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居民區和建築物名稱管理技術規範》是河北省民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5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居民區和建築物名稱管理技術規範
- 發布文號:冀民[2008]78號
- 發布日期:2009年05月26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民政廳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河北省民政廳
關於印發《河北省居民區和建築物名稱管理技術規範》的通知
各設區市民政局: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地名管理條例》和民政部制定的《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範我省居民區、建築物名稱的管理和標誌設定,提高地名管理水平,省民政廳制定了《河北省居民區和建築物名稱管理技術規範》,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居民區和建築物名稱管理技術規範
為加強和規範居民區、建築物名稱管理,推進地名標準化、規範化進程,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居民區、建築物名稱的命名、更名、使用、廢止、標誌設定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居民區、建築物名稱管理應當尊重地名形成的歷史演變和現狀,保持名稱的相對穩定。
第一章 命名、更名與廢止
第一條居民區、建築物名稱由通名和專名兩部分組成。專名應富有文化內涵,標準規範,各具特色。通名用於分類和區分層次。
第二條 居民區劃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大型居民區,通名用生活區、城、新村、小區、花園、花苑、莊園、山莊、別墅、公寓等;第二層次為一般居民區,通名用家屬院、宿舍等;第三層次為小型居民區,通名用家屬樓、住宅樓等。
建築物劃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大型建築物,通名用大廈、商廈、大樓、中心、商城、商場、公園、廣場、廣廈、賓館、酒店、飯店等,第二層次為一般建築物,通名用樓、商店、酒家、人家、閣等;第三層次為小型建築物,通名用飯館、店、診所等。
第三條 通名的使用
(一)生活區、城:指占地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並有完善的配套設施(如幼稚園、國小、銀行、商店)的居民區名稱;用地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義,規模大的商場、專賣貿易場所名稱;用地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含2萬平方米),擁有三幢20層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築群名稱。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可用“生活區”或“城”作通名。“城”應嚴格控制使用。
在一個街道500米內不能有兩個相鄰“城”的名稱。
(二)新村:指集中的相對獨立的大型居住區,有相應的配套設施,其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多層或高層住宅樓名稱,可用“新村”作通名。
(三)小區:指占地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或30棟樓以上的居民區名稱。縣城鎮住宅區的建築面積由各縣(市)地名管理部門規定。
(四)花園、花苑:指多草地和人工景點的住宅區名稱,綠地面積占整個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別墅:指以2~3層為主、規格較高、具有環境良好的住宅區名稱,用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其容積率不超過0.5。
(六)山莊:指地處靠山的低層住宅區名稱。不靠山的不準以山莊命名。
(七)公寓:指多層或高層的居民區名稱。
(八)大樓:指8層以上的綜合性辦公大樓或住宅樓名稱。
(九)大廈:指10層以上大型樓宇名稱。
(十)商廈:指8層以上,底層(或數層)為商業,其餘為辦公大樓或住宅的高層建築名稱。
(十一)廣場:指有寬闊公共場地的建築物名稱。
(十二)商城、商場:指具有商業、娛樂、餐飲等多功能的建築物名稱。
(十三)廣廈:指用地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有整塊露天公共場地(不包括停車場和消防通道),其面積大於2000平方米,具有商業、辦公、娛樂、餐飲、住宿、休閒等多功能的建築物名稱。但應嚴格控制。
(十四)公園:指具備水域、花草樹木、娛樂設施等條件,可供民眾觀賞、娛樂、遊玩的公共場所。
(十五)中心:指某一特定功能最具規模的建築物或建築群名稱(如商務中心、物貿中心)。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並有寬暢的停車場地,在功能上必須是最具規模、起主導地位的建築群。
(十六)樓:指7層以下的商務樓、辦公樓、商住樓、綜合樓、寫字樓。
(十七)在居住區範圍內建造的綜合性辦公大樓,亦可單獨申報命名。
(十八)第二、三層次和其他居民區、建築物通名的規模掌握和使用其它新的通名,由縣(市)、設區市地名管理部門研究決定。
第四條 命名的原則是:尊重歷史,照顧習慣,方便管理,體現規劃,易找好記。
第五條居民區、建築物名稱命名除遵循《地名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含義健康,積極向上,有利於精神文明建設。
(二)體現規劃,反映特徵,與使用功能相適應。
(三)通俗易懂、照顧習慣,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理或者經濟特徵。
(四)名稱應與使用性質及規模相符合,不能過大和過小。一般不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中央”“國際”、“世界”等詞語,確需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語詞時,申報人應當出具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書。須經省地名管理部門核實。
(五)不得以外國地名和未收入我國詞語的外國語讀音命名地名;不使用外文和利用外文直譯命名,切忌洋化、封建化、小地名冠大帽,讀音要洪亮上口,避免諧音不雅,字形搭配要和諧。
(六)名實相符,名稱使用的漢字應當準確、簡明、規範、易懂,符合我國語言習慣,禁止使用生僻字、繁體字、已淘汰的異體字、疊字和容易產生歧義的詞語,杜絕使用自造字,不用多音字,慎重使用方位詞和數詞。
(七)一地一名,不得在同一生活區內再命名若干小名。
(八)同一個城鎮、聚落內不能重名,不能同音、諧音。
(九)不得以有損於國家尊嚴、違背社會主義道德、帶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復古崇洋、格調低下、古怪離奇、任意拔高等不良傾向的詞語命名;
(十)體現我國民族自尊、自強、自信,堅持中國特色;
(十一)不以人名命名;
(十二)通名禁止重疊,如“某某廣場花園”、“某某花園城”等。
(十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和智慧財產權名稱;
第六條 居民區、建築物更名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不符合《地名管理條例》規定和本規範第五條規定的居民區、建築物名稱,在徵得有關方面和當地民眾同意後,予以更名。
(二)因改建或者擴建需要變更居民區、建築物名稱的,應當更名。
(三)可改可不改的,當地民眾又不同意更改的居民區、建築物名稱,不予更改。一地多名的,應當確定一個名稱。一名多寫的,應確定統一的用字。同一生活區內有若干小名的,應取消小名。
需要更改的名稱,應當隨著城鄉發展的需要,逐步進行調整。
第七條 居民區、建築物名稱的命名、更名,由開發建設單位(新建項目在取得建築用地手續後)或產權單位、個人向縣(市)、設區市地名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市)、設區市地名管理部門初審後,按有關法規和規章確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報批手續。同時上報設區市、省地名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提出居民區、建築物名稱命名、更名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擬定地名的漢字,標註聲調的漢語拼音,羅馬字母拼寫,命名、更名的理由,擬採用新名的涵義、來源,占地面積、建築面積、樓棟數量、樓層數量、高度、地理位置、主要用途等,並應填報地名命名、更名審批表。
第九條 因城鄉建設等原因消失的居民區、建築物名稱,應當予以廢止,有特殊歷史意義的可酌請保留。
第十條 建立標準地名使用證書制度。《河北省標準地名使用證書》由省地名管理部門統一製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名管理部門在居民區、建築物名稱履行報批手續的同時,向產權單位、用戶發放《河北省標準地名使用證書》。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命名居民區、建築物名稱。違反地名管理法規,擅自對居民區、建築物進行命名(更名),並公開使用未經批准的非標準名稱的,一律視為非法地名,地名管理部門不予承認,名稱不受保護。
第二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依照本規範核實確認的居民區、建築物名稱為標準地名。
第十三條書寫、拼寫居民區、建築物名稱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居民區、建築物名稱用規範的漢字書寫,以漢語國語為標準讀音。使用雙語標示時,第一種語言使用漢字,第二種語言按照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規定,專名和通名均使用羅馬字母拼寫,不得使用外文譯寫。
(二)居民區、建築物名稱的羅馬字母拼寫,以國家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作為統一規範,按照《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的規定拼寫。
(三)樓群排序用阿拉伯數字,不得使用英文字母,如“A座”、“B座”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社會活動中都必須使用標準地名。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名管理部門負責編輯出版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地名出版物。其他部門編輯的地名密集出版物,出版前應送同級地名管理部門核實地名。
第三章 標誌設定與管理
第十六條 居民區、建築物標誌是國家法定的標誌物。凡已命名的居民區、建築物都要設定地名標誌。
第十七條 居民區、建築物標誌的內容、式樣、規格、質地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7733.1-1999《地名標牌 城鄉》和《河北省標準地名標誌製作設定規範》。同一區域內同類地名標誌的樣式、規格等應當統一。
第十八條 新建建設工程的地名標誌,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設定完成,其他地名標誌,應當在地名命名、更名被批准之日起60日內設定完成。
第十九條 地名標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定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或者更換:
(一)使用非標準地名或者用字不規範的;
(二)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二)已更名的地名,地名標誌仍未更改名稱的;
(三)鏽蝕、破損、字跡模糊或者殘缺不全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
第二十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