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地名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政部關於地名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時間為 1993年10月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地名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部門:民政部
  • 發布時間:1993年10月6日
發布信息,通知全文,

發布信息

民政部關於地名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行函〔1993〕237號 1993年10月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地名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部分已撤銷的國務院非常設機構其原工作移交有關部門承擔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3〕42號)規定精神:中國地名委員會撤銷後,全國地名管理及有關部委間的協調,將列入民政部工作職責範圍,由民政部具體承擔。
中國地名委員會撤銷後,地名管理工作只能加強,不能放鬆。原以中國地名委員會名義下達的各項規定和工作任務仍繼續有效。同時為繼續把這項工作做好,現提出以下要求:

通知全文

一、提高認識 加強領導
地名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它涉及面廣,且影響後世,政治性、政策性、科學性都很強;它直接關係到國家領土主權和民族團結,關係到國際交往以及人民的日常生活。特別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城鄉面貌的巨大變化,地名管理工作就更為重要。
各級地名主管部門,要不斷提高對地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領導:要深入了解和分析本地區地名管理工作的現狀,做好地名管理長期規劃,制訂近期工作計畫;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地名工作立法、地名命名更名規劃、地名標誌建設等各項業務工作進行統籌安排,合理部署;工作要有布置,有檢查,真正把地名管理落到實處,抓出實效,使本地區地名管理按計畫、分步驟地穩步開展。
二、健全機構 落實人員
地名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落實,是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的組織保證。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地名管理機構的建設,妥善處理好地名職能部門的設定;要配備必要數量的、能夠勝任地名管理崗位的工作人員,以保證工作任務的完成;要注重地名管理工作專業性較強的特點,保持地名管理人員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工作崗位的相對穩定。在過去的地名管理工作中,我們培養了一支地名管理專業工作隊伍。在這次機構改革中,各級地名主管部門要妥善安排好他們的工作,使他們能夠更好地發揮業務專長,為地名工作作出新貢獻。
三、加強管理 保障經費
根據1991年全國地名管理工作會議的要求,到本世紀末,在全國範圍內,自然村鎮以上的地名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實現標準化,少數民族語地名、外國較重要的地名漢字譯寫和我國地名羅馬字母拼寫實現規範化。今後一個時期我國地名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不斷完善地名管理法制建設,強化行政管理職能,切實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工作,以設定地名標誌和向社會提供地名工具書為重要手段,大力推行標準地名。目前,要以城鎮地名管理為重點,做好全國的地名管理工作。為此,加強地名管理,開展地名調查,組織科研部門和社會力量進行研究論證,編輯印製標準地名資料,建立各類地名標誌等,已成為當務之急。做好這些業務工作,沒有一定數量的業務經費做保障,是不可能完成的。各級地名主管部門要根據地名工作的這些特點,在業務經費上給予必要的支持。
各省、區民政廳要認真貫徹本通知精神,切實抓好本地的地名管理。地名主管單位在其他部門的,也應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貫徹本通知精神,把我國地名管理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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