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抓緊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抓緊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的通知(明政辦〔2009〕21號)是為加強市地名管理的法制化、科學化、規範化和標準化建設,提高地名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水平的一項工作通知,生效日期為2009-02-05。

通知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地名管理的法制化、科學化、規範化和標準化建設,提高地名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於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有關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07〕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的重要意義。地名是古今中外廣泛使用的一種社會公共資源,涉及國家的內政外交、軍事國防、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新聞出版、測繪製圖等眾多領域,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日常生活休戚相關,是一種不可缺少的社會公共文化產品。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是集地名規範、地名標誌、地名規劃和數字地名於一體的系統工程,是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眾生產生活的公益性基礎工程,是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務事業,也是社會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全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加快發展,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城鎮化建設迅速推進,國內外交流交往活動日益密切,社會各界對地名公共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廣泛。同時,在處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傷病救護、搶險救災等應急突發事件中,地名標誌發揮著重要的定位導向作用。加快建設快捷方便的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是政府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對促進對外合作與交流,服務經濟建設,弘揚先進文化,構建和諧三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積極推進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建設各項工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合理規劃、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全面推進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重點做好地名規範、地名標誌、地名規劃和數字地名專項事務等四個方面工作,力爭2010年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建設的各項任務。
(一)強化地名規範管理。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地名標誌管理辦法》等地名管理法規、規章及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堅持“以人為本,立足服務,貼近生活,注重實效,政府牽頭,民政組織,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基本原則,進一步理順地名管理體制,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地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把規範地名與保持地名的穩定性統一起來,在保持地名相對穩定的前提下,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復名工作,對全市不規範地名進行標準化處理,提高地名的文化品位和知識含量,向社會提供標準規範的地名信息。
(二)設定標準地名標誌。各縣(市、區)要在完成城市標準地名標誌設定工作的基礎上,在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鄉鎮(街道)和村(居)地名標誌設定工作。地名標牌要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GB17733―2008《地名 標誌》產品標準和省民政廳制訂的《福建省標準地名標誌製作設定規範》(閩民行〔2003〕190號)的要求製作,標牌上的地名要按照中國地名委員會、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國家測繪局頒布的《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的規範書寫。地名標誌的設定要科學合理,數量足夠,覆蓋率適中,便於公眾使用。同時,要切實有效地做好地名標誌維護管理制度,確保作為國家法定標誌物的地名標誌發揮應有作用。
(三)編制城鄉地名規劃。要結合本轄區的城市建設現狀和發展規劃,著眼城市的長遠發展和現實需要,依據國家地名管理法規和地名規範,對城市未來需要的新地名進行前瞻性規劃論證,編制地名命名、更名規劃,從源頭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關。城市地名規劃的重點是市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駐地鎮(街),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延伸到其他鄉鎮政府駐地。地名規劃的具體對象主要是行政區劃名稱以外的人文地理實體名稱,包括居民區、街(路)巷、橋樑、標誌性建築物、自然景觀等內容。編制地名規劃要體現地名規劃與城市建設規劃同步,要突出地方特色。
(四)儘快實施數字地名。要按照民政部《國家地名資料庫管理系統》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做好地名地理信息的普查更新工作,在2010年底前建成信息準確全面,技術規範標準的市、縣兩級地名資料庫。在此基礎上,藉助電信和網路媒介,逐步開展地名網站、地名熱線(問路電話)、地名光碟(電子地圖)、地名觸控螢幕等多種形式的地名信息化服務,全面推進數字地名建設,充分發揮地名服務社會的功能。
三、切實加強對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建設工作的領導。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涉及面廣,工作任務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的各項工作全面完成。
(一)健全領導機構。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是一項便民、利民、為民的社會服務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和各級各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為加強組織領導,有效地開展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建設,各縣(市、區)要成立地名公共服務工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民政部門,具體負責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建設的日常事務。市地名公共服務工程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指定1名科級幹部擔任聯絡員。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共同做好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的各項工作。
(二)強化協調配合。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涉及面廣、頭緒較多,各相關部門務必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協調配合,建立聯繫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座談會、協調會,共同研討解決工作中的一些重點和難點問題。各新聞媒體單位要加強宣傳、擴大影響,為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三)落實工作經費。市、縣兩級民政部門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有關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07〕4號)和《省民政廳財政廳關於加快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有關問題的通知》(閩民行〔2006〕556號)精神,對地名公共服務工程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列出需要財政給予支持的項目,積極向同級政府和財政部門申報;財政部門要全力支持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建設,合理安排項目資金,並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工程各項工作順利實施。同時,市、縣兩級民政部門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財政投入和市場運作相結合、公益服務和有償服務相結合、政府服務和民間服務相結合的地名公共服務運作機制。
(四)加強隊伍建設。要加強地名公共服務工作人員隊伍的建設,配齊配強專職人員和資料庫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強化“為民服務、開拓創新”的意識,把地名管理和服務有機結合起來,努力將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建設成為政府的民心工程和視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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