編碼冊等;
(六)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戶籍管理、房地產管理等事宜。
第二十四條 行政區域、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區域、居民地、門牌號、專業區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標準地名出版物,由批准命名、更名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負責編纂。
專業設施、紀念地和旅遊地的標準地名出版物,由批准命名、更名的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纂。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使用地名時,應當以民政部門或者專業主管部門編輯出版的地名書籍為準。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名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地名檔案的管理和地理信息系統在地名管理中的套用,為社會提供地名信息公共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地名管理工作,依法對地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地名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地名,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章 地名標誌的設定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在必要的地方設定地名標誌。
行政區域界位、居民地、門牌號、專業區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地名標誌,由民政部門負責設定、維護和管理。
專業設施、紀念地和旅遊地的地名標誌由其管理單位負責設定、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地名標誌設定、維護和管理所需經費,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行政區域界位、居民地、門牌號、專業區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地名標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二)專業設施、紀念地和旅遊地的地名標誌由設定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遮蓋、損毀地名標誌。需要移動或者拆除地名標誌的,應當與地名標誌的設定部門或者單位協商一致,並承擔移動或者拆除等相關費用。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地名標誌設定、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知設定部門或者單位予以更換:
(一)地名標誌未使用標準地名或者樣式、書寫、拼寫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二)地名已更名但地名標誌未更改的;
(三)地名標誌破損、字跡模糊或者殘缺不全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地名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地名命名、更名與銷名的程式和許可權作出審核意見的;
(二)不按照規定設定地名標誌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與銷名的;
(二)公開使用未經批准的地名的;
(三)擅自設定、移動、塗改、遮蓋、損毀地名標誌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第156號政府令,《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13年10月15日開始施行。為使社會各界準確了解新的《辦法》,加強濮陽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就相關政策內容和有關情況進行如下解讀。
1、省政府為什麼要修訂出台新的《辦法》?
近年來,隨著我省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全省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尤其是中原經濟區建設上升為國家發展戰略後,我省新型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各地的城市發展以及城市新區、產業集聚區建設進入加速上升期,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快速發展,老地名不斷消失,新地名大量產生,地名規劃滯後,地名標誌設定不規範,擅自命名更名,地名崇洋媚外、格調低俗等問題日益突出,原來老《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已不適應我省新型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需要,一些社會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出現了政策空白點,亟待從政府規章層面加以規範。
2、新的《辦法》有哪些特點?
新修訂的《辦法》,突出了以下特點:一是職責清晰。突出了民政部門主管地名工作的地位,相關部門的職責也更加明確。二是規範程式。細化了各類地名命名、更名以及銷名的程式和權責,對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徵求社會公眾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三是強化規劃。強調了地名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四是保護文化。加強了對具有重要文化價值和紀念意義歷史地名的保護。五是糾偏禁亂。叫停了一地多名、一名多寫、標誌設定不標準、使用外國人名和地名作地名等亂象。六是填補空缺。新增了對非行政區劃區域,如:城市新區、產業集聚區,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區域名稱的管理內容。七是明確責任。規定了地名管理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新的《辦法》對地名管理的範圍有何變化?
地名分為兩大類:一是自然地理實體地名,二是人文地理實體地名。自然地理實體地名中又分為海域地名、水系地名和地形地名,人文地理實體地名又分為居民地地名、行政區域地名、專業區地名、設施地名及紀念地和旅遊地地名。《辦法》修訂後除原來的管理範圍外,還涵蓋了民眾性自治組織區域(村、居委會)。近年來,我省新出現的城市新區、產業集聚區等非行政區域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大型建築物等名稱,管理範圍更加廣泛和全面。
4、新的《辦法》對地名管理體制有何新規定?
一是明確了地名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二是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地名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名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地名工作;三是明確公安、財政、旅遊、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5新的《辦法》如何避免出現一地多名、一名多寫現象?
目前,“一地多名”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一條道路分段有多個路名。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原來城市規模小、道路較短或道路沒有貫通,之後隨著城市框架逐漸拉大道路不斷延伸,原來的路名使用多年並為當地居民所接受,且涉及居民、商戶、單位較多、更名成本較高,新延伸路段又起了新的路名。另一種是同一段道路有多個路名。這種情況主要緣由道路規劃和施工在前,道路規劃名已對外公布並使用,而政府批准正式標準地名在後,造成一條道路出現兩個名稱。為此,新《辦法》突出了地名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規定“省轄市、縣(市)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編制地名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要求地名規劃與道路規劃緊密銜接,這樣,在道路施工時以政府批准的規劃地名向社會公布和使用,就有效避免出現一地多名現象。同時規定,對於歷史形成的第一種“一地多名”情況是否需要更名,需充分徵求其地名所涉及的居民、商戶、單位以及其他有關方面是否同意,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對於道路規劃或施工時所用道路名稱與政府正式批准的標準地名不一致的,應使用政府正式批准的標準地名。
6、國家對“洋地名”有什麼規定?只有我省禁止使用外國人名和外國地名作地名嗎?
1986年1月23日實施的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地名的命名應遵循下列規定:……(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在此基礎上,作為全國地名主管部門,民政部於1996年6月18日頒布的《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地名的命名除應遵循《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外,還應遵循下列原則:……(四)不以外國人名、地名命名我國地名”,我省的《辦法》嚴格遵循了上述規定。浙江、陝西、河北等多個省市也頒布了相同內容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7、新的《辦法》對已用“洋地名”是否必須更名?
關於地名更名問題,新的《辦法》第九條規定:“地名的更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一)凡有損我國領土主權和民族尊嚴的,帶有民族歧視性質和妨礙民族團結的,帶有侮辱勞動人民性質和極端庸俗的,以及其他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地名,必須更名;(二)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地名,在徵得有關方面和當地民眾同意後,予以更名”。部分已用“洋地名”是否更名,需徵求其地名所涉及的居民、商戶、單位以及其他有關方面是否同意,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另外,我市有些名稱如:維拉尼卡酒店、蒙特婁酒店、柏維風格酒店等屬於企業名稱,其命名和更名參照國務院《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8、新的《辦法》為何強調對地名歷史文化的保護?
地名作為一種重要的文化形態和載體,承載著人類文明發展的歷史,是民族文化、地域文化、鄉土文化的歷史見證與記憶,蘊含著一個地域發展變革的歷史,人們往往在地名中能找到自己的文化歸屬,尤其是古老地名蘊含著深厚的文化積澱,成為中華文化的活化石。正因為這樣,第九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大會已確定地名屬非物質文化遺產,適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濮陽之名始於戰國時期,因位於濮水(黃河與濟水的支流,後因黃河泛濫淤沒)之北而得名,是中國古代文明的重要發祥地之一,轄區內濮陽縣、清豐縣、南樂縣、范縣都有千年以上的歷史。
再如我市的戚城、干城、鐵丘、高城、灣子、鹹城、衛城、故縣、慶祖、堌(kū)堆、清河頭、固城、龍王莊、伍仙鎮、吳村、吉道、操守、留胄、善緣疃地名記載,使人看到了我們幾千年文明史滄桑變革的一些源頭,看到了濮陽在中華文明發展史上的地位;柳屯、張儀、孟軻、孟居、渠村、大桑村、老王莊、董莊、什八郎等地名,使人看到了濮陽人對歷史上先賢祖宗的懷念,這些村名分明就是他們永垂的紀念碑;清豐、八公橋、徐鎮、張果屯、九(五)甲戶、疙瘩廟、閔城等地名紀念的都是歷史上的布衣百姓,這說明在人民的心目中歷史人物的貴賤並不是以地位高低劃分的,也不是依當時的榮辱劃分的;關於子岸、西沒岸、沙河寨、南堤、台上、昌湖、壩頭、海通、高碼頭、大芟河等的記載使人看到了黃河及其它河流泛濫交匯變遷的足跡。我市這些地名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歷史文化傳承作用。
為加強對我省地名歷史文化遺產資源的保護,避免具有重要文化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歷史地名在城市發展和城鎮化進程中消失,修訂後的《辦法》規定“對具有重要文化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歷史地名實行重點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形成的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名為歷史地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歷史地名的保護,鼓勵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歷史地名的研究、保護和宣傳工作;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歷史地名檔案和歷史地名保護名錄,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中的在用地名不得隨意更名”。
9、標準地名在哪些範圍內使用?
標準地名對國家而言意味著領土主權,如2012年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國家海洋局受權公布釣魚島及其部分附屬島嶼標準名稱。為規範標準地名使用範圍,維護標準地名的嚴肅性,修訂後的《辦法》從六個方面規定了標準地名的使用範圍。一是涉外協定、檔案等;二是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公告、檔案等;三是報刊、書籍、廣播、電視、地圖和信息網路等;四是標有地名的各類標誌、牌匾、廣告、契約、證件、印信等;五是公開出版發行的電話號碼簿、郵政編碼冊等;六是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戶籍管理、房地產管理等事宜。
10、地名標誌設定管理維護經費由誰保障?
地名標誌往往被喻為“當地人的臉、外地人的眼”,直接反映出當地的城市發展水平和政府的城市管理水準。為進一步規範地名標誌設定,修訂後的《辦法》對地名標誌設定、管理、維護經費的來源進行了明確規定:“地名標誌的設定、維護和管理所需經費,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一)行政區域界位、居民地、門牌號、專業區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地名標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二)專業設施、紀念地和旅遊地的地名標誌由其管理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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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洋地名”、禁止“一路多名”……備受關注的《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針對一些市民關注的相關熱點話題,省民政廳進行了詳細解讀。
新規要求地名與道路規劃
緊密銜接,避免一路多名
一條南北大道,在金水路以北稱為花園路,以南則是紫荊山路;一條東西大路,卻有著東大街、西大街、鄭汴路、商都路等多個路名;經過新通橋的分割,南北各稱二七路、文化路;還有農業路—冉屯路(桐柏路分開)、江山路—南陽路—銘功路—福壽街(北環路、大石橋、東方紅分開)……在我市,細數這些一路多名的情況,發現還真有不少。這些一路多名情況的出現,給市民,特別是外地遊客帶來許多不便。
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說,目前,“一地多名”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一條道路分段有多個路名。另一種是同一段道路有多個路名。
《辦法》修訂後,對於歷史形成的第一種“一地多名”情況是否需要更名,需充分徵求其地名所涉及的居民、商戶、單位以及其他有關方面是否同意,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對於道路規劃或施工時所用道路名稱與政府正式批准的標準地名不一致的,應使用政府正式批准的標準地名。
已用“洋地名”是否更名
需徵求居民單位意見
“曼哈頓”、“普羅旺世”、“威尼斯水城”等名字大部分鄭州人耳熟能詳,而隨著新《辦法》的實施,明確規定禁止使用外國人名和地名作地名。
對於此次“叫停”規定,引發了市民的廣泛關注。
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說,對於地名更名問題,修訂後的《辦法》第九條規定:“地名的更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地名,在徵得有關方面和當地民眾同意後,予以更名。”部分已用“洋地名”是否更名,需徵求其地名所涉及的居民、商戶、單位以及其他有關方面是否同意,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
另外,希爾頓酒店、喜來登酒店以及西亞斯學院等名稱屬於企業名稱、高等院校法人名稱,其命名和更名參照國務院《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我省多個被認定為千年古縣的
歷史地名將予以保護
作為具有擁有3600多年建城史的鄭州,也擁有豐富多彩的地名文化。對此,省民政廳負責人說,河南地處中原,歷史悠久,是中華民族和華夏文明的重要發祥地,地名文化資源豐富而厚重,如新鄭市、湯陰縣、沁陽市、修武縣、汝南縣和上蔡縣已經聯合國地名專家組中國分部認定為千年古縣。
因此,為加強對我省地名歷史文化遺產資源的保護,避免具有重要文化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歷史地名在城市發展和城鎮化進程中消失,修訂後的《辦法》規定:“對具有重要文化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歷史地名實行重點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形成的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名為歷史地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歷史地名的保護,鼓勵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歷史地名的研究、保護和宣傳工作;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歷史地名檔案和歷史地名保護名錄,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中的在用地名不得隨意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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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出台的《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中關於“禁止使用外國人名和地名作為地名”的說法引起網友熱議。禁用“洋名”因何而來,有何依據?已有的“洋名”該怎么改回來?河南省法制辦行政法規處相關人員9日下午接受新華網記者專訪時回應道:“民政部對此早有規定,我省出台的辦法嚴格遵循了國家有關規定。”
據悉,《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於今年的8月15日在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上通過,並將於10月15日起施行,這是對1989年頒布的《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進行的第一次修訂。
有網友認為,近些年來,全國各地不斷出現讓人眼花繚亂的“洋地名”,的確應予以規範;也有網友認為,使用“國際范兒”的名字顯示出城市的“檔次”。還有網友質疑,我國《地名管理條例》中提到“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似乎並未對用外國地名命名做出明確規定。
河南省法制辦行政法規處這位工作人員說,1986年1月23日實施的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地名的命名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在此基礎上,作為全國地名主管部門,民政部於1996年6月18日頒布的《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地名的命名除應遵循《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外,還應遵循下列原則:不以外國人名、地名命名我國地名”。
“我省的《辦法》嚴格遵循了上述規定。一些兄弟省份也有相同內容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此工作人員說。
有網友提出,《辦法》出台後,是不是意味著要給已有以“洋地名”命名的建築物更名?
這位人士說,對於一些已有的以“洋地名”命名的建築物是否應當更名,不符合本辦法中相關規定的地名需徵求建築物所在地單位、居民、商戶以及其他有關方面同意,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
有網友還表示,外資企業在河南落地,名稱怎么辦?
該工作人員解釋,外資企業、高等院校法人名稱不屬於本辦法所稱地名調整範圍,具體內容可參照國務院《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9日,河南省民政廳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官方網站上發布訊息稱,新頒布的《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將起到加強地名規範化和保護文化的作用,標誌著河南省地名管理體制將進一步理順,規範管理水平將進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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