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總體規劃(2021—2035年)

《成都市地名總體規劃(2021—2035年)》是為落實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示範區要求,適應新時期社會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管理和社會生活的需要,有效保護和傳承成都市豐富的地名文化遺產,助力成都世界文化名城建設,規範和指導地名命名及管理,依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成都市地名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情況,編制的規劃。由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於2022年5月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地名總體規劃(2021—2035年)
  • 印發機關: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 印發日期:2022年5月
內容解讀,規劃全文,

內容解讀

2022年5月,《成都市地名總體規劃(2021—2035年)》(下稱《總規》)正式出台。記者關注到,《總規》確立了全市地名管理的總體原則,並分別對地名規劃體系、各類地名命名原則規則、歷史地名文化保護、主城區地名區塊命名指引、其他區(市)縣地名規劃指引和地名規劃實施保障等進行了闡述、說明和圖示。
寬60米及以上用“大道”或“大街”
中心城區城市道路多不勝數,但不是每一條都可以稱之為“路”或“街”。《總規》指出,城市道路通名應以“路”“街”“巷”三類為主,“大道”“大街”為輔。鼓勵支路及以下級別路網使用“巷、里”等富於地域特色的道路通名。
具體如何區分?《總規》指出,主城區道路紅線寬度在60米及其以上的主幹路,原則上通名宜使用“大道”和“大街”;道路紅線寬度在60米以下,16米及以上的主幹路、次幹路,原則上通名宜使用“路”“街”;道路紅線寬度在16米以下的支路,原則上通名主要使用“巷”“里”等。
公園綠地等景區、遊覽地附近的紅線寬度在16米以下的道路,宜以“路”作通名。
軌道交通站點一般不超過6個字
《總規》提出,城市捷運和有軌電車軌道交通站點的專名,應優先選取歷史悠久、指位性強、穩定性高的地名。
一般應以區片、道路、標誌性地物或公共設施場所等名稱確定,不以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名稱作專名。以區片名命名的,原則上應位於該區片核心區域內;以道路名命名的,一般應使用與軌道交通擬命名站點所線上路橫向相交的主要道路名稱;以相近的公共設施名稱命名的,主要是大型的公共活動設施或重要公益性設施且原則上需位於車站中心半徑600米左右範圍內;兩條或兩條以上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的同一換乘站點應使用同一名稱,以先期命名的名稱為準;站點專名的字數一般不宜超過6個。
市域軌道交通快線站點專名宜用站點所在城鎮現行或歷史名稱專名。如同一城鎮有多個站點,可加“東、南、西、北”區分。
《總規》還提出,城市公園的專名宜使用當地地名、歷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體現當地歷史、地理、文化特徵和美好願景的詞語命名或根據公園所承擔的主要功能命名。
明確六大歷史地名保護對象
“成都市是全國首批歷史文化名城,有大量的歷史地名。”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為加強對歷史地名的保護,《總規》專章對歷史地名的保護對象、保護原則、保護措施進行規定,明確行政區(區片)類、山水形勝類、歷史建築類、名勝古蹟類、街巷類、文保單位類六大歷史地名保護對象,明確主城區範圍內歷史地名保護的具體名錄。
同時,提出通過編制歷史地名保護名錄、建設歷史地名相關標識、嚴格管理歷史地名的使用、加強歷史地名保護的宣傳等措施強化對歷史地名的保護,並明確“加強對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中在用地名的保護,嚴格控制對其更名”等控制性要求,力求建立歷史地名長效保護機制。

規劃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1
第二章 市域地名規劃體系.............................................................. 5
第三章 市域地名命名基本原則和規則........................................ 10
第一節 地名命名基本規定.................................................... 10
第二節 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指引............................................ 13
第三節 行政區劃命名指引.................................................... 13
第四節 交通設施命名指引.................................................... 14
第五節 公共空間命名指引.................................................... 19
第六節 市域地名調整與最佳化................................................ 20
第四章 市域歷史地名文化保護.................................................... 23
第五章 主城區地名命名指引........................................................ 26
第六章 其他區(市)縣地名規劃指引........................................ 31
第七章 市域地名規劃實施保障.................................................... 39
第八章 附 則................................................................................ 41
附錄一 本規劃用詞說明................................................................ 42
附錄二 地名要素分類技術標準.................................................... 44
附錄三 地名專名命名方式............................................................ 47
附表1 城市道路通名專名使用指引表........................................... 49
附表2 主城區歷史地名................................................................... 51
附表3 主城區地名區塊一覽表....................................................... 99
附表4 主城區分區地名命名詞源索引......................................... 104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規劃目的
為落實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示範區要求,適應新時期社會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管理和社會生活的需要,有效保護和傳承成都市豐富的地名文化遺產,助力成都世界文化名城建設,規範和指導地名命名及管理,依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成都市地名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編制《成都市地名總體規劃(2021-2035年)》。
第2條 法律效力
《成都市地名總體規劃(2021-2035年)》是本市地名管理的法定指導性檔案。在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從事地名規劃編制和地名管理等相關活動時,應當遵循本規劃。
第3條 指導思想
1.建構地名規劃體系,完善地名規劃工作機制,為全市各級各類地名規劃的編制奠定基礎。
2.加強城市地名管理,切實明確地名命名、地名保護、地名最佳化等方面的原則和要求,實現地名管理的前瞻性、規範性和科學性。
3.提升地名文化內涵,以地名反映成都深厚的歷史文化積澱和鮮明的時代文化特色,增強城市文化的軟實力。
第4條 規劃範圍
本規劃範圍為成都市全市行政區域範圍,分為市域、主城區兩個層次。
第5條 規劃期限
本規劃期限為2021-2035年。
第6條 規劃目標
立足成都未來發展需求,在延續現有規劃體系和空間邏輯基礎上,最佳化命名原則、擴大研究範圍、活化歷史地名、擴充采詞來源,建構合理有序、層次分明、簡明可操作的地名管理體系,指導新時期成都地名規劃與管理。
第7條 規劃原則
1.延續傳統空間邏輯
充分延續成都已建立的地名命名空間邏輯,在遵循現有命名基本規律和習慣基礎上進行深化完善,保持地名命名體系的穩定性。
2.凸顯天府文化特色
充分挖掘與保護成都特有的地名文化遺產,與成都的自然、歷史、人文與城市特色相結合,傳承發展歷史文化,融合成都地域特色。
3.彰顯公園城市理念
以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示範區為統領,合理構建各類地名的空間布局體系,充分體現城市功能定位和布局特徵,彰顯公園城市發展理念生態型、高質量、人本化、有韌性、可持續的特質。
4.注重實際操作管理
全方位審視地名規劃與管理,規範地名命名現狀,解決地名管理的實際問題,以實際操作管理方便為目標,問題導向與目標導向相結合,制定完善的命名管理體系。
第8條 規劃對象
本次地名規劃對象可分為以下五大類:
1.山、河、湖、濕地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2.區(市)縣、鎮(街道)等行政區域名稱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所轄區域名稱,以及村、社區、區片等名稱;
3.城市道路、橋樑、隧道、軌道交通站點等名稱;
4.城市公園、公共廣場等城市公共空間名稱;
5.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等建築物(群)名稱。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名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命名規定執行。
第9條 規劃依據
1.國家有關地名管理的規章檔案: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國務院《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民政部、建設部《關於開展城市地名規劃的通知》(民發〔2005〕65號);民政部《“十四五”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民發〔2021〕51號);民政部《地名及地名標誌數據格式》(MZ/T162-2020)、《地名信息庫規範》(MZ/T163-2020)、《地名信息庫資料庫訪問接口規範》(MZ/T164-2020)等行業標準。
2.成都市有關地名管理的相關法規及規範性檔案:《成都市地名管理條例》。
3.地名普查資料:成都市第一次、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資料等相關地名信息資料。
4.《成都縣誌》、《成都通覽》、《華陽縣誌》、《成都城坊古蹟考》等城市歷史資料。
第二章 市域地名規劃體系
第10條 地名規劃的定位
地名既是城市管理和社會生活的重要基礎信息,又是一種社會文化形態,承載了一個城市的歷史文化信息,展現著一座城市的歷史文化底蘊。因此,城市地名規劃應做到規範化、層次化,形成一個合理的系統,既便於指導地名管理,同時也應當充分考慮到城市歷史文化傳承。地名規劃應由相應各級地名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在編制的過程中,地名主管部門應與住建、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務、公園城市等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多部門緊密結合、有效互動,同步推進的工作機制。
第11條 地名規劃體系與作用
基於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構建“兩級三類”的地名規劃體系。“兩級”分別為“成都市地名總體規劃、區(市)縣地名總體規劃”,分別對應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的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區(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三類”分別為地名總體規劃、地名專項規劃、地名詳細規劃。
1.地名總體規劃的主要作用是為專項規劃、詳細規劃提供前瞻性的控制和引導,形成總體層面邏輯清晰、相互銜接、規範有序的地名格局。規劃內容側重於地名命名原則;通名、專名使用規則制定;區塊單元空間劃分和命名指引以及提出地名保護和最佳化工作的原則要求。
2.地名專項規劃的主要作用是以相應層次的地名總體規劃為依據,針對具體某一類別地名進行深入研究,制定出命名方案。規劃內容側重於專項地名的命名原則、命名方法和命名方案的制定。地名專項規劃主要包括水文系統、交通系統等相關地名專項規劃。
3.地名詳細規劃的主要作用是在相應層次的地名總體規劃指導下,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具體落實地名的命名於已劃定的地名區塊範圍,規劃內容側重於詳細命名方案制定。
第12條 地名規劃的編制
1.地名總體規劃編制規定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編製成都市地名總體規劃,主城區的地名總體規劃,不另行編制。
(2)在成都市地名總體規劃指引下,除主城區外的其他區(市)縣根據自身特點,編制區(市)縣各自的地名總體規劃,並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2.地名專項規劃編制規定
以相應層級的地名總體規劃為依據,編制交通設施、水文系統等專項地名規劃。
3.地名詳細規劃編制規定
以相應層次的地名總體規劃為依據,在地名區塊單元基礎上編制各區塊地名詳細規劃;各區(市)縣民政部門應建立與國土規劃同步的地名詳細規劃調整完善機制。地名詳細規劃中涉及跨區(市)縣的城市道路、橋樑、隧道等,應報市民政部門統一協調。
第13條 地名規劃的主要內容
1.地名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
(1)成都市地名總體規劃主要內容
在全市行政區劃範圍內建構地名規劃運行體系,確立全市地名規劃空間框架,明確地名規劃工作的編制內容要求;
制定市域主要地名命名規則;
制定各區(市)縣地名總體規劃的原則性指引;
確定市域歷史地名保護的原則要求;
確定市域地名調整和最佳化的原則要求;
提出市域地名規劃實施保障機制;
進一步重點研究主城區現狀地名特徵、制定通名、專名和總體命名要求;
進一步深化研究並指明主城區歷史地名保護的對象。
劃分主城區地名區塊,明確各區塊可利用的命名資源,對地名采詞作出指引。
(2)區(市)縣地名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
研究現狀地名總體特徵,確立本行政區域內地名規劃空間框架,並對各空間部分作出原則性指引;
深化研究城區現狀地名特徵、制定通名、專名和總體命名要求;
細化城區地名規劃空間區塊,研究各地名區塊可利用命名資源,對地名專名采詞作出指引;
進一步深化研究並指明城區歷史地名保護的對象。
2.地名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
地名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研究某一類別地名現狀特徵,挖掘可利用的命名資源,制定專項地名命名規則,明確相應實體具體命名方案。
3.地名詳細規劃的主要內容
地名詳細規劃主要內容包括:研究各地名區塊現狀地名特徵,挖掘可利用命名資源,在上位規劃與相關規劃的指引下,以道路、河流湖泊、城市公園、公共廣場為重點,明確該層次地名對象的具體命名方案;制定地名調整與最佳化的具體方案。
第14條 地名規劃的組織編制與審批
1.地名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與審批
成都市地名總體規劃由成都市民政局組織編制,報成都市人民政府審批;除主城區外的其他區(市)縣地名總體規劃由區(市)縣民政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批,並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2.地名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
成都市主城區範圍的相關地名專項規劃由成都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除主城區外的其他區(市)縣空間範圍內的相關地名專項規劃由區(市)縣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上一級地名主管部門備案。
3.地名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
地名詳細規劃由區(市)縣民政部門組織編制,報上一級地名主管部門備案。
第15條 地名規劃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地名規劃的編制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 市域地名命名基本原則和規則
第一節 地名命名基本規定
第16條 地名命名基本原則
地名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地名的命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1.地名命名應當尊重當地歷史和現狀,突出地域歷史文化特色,體現時代特徵,保持地名相對穩定,堅持人文性、前瞻性、整體性、大眾性和專有性的原則。
(1)人文性
地名命名要注重歷史傳承、突出歷史文化特色,體現成都特有的歷史文化底蘊。
(2)前瞻性
地名命名要結合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時編制地名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確定地名預名,避免地名命名的滯後。
(3)整體性
地名命名要注重統籌,突出整體性,做到規範有序,系統設計,體現層次化、序列化。
(4)大眾性
地名命名要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不使用生僻字、異體字和容易產生歧義的字,做到琅琅上口、好找易記。
(5)專有性
地名命名要充分反映自然地理與歷史人文特徵,名實相符,並與城市形態、業態、文態和生態的塑造相結合,避免出現一地多名、重名、同音等現象。
2.地名的命名含義明確、健康,禁止使用有損國家主權、民族尊嚴和領土完整以及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字詞,不使用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字詞。
3.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國外地名、國內外企業名、國內外產品名和商標名為道路、橋樑、隧道、軌道站點等城市公共設施命名。
4.全市範圍內鎮(街道)、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市轄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範圍內或者其他區域縣級行政區劃範圍內城市道路、建築物名稱、村和社區的名稱,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同一類型不相關聯的地理實體,專名用字不應相同。
5.專名反映地名的專有屬性,體現其自然、人文特徵或功能,通名反映地名的類別屬性,不單獨使用專名詞組或通名詞組作地名。
6.地名專名不使用地名含義刻意誇大,遠遠超出其指代地理實體實際的詞語;不使用盲目追求怪誕離奇,地名用字不規範、含義低級庸俗或帶有濃重封建色彩的詞語;一般不以產業類型名稱作為專名;不以外國人名地名以及其漢字譯寫形式作為專名。
7.地名通名不應使用明顯與相應地名要素尺度、等級等不相稱的通名,但應特別注意其地名命名來源,如涉及當地歷史文化習俗的除外。建築物通名應當與建築物用地面積、總建築面積、高度、綠地率等要素相適應。
8.派生地名應當與主地名相協調;名稱中含有本市行政區域、區片名稱或道路名稱的實體,應當在該行政區域、區片範圍內或者該道路沿線。
9.地名命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使用規範的漢字,不使用外文、繁體字、異體字、自造字和標點符號,並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產生歧義的字。
第17條 地名的命名方法
1. 單體地名的命名方法
優先使用當地歷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保護和弘揚歷史地名文化。
鼓勵使用體現當地歷史、地理、文化和時代特徵的詞語,符合命名主題導向,增強地名的文化性、可識別性和時代性。
適當情況下可使用體現美好願望的詞語,表現健康向上、喜聞樂見的積極意義。
2. 群體地名命名方法
在某一區域內形成地名的系列化采詞,如歷史文化系列、本地山水系列、植物花卉系列、風物特產系列、歷史人物系列、吉祥美願系列、方位序數系列等,體現地名群體的主題特色。
在某一區域內形成地名的有序化分布,如用某些主題創詞命名區域內道路時,可依據一定規律(或從南到北、或從東到西)進行順序排列,實現地名群體的規律布局。
3. 派生地名命名方法
派生地名須與主地名在地緣上有直接的、緊密的聯繫,兩者在地理指位上保持一致性。
第二節 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指引
第18條 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對象
自然實體的命名對象是本市範圍內的山、河、湖、濕地等自然地理實體。
第19條 自然地理實體的通名
水系的通名可使用“江”“河”“湖”“溪”“溝”等,通名須與其等級、寬度、功能等相匹配。其餘自然地理實體的通名按其性質類別、地形地貌特徵,可使用“山”“島”“堤”“壩”“嘴”“灘”等。
第20條 自然地理實體的專名
自然地理實體的專名宜採用所在地名稱或當地眾所熟知的地名,也可使用體現當地歷史、地理、文化特徵和美好願景的詞語命名。
第三節 行政區劃命名指引
第21條 行政區劃的命名對象
行政區劃的命名對象是本市範圍內區(市)縣、鎮(街道)等行政區域名稱。
第22條 行政區劃的通名
行政區劃的通名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政區通名。
第23條 行政區劃的專名
變更行政區劃名稱時,應當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徵,並應遵照國家、省、市相關要求執行。
變更後的村(社區)名稱,參照行政區劃命名的相關要求,充分尊重歷史傳承、文化延續、優勢特色、民眾意願。
第四節 交通設施命名指引
第24條 交通設施的命名對象
交通設施的命名對象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已劃定道路紅線,並納入各級城市市政道路管理的)、軌道交通站點、其他市政交通設施(主要包含橋樑和隧道兩類)。
第25條 城市道路的通名
城市道路,包括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通名應根據各地域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城市道路通名應以“路”“街”“巷”三類為主,“大道”“大街”為輔。鼓勵支路及以下級別路網使用“巷、里”等富有地域特色的道路通名。
不同類別城市道路通名應保持適當比例,有效遏制“街”“巷”等通名不斷消失,“大道”“路”通名過度使用的現狀。
不同類別城市道路通名應與道路等級相匹配。主城區道路紅線寬度在60米及以上的主幹路,原則上通名宜使用“大道” 和“大街”;道路紅線寬度在60米以下,16米及以上的主幹路、次幹路,原則上通名宜使用“路”“街”;道路紅線寬度在16米以下的支路,原則上通名主要使用“巷”“里”等。
城市道路的通名還應結合區域性質使用。主城區紅線寬度在16米及以上的主幹路、次幹路,以商業與生活配套服務功能為主的,宜使用“大街”“街”作為道路通名;以交通集散、連線功能為主的宜使用“大道”“路”作為通名。紅線寬度在16米以上,但長度較短(200米以內)的支路,通名宜使用“巷”“里”;公園綠地等景區、遊覽地附近的紅線寬度在16米以下的道路,宜以“路”作通名。
高架道路以“高架路”為通名。
不同城市功能主導區域,路網通名體系應遵循歷史使用習慣且體現不同區域特質。城市道路通名使用指引表詳見附表1-1。
第26條 城市道路的專名
道路專名采詞應遵循“契合地理,尊重歷史,反映發展,意涵豐富,名副其實,好找易記”的原則,依據路網規劃,制定不同的采詞策略。根據道路規模和環境特點,兼顧道路功能,力求專名采詞體現層次化、序列化;根據城市區塊特點和功能定位,分別確定各區塊采詞方向和主題範圍,注重指位功能。道路專名采詞要重點體現成都歷史文化名城特色。
城市道路的主幹路、次幹路、支路,專名宜使用當地地名、歷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體現當地歷史、地理、文化特徵和美好願望的詞語命名。
存在歷史地名和位於有豐富歷史文化背景的區域,應遵循專名采詞使用歷史文化詞源優先的原則。
鼓勵將反映居民生活類的采詞套用於較小規模的城市道路,體現豐裕的區域人文特徵。
各類道路專名采詞來源占比應保持適當比例,避免雅語吉祥語類采詞過度使用。
應保證居住、商業及教育主導片區采詞來源的多樣性。在產業與對外交通主導片區,宜使用反映城市功能和雅語類詞語。雅語類采詞一般不使用於文化主導片區。城市道路專名采詞指引詳見附表1-2。
第27條 城市道路命名其他補充規定
地名命名應首要體現歷史文化背景,對沿用歷史地名中不符合現代社會文化要求的,不強行限制使用,但建議採用同音、近音的文字或拆詞法進行處理。
道路命名可採用單一命名、派生命名和複合命名等方式。
對路網密度較大的區域,為突出道路的指位功能,宜採用派生命名,即長度較短的次幹路和支路由主幹路名稱派生而得名。派生名須與主地名在地理空間上有直接的聯繫,兩者在地理空間指位上一致。
派生命名可由方位派生或數序派生,即“主幹路名稱+方位詞+通名”或“主幹路名稱+數序詞+通名”以及“主幹路名稱+方位詞+數序詞+通名”。
以方位派生命名采詞中,宜以“東西南北”為主,“上下正中”“橫順前後”為輔助,兼顧規律性與多樣性。“上下正中”“橫順前後”一般不與“路”通名結合使用。
在派生命名中,“東、南、西、北”四種指示方位的詞可指示坐標軸標準東西南北向兩側各30度夾角內的空間範圍。
數序派生命名時,道路一般應相互平行或對稱。使用“主幹路名稱+數序詞+通名”時,數序由城市中心區域或城市建成區向外排列,使用“主幹路名稱+方位詞+數序詞+通名”時,數序則由主幹路名稱向兩側遞增。以數序詞派生命名的道路不宜超過9條。
對直線距離較長或已形成環形現狀的城市主幹路,在原有道路名稱基礎上整體進行複合命名,形式為:整體名稱+原有道路名稱+段。
應以道路交叉口為斷點對過長道路進行適當分段,同時應滿足城市中心區分段較密,外圍地區分段較稀疏的規律。
應保持主幹道及以上等級的道路統一的名稱,同時在此基礎上通過增加後綴限定語的方式對其進行分段,分段長度不宜超過8000米。
次幹道和支路中,以“路”“街”為通名的道路分段長度一般不超過1000米,以“巷”“里”為通名的道路不宜分段。
第28條 軌道交通命名對象及通名
軌道交通的命名對象主要為城市捷運、有軌電車、市域軌道交通快線。
軌道交通站點的通名應使用“站”。
第29條 軌道交通站點的專名
城市捷運和有軌電車軌道交通站點的專名,應優先選取歷史悠久、指位性強、穩定性高的地名。一般應以區片、道路、標誌性地物或公共設施場所等名稱確定,不以國內外企業名、產品名和商標名等名稱作專名,不以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名稱作專名。以區片名命名的,原則上應位於該區片核心區域內;以道路名命名的,一般應使用與軌道交通擬命名站點所線上路橫向相交的主要道路名稱;以相近的公共設施名稱命名的,主要是大型的公共活動設施或重要公益性設施且原則上需位於車站中心半徑600米左右範圍內;兩條或兩條以上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的同一換乘站點應使用同一名稱,以先期命名的名稱為準;站點專名的字數一般不宜超過6個。
市域軌道交通快線站點專名宜選取站點所在城鎮現行或歷史名稱專名。如同一城鎮有多個站點的,可增加“東、南、西、北”進行區分。
第30條 橋樑、隧道的通名
跨河橋樑長度為100米及以上的通名為“大橋”。
跨河橋樑長度在100米以下(不含)的,通名為“橋”。
車行道路互通式立體交叉橋,通名為“立交橋”,跨道路、鐵路等以及道路立體交叉橋為分離式的,通名為“跨線橋”或“高架橋”。
下穿道路、鐵路、山體或河流等的通道,通名為“隧道”。
人行地道或人行過街隧道,通名為“地下人行通道”。
第31條 橋樑、隧道的專名
跨河橋樑宜首選以連線道路、所跨江河的名稱或組合名稱,次選所在區域、附近標誌性地物的名稱。如同一條河流較密集範圍內有多座橋樑,可序列化輔助命名。
立交橋應首選所在區域的名稱,次選所在道路的名稱或兩條相交道路名稱組合命名。如同一道路有多座立交橋的,可採取序列化等方式輔助命名。
隧道一般首選所在道路名稱或所在道路與相交道路組合名稱,次選附近標誌性地物、公共設施名稱命名;下穿山體的隧道,應採用相應山體的名稱命名,如同一道路、山體有多座隧道的,可採取序列化等方式輔助命名。
地下人行通道應首選所在道路或相交道路的名稱,次選附近標誌性地物、公共設施名稱命名。如同條道路有多座地下人行通道的,可序列化輔助命名。
第五節 公共空間命名指引
第32條 公共空間的命名對象
公共空間的命名對象主要是指城市公園和公共廣場。
第33條 公共空間的通名
符合《公園設計規範(GB51192-2016)》《成都市公園條例》等,面向公眾開放,具有休憩娛樂、遊覽觀賞和防災避險等功能,具備較完善的公益性設施和良好綠化環境的城市公園綠地(土地性質應是公園綠地),根據公園綠地的規模、功能、用途等因素,通名可使用“公園”“園”等。
公共廣場是指道路紅線以外,可供公眾公共活動使用、有較高景觀效果和文化作用的城市開敞空間,通名為“廣場”。
第34條 公共空間的專名
城市公園的專名宜使用當地地名、歷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體現當地歷史、地理、文化特徵和美好願景的詞語命名或根據公園所承擔的主要功能命名。屬於綜合公園、社區公園的,應首選其所屬區(市)縣、鎮(街道)或村(社區)、區片等專名派生命名;屬於動物園、植物園的,應根據級別,取其所屬區(市)縣、鎮(街道)或機構等專名派生命名;歷史名園及其他專類公園、遊園的專名宜使用當地地名、歷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體現當地歷史、地理、文化特徵和美好願景的詞語命名或根據功能命名。
公共廣場中屬於紀念廣場的,應按所紀念的人物或事件名稱命名;屬於市政廣場的,宜取其所在的區(市)縣、鎮(街道)名稱命名;屬於集散廣場、交通廣場的,宜首選所在區片名稱,次選臨近標誌性地物、公共設施的名稱命名;其他類型城市廣場的專名宜使用當地地名、歷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體現當地歷史、地理、文化特徵和美好願景的詞語命名或根據功能命名。
第六節 市域地名調整與最佳化
第35條 調整最佳化的原則
1.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
2.地名重名調整時應符合時間優先、規模優先、等級優先、知名度優先、歷史文化沉澱優先的原則。
3.列入歷史地名保護名錄的地名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4.成都市地名總體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如確有必要進行地名的調整與最佳化,應啟動地名調整與最佳化程式,經該程式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36條 調整最佳化的對象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根據管理許可權啟動更名程式。
在市轄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範圍內或者其他區域縣級行政區劃範圍內同類地名重名的。
因行政區劃調整,需要變更區(市)縣、鎮 (街道)、村 (社區)等名稱的。
依照法律法規應當依法更名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可以根據管理許可權啟動更名程式。
在市轄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範圍內或者其他區域縣級行政區劃範圍內同類地名同音,或者地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產生歧義的字;
派生地名與主地名不一致的;
因城市道路規劃調整需要變更道路名稱的;
因自然變化和城市建設等原因導致地域上的地理實體被改造、被拆除或者消失,造成原標準地名與改變後情況不符的;
依照法律法規可以依法更名的其他情形。
第37條 調整最佳化的時機
應根據具體情況,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實施,分期分批進行地名的調整最佳化工作。原則上地名調整最佳化的時機宜選擇在舊城改造、道路改建擴建、城市功能調整、街區全面重建等時候。
第38條 地名調整與最佳化的程式
1.方案提出:規劃地名調整方案由擬調整地名相應地名主管部門提出,在尊重歷史,科學設計,保持穩定,逐步最佳化的原則下,在地名詳細規劃層面具體提出需調整最佳化的對象與方案。
2.公眾參與:地名調整最佳化應充分尊重民眾意願。對城市主幹道路和大型橋樑、廣場等重要實體以及涉及歷史地名保護名錄的調整最佳化事項應當通過組織專家論證、媒體宣傳公示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3.實施與保障:在具體實施中,應及時做好地名更名帶來的相關證照更換工作。因地名更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更換相關證照的,相關部門應當免收費用。地名主管部門應做好與原地名註銷、新名入檔相關的一系列工作。
第四章 市域歷史地名文化保護
第39條 保護目標
傳承及弘揚成都的老地名,明確市域範圍內歷史地名保護原則與保護對象,完善歷史地名保護措施與方法,建立成都歷史地名保護制度體系和長效保護機制。
第40條 保護原則
1.穩定性原則:保護歷史地名的穩定性是地名保護的首要原則,謹慎處理老地名的註銷、更名或合併。對於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中在用地名的更名,應當嚴格控制。
2.使用性原則:歷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的使用是地名保護的主要途徑,應當堅持合理使用、注重傳承。歷史地名難以直接使用的,可雅化、衍生後使用。
3.復甦性原則:歷史上存在過、但現在沒有使用的老地名,如確有豐厚的文化底蘊和重要的歷史價值,又符合地名使用要求的,可考慮重新恢復使用。未被恢復啟用的,可以採取掛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護。
第41條 保護對象
歷史地名保護對象是指1949年10月1日以前形成的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名。歷史地名應具有豐富或獨特的文化價值,有較高的知名度,主要包括以下6種類型。
1.行政區(區片)類:包括現行的區(市)縣級行政區劃名;已經湮失的相當於現區(市)縣級行政區劃名;現行的歷史鎮(街道)級行政區劃名;已經湮失的、具有地方重要歷史內涵或明顯文化特色的、相當於現鎮(街道)級行政區劃名;包括現存的和已經湮失的重要城市區片名,如天回鎮、鹽市口、騾馬市、滿城等。(詳見附表2-1)
2.山水形勝類:現存和已經湮失的、具有地方重要歷史內涵或明顯文化特色的山、河、湖等名稱,如錦江、獅子山、金河、御河等。(詳見附表2-2)
3.歷史建築類:各級古建築名稱、手工作坊名稱,如合江亭、薛公館等;現存和已經湮失的、具有地方重要歷史內涵或明顯文化特色的橋樑、城門等名稱,如崇義橋等。(詳見附表2-3)
4.名勝古蹟類:著名的亭台樓閣、古寺院、廟宇名稱等,如子云亭、昭覺寺等。(詳見附表2-4)
5.街巷類:現存和已經湮失的、具有豐富文化內涵的街、巷、道、路等名稱,如正府街、白下路等。(詳見附表2-5)
6.文保單位類: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名稱,如杜甫草堂、大慈寺、龍潭寺等。(詳見附表2-6)
1949年10月1日以後形成的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名,可視其重要性逐步納入地名保護。
第42條 保護措施
1.加強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市、區(市)縣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範圍。
2.制定完善歷史地名保護名錄。應加強歷史地名研究,開展歷史地名普查,並制定完善歷史地名保護名錄。加強對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中在用地名的保護,嚴格控制對其更名。
3.市、區(市)縣應建立歷史地名信息資料庫,形成全面覆蓋市、縣兩級的歷史地名數據資源體系,做好地名檔案管理。
4.建設歷史地名相關標識。對受保護的歷史地名實施地名標識工程,如豎立歷史地名文化地標、紀念銘牌等,標識的內容可包括地名、產生年代、名稱來源和含義等方面。
5.嚴格管理歷史地名的使用。對歷史地名及其派生利用須進行系統研究,在制定使用方案前需由地名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專項論證,論證通過後方可實施。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中不再使用的地名應按照地域就近原則優先啟用。依法拆除或者遷移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中地名所指稱的實體,有關部門應當事先會同地名主管部門制定地名保護方案。
6.加強歷史地名保護的教育宣傳。編印關於保護成都地名文化遺產的書籍、繪圖及宣傳資料,向社會宣傳地名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鼓勵市民、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地名文化保護活動。
第五章 主城區地名命名指引
第43條 主城區地名區塊劃分原則
結合鎮(街道)級行政區劃,本規劃共劃分154個地名區塊,並對各區塊命名提出指引。區(市)縣地名規劃指引中劃定的地名區塊為指導性意見,旨在對具有某種程度同質性的相應空間地域集中闡明其需著重考慮的地名命名要點。在下層次規劃中可就具體劃分方式深化研究,並作出相應調整。詳見附表3。
第44條 四川天府新區地名命名指引
1.範圍:四川天府新區,包括華陽街道、萬安街道、正興街道、興隆街道、新興街道、煎茶街道、太平街道、籍田街道、永興街道。
2.專名采詞指引
四川天府新區共劃分為9個地名區塊,各區塊命名指引詳見附表4-1。
第45條 成都高新區地名命名指引
1.範圍:成都高新區,包括芳草街街道、石羊街道、桂溪街道、肖家河街道、中和街道、合作街道、西園街道。
2.專名采詞指引
成都高新區共劃分為12個地名區塊,各區塊命名指引詳見附表4-2。
第46條 錦江區地名命名指引
1.範圍:錦江區行政區域範圍,包括沙河街道、柳江街道、三聖街道、春熙路街道、書院街街道、牛市口街道、獅子山街道、成龍路街道、錦官驛街道、東湖街道、錦華路街道。
2.專名采詞指引
錦江區共劃分為13個地名區塊,各區塊命名指引詳見附表4-3。
第47條 青羊區地名命名指引
1.範圍:青羊區行政區域範圍,包括少城街道、府南街道、草堂街道、光華街道、金沙街道、蘇坡街道、文家街道、草市街街道、西御河街道、黃田壩街道、蔡橋街道、康河街道。
2.專名采詞指引
青羊區共劃分為12個地名區塊,各區塊命名指引詳見附表4-4。
第48條 金牛區地名命名指引
1.範圍:金牛區行政區域範圍,包括撫琴街道、西華街道、金泉街道、茶店子街道、營門口街道、九里堤街道、五塊石街道、荷花池街道、駟馬橋街道、西安路街道、天回鎮街道、沙河源街道、鳳凰山街道。
2.專名采詞指引
金牛區共劃分為15個地名區塊,各區塊命名指引詳見附表4-5。
第49條 武侯區地名命名指引
1.範圍:武侯區行政區域範圍(不含成都高新區),包括玉林街道、晉陽街道、簇橋街道、簇錦街道、華興街道、望江路街道、漿洗街街道、紅牌樓街道、機投橋街道、金花橋街道、火車南站街道。
2.專名采詞指引
武侯區共劃分為14個地名區塊,各區塊命名指引詳見附表4-6。
第50條 成華區地名命名指引
1.範圍:成華區行政區域範圍,包括保和街道、青龍街道、龍潭街道、猛追灣街道、雙橋子街道、白蓮池街道、府青路街道、 跳蹬河街道、萬年場街道、二仙橋街道、雙水碾街道。
2.專名采詞指引
成華區共劃分為17個地名區塊,各區塊命名指引詳見附表4-7。
第51條 龍泉驛區地名命名指引
1.範圍:龍泉驛區行政區域範圍,包括龍泉街道、大面街道、十陵街道、同安街道、東安街道、西河街道、柏合街道,洛帶鎮、 洪安鎮、山泉鎮。
2.專名采詞指引
龍泉驛區共劃分為10個地名區塊,各區塊命名指引詳見附表4-8。
第52條 青白江區地名命名指引
1.範圍:青白江區行政區域範圍,包括大彎街道、大同街道, 彌牟鎮、城廂鎮、清泉鎮、姚渡鎮、福洪鎮。
2.專名采詞指引
青白江區共劃分為7個地名區塊,各區塊命名指引詳見附表4-9。
第53條 新都區地名命名指引
1.範圍:新都區行政區域範圍,包括大豐街道、三河街道、新都街道、桂湖街道、新繁街道、石板灘街道、斑竹園街道,清流鎮、軍屯鎮。
2.專名采詞指引
新都區共劃分為9個地名區塊,各區塊命名指引詳見附表4-10。
第54條 溫江區地名命名指引
1.範圍:溫江區行政區域範圍,包括柳城街道、天府街道、湧泉街道、公平街道、金馬街道、永寧街道,萬春鎮、壽安鎮、和盛鎮。
2.專名采詞指引
溫江區共劃分為9個地名區塊,各區塊命名指引詳見附表4-11。
第55條 雙流區地名命名指引
1.範圍:雙流區行政區域範圍(不含四川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包括東升街道、西航港街道、九江街道、黃甲街道、怡心街道,彭鎮、黃水鎮、永安鎮、黃龍溪鎮。
2.專名采詞指引
雙流區共劃分為9個地名區塊,各區塊命名指引詳見附表4-12。
第56條 郫都區地名命名指引
1.範圍:郫都區行政區域範圍(不含成都高新區),包括郫筒街道、安德街道、紅光街道、犀浦街道、德源街道、安靖街道、團結街道,唐昌鎮、友愛鎮、三道堰鎮。
2.專名采詞指引
郫都區共劃分為10個地名區塊,各區塊命名指引詳見附表4-13。
第57條 新津區地名命名指引
1.範圍:新津區行政區域範圍,包括五津街道、普興街道、花橋街道、花源街道,安西鎮、興義鎮、永商鎮、寶墩鎮。
2.專名采詞指引
新津區共劃分為8個地名區塊,各區塊命名指引詳見附表4-14。
第六章 其他區(市)縣地名規劃指引
第58條 地名規劃指引基本原則
1.區(市)縣地名規劃指引提取出不同地域地名命名資源中最能體現該地域歷史沿革、自然地理、文化藝術、城市職能等的關鍵要素。
2.下層次地名規劃編制應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空間治理單元劃分,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單元銜接,劃分地名區塊,並對已列出的命名關鍵要素進行重點研究,並在規劃編制中進行針對性回應。
3.在利用具體的命名資源時,可採用多樣化的方式,如直接提取相應專名采詞、錄入歷史地名保護名錄、劃定地名保護地區、重點命名地區等,具體方式在下一層級地名規劃編制中研究確定。
第59條 成都東部新區地名規劃指引
1.範圍:成都東部新區範圍。
2.重要命名資源:成都東部新區重要的地名命名資源可分為四類。
(1)山水資源:以龍泉山脈,絳溪河、鎮金河、海螺河、九曲河、三岔湖、龍泉湖等河流湖泊共同孕育的山水文化。
(2)文物古蹟:以石盤題名塔、朝陽寺摩崖造像、平泉壩遺址、五福橋、廣濟橋、千佛崖摩崖造像、汪家山石刻、筒車壩遺址等為代表的重要文物古蹟資源。
(3)旅遊資源:以龍泉山城市森林公園、三岔湖、龍泉湖、天府奧體公園等為代表的旅遊資源。
(4)歷史行政區劃:壇罐鄉、清風鄉、靈仙鄉、周家鄉、五指鄉、老君井鄉。
第60條 簡陽市地名規劃指引
1.範圍:簡陽市行政區劃範圍。
2.重要命名資源:簡陽市重要的地名命名資源可分為四類。
(1)山水資源:以龍泉山脈和沱江、絳溪河、資水河、索溪河、壯溪河、赤水河等河流共同孕育的山水文化。
(2)文物古蹟:以明水寺、定光寺、禹王宮、長嶺山摩崖造像、簡陽紅白塔、奎星閣摩崖造像、禾豐字型檔塔等為代表的重要文物古蹟資源。
(3)旅遊資源:以翠屏湖、五皇洞、奎星閣、悠然島、鰲山公園等為代表的旅遊資源。
(4)歷史行政區劃:安樂鄉、飛龍鄉、五星鄉、永寧鄉。
第61條 都江堰市地名規劃指引
1.範圍:都江堰市行政區劃範圍。
2.重要命名資源:都江堰市重要的命名資源主要包括七類。
(1)山水資源:青城山、紫坪鋪、黑石河、金馬河、江安河、走馬河、柏條河、蒲陽河、柏木河、徐堰河、泊江河、石定江、沙溝河、味江河、泰安河、白沙河、正河、小連河、頭道河、龍溪河等共同孕育的山水文化。
(2)水利工程:以水利主體工程、附屬工程、分水工程、渠系工程等共同形成的舉世聞名的都江堰水利工程體系。
(3)文物古蹟:以摩崖石刻、書面珍品、碑碣、玉堂窯址等為代表的重要文物資源和青城山古建築群、鬥犀臺、松茂古道、天彭門、楊妃池、宣威門古城牆等為代表的古蹟資源。
(4)地方文化:以都江堰開水大典為代表的地方特色水文化,包括放水節、漂流節、水利諺語、水歌謠等。
(5)宗教文化:都江堰市是道教文化的發祥地、正一道的祖庭,地名應體現豐富的道教文化內涵。
(6)旅遊資源:以青城山、都江堰、虹口景區、離堆公園為代表的國家級旅遊度假區和靈岩寺、普照寺、安瀾古鎮等資源。
(7)歷史行政區劃:安龍鎮、中興鎮。
第62條 彭州市地名規劃指引
1.範圍:彭州市行政區劃範圍。
2.重要命名資源:彭州市域重要的地名命名資源可分為五類。
(1)山水資源:以玉壘山支脈、鎣華山支脈和光光山支脈,湔江水系、蒲陽河、柏條河、肖家碾河、五道河、梅花泉河、白鹿河、金河、白拉河、濛陽河、張家碾河、新開河、鴨子河、黃牛堰河、清水河、橫河、新安河、白水河、小石河、湔江、錦水河、土溪河、黃洞河等水系共同孕育的山水文化。
(2)文物古蹟:以磁峰白瓷遺址、肖寧王墓、正覺寺、雲居院、白鹿書院、陽平觀、龍興寺塔、鎮同寺塔、三昧水唐宋摩崖造像等為代表的重要文物古蹟資源。
(3)旅遊資源:以龍門山國家地質公園、丹景山、飛來峰、葛仙山、九峰山—銀廠溝風景區、百丈瀑、白水河國家自然保護區,和海窩子古鎮、通濟花海、蜀水荷鄉等為代表的重要旅遊資源。
(4)文化藝術:歷代名人在彭州市留下了豐富的詩詞資源,可作為地名命名的來源。包括唐宋詩人王勃、杜甫、高適、陸游,明代文學家楊升庵,清代學者李調元、黃雲鵠等。
(5)歷史行政區劃:三界鎮、紅岩鎮、軍樂鎮。
第63條 邛崍市地名規劃指引
1.範圍:邛崍市行政區劃範圍。
2.重要命名資源:邛崍市重要的地名命名資源可分為六類。
(1)山水資源:以南寶山、玉林山、甘子山、天台山等為代表的山體和以南河、䢺江河、斜江河、蒲江河、玉溪河、白沫江、文井江、奔江河等為代表的河流共同孕育的山水文化。
(2)文物古蹟:以邛窯遺址、石塔寺石塔、邛崍石窟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文君井、龍興寺回瀾塔、興賢塔、寧宅、海屋等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為代表的重要文物古蹟資源。
(3)旅遊資源:以天台山國家森林公園,平樂古鎮國家4A級旅遊風景區,邛酒文化風情旅遊區、文君故里、白鶴山、竹溪湖、寨溝竹海、盧溝、金華山景區,臨邛古鎮、夾關古鎮、茶園古鎮,鶴林寺、興福寺、花置寺等為代表的重要旅遊資源。
(4)地方文化:以固驛春台會、平樂平台會、冉義農具會等為代表的地方特色文化。
(5)歷史人物:以知名歷史人物卓文君、司馬相如,北宋將士趙禼,宋代文人李絢、近代著名烈士胡輝山、季叔軍為代表的歷史名人。
(6)歷史行政區劃:寶林鎮、高何鎮。
第64條 崇州市地名規劃指引
1.範圍:崇州市行政區劃範圍。
2.重要命名資源:崇州市重要的地名命名資源可分為六類。
(1)山水資源:以雞冠山、白塔山、六頂山等山體資源和西河、黑石河、金馬河、泉水河、羊馬河、榿木河、白馬河、青羊河、石魚河、文井江、小河、毛家河、青木河、泉水河、向陽河、黃泥河、三河堰等河流共同孕育的山水文化。
(2)文化藝術:以“四藝五雕”為代表。其中:“四藝”指以懷遠鎮為代表的“書畫文化”;以道明鎮為代表的“竹編文化”;以街子鎮為代表的“蘭花文化”;以原金雞鄉為代表的“風箏文化”,“五雕”指骨雕、角雕、木雕、石雕、根雕。
(3)文物古蹟:以大明寺、懷遠洄瀾塔、元通天主教堂、罨畫池、雙河遺址、紫竹遺址、陸游祠、楊遇春宮保府、古寺等為代表的重要文物古蹟資源。
(4)旅遊資源:以九龍溝、街子古鎮、元通古鎮、懷遠古鎮、花果山、鳳棲山、雞冠山等為代表的重要旅遊資源,以及金雞風箏節等活動。
(5)歷史人物:以中國地方志的鼻祖常璩,宋代名醫唐慎微,近代烈士王國英、孫澤沛,清朝名將楊遇春等為代表。
(6)歷史行政區劃:崇平鎮、集賢鄉、濟協鄉、錦江鄉、燎原鄉、王場鎮、三郎鎮、榿泉鎮、梓潼鎮。
第65條 金堂縣地名規劃指引
1.範圍:金堂縣行政區劃範圍。
2.重要命名資源:金堂縣重要地名命名資源可分為五類。
(1)山水資源:以龍泉山脈和北河、海螺河、爪龍溪、中河、沱江、鯉魚溪、梅家河、清溪河、水磨河、萬家河、黃水河、楊溪河、壯溪河、資水河、蔡家河等河流共同孕育的山水文化。
(2)文物古蹟:以東漢辟邪柱礎、東漢搖錢樹座、漢俑、五代俑等國家級文物和南宋雲頂城、南宋瑞光塔等省市級文物為代表的重要文物古蹟資源。
(3)旅遊資源:以五鳳溪古鎮、雲頂石城風景名勝區、三溪橙鄉等為代表的重要旅遊資源。
(4)歷史人物:以畫家張僧繇、文學家樊汝霖、哲學家賀麟、政治家李尤、秦腔旦角演員魏長生、史學家張晉生、革命家彭家珍等為代表的歷史人物。
(5)歷史行政區劃:平橋鄉、隆盛鎮、三星鎮。
第66條 大邑縣地名規劃指引
1.範圍:大邑縣行政區劃範圍。
2.重要命名資源:大邑縣重要的地名命名資源可分為五類。
(1)山水資源:以斜江河、䢺江河、黃水河、黑水河、乾溪河、粗石河、西河、冷水溪、頭道河、小龍溪、小河子河、拐石河、榿木河等河流和鶴鳴山、霧中山、鎣華山、鋸齒山、黃龍山、粗石河、銅車河等山體共同孕育的山水文化。
(2)旅遊資源:以鳳凰鯨柏、鶴鳴雙澗、高堂聖燈、西嶺雪山、建川博物館、劉氏莊園、安仁古鎮、靜惠山公園、花水灣溫泉、新場古鎮為代表的重要旅遊資源。
(3)文化藝術:民國軍閥劉成勛、大地主劉文彩等為代表的歷史名人;唐朝杜甫、孟郊、岑參、王維、柳宗元、宋代陸游、清代張大千等,留下了大量的書畫作品、古詩詞和書法作品。
(4)文物古蹟:以劉氏莊園、川王宮、羅漢寺、子龍廟、藥師岩、鹽店古城遺址、高山古城遺址、白雲庵遺址等為代表的重要文物古蹟資源。
(5)歷史行政區劃:蔡場鎮、董場鎮、韓場鎮、金星鄉。
第67條 蒲江縣地名規劃指引
1.範圍:蒲江縣行政區劃範圍。
2.重要命名資源:蒲江縣重要的地名命名資源可分為六類。
(1)山水資源:以蒲江河、臨溪河、南河、石頭河、鐵溪河、革新河、清水溪等河流和大、小五面山、長秋山等共同孕育的山水文化。
(2)歷史人物:以宋代理學家魏了翁、魏文翁、抗日名將李家鈺、高稼、高斯得等為代表。
(3)文物古蹟:以河沙寺大雄寶殿、太清觀摩崖造像、魏了翁墓、古鹽井、太清觀遺址、鶴山書院遺址、巴蜀船棺墓、河沙寺、甘溪宋塔、西崍文風塔等為代表的重要文物古蹟資源。
(4)文化藝術:唐朝杜甫、宋代陸游、魏了翁、梅堯臣等均在蒲江留下了大量的書畫作品、古詩詞和書法作品,留下了大量的書畫作品、古詩詞和書法作品。
(5)旅遊資源:以朝陽湖、石象湖、長灘湖、飛仙閣、櫻桃山等為代表的風景旅遊資源。
(6)歷史行政區劃:復興鄉、長秋鄉、光明鄉、白雲鄉。
第七章 市域地名規劃實施保障
第68條 推進下層次地名規劃的編制
各區(市)縣加快編制相應層級的地名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塊地名詳細規劃,構建完善“兩級三類”地名規劃體系。主城區以外的區(市)縣依據批准的《成都市地名總體規劃》,及時編制相應層級的地名總體規劃,並根據需要編制地名專項規劃和區塊的地名詳細規劃。
第69條 加強跨區(市)縣地名命名的統籌協調
跨區(市)縣的城市道路、橋樑和隧道的命名,由市民政部門按照地名規劃統一協調後,分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程式審批。
第70條 按照智慧蓉城建設要求推進地名信息化
以夯實基礎、規範管理、拓展服務為重點,著力推進地名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市、縣兩級地名資料庫,形成市域全覆蓋地名數據資源體系,建立地名信息更新、維護、共享和公開長效機制和上下貫通、左右銜接、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線上線下整體聯動的地名管理服務信息化格局。
第71條 推進各部門間的有效銜接
相關部門加強銜接,按照地名總體規劃的相關內容,規範地名名稱以及標誌使用。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的各類規劃,發改部門審批城市道路、橋樑和隧道等建設項目立項時,應使用標準地名。住建部門在住宅區、樓宇建築物(群)竣工驗收備案或者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等,應當使用標準地名。公安部門設定地名標誌、交通標誌應使用標準地名。標準地名批准後或對原有地名進行調整最佳化後,民政部門應及時告知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
第72條 完善地名標誌設定
地名一經批准,應及時做好標誌設定工作。地名標誌的規格和形式應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
第73條 加強地名文化宣傳與推廣
市、區(市)縣政府應當加強對地名文化宣傳工作的領導,將地名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鼓勵和吸納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地名文化保護和研究,並在政策等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文廣旅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民政部門組織開展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內涵地名的發掘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歷史地名保護名錄。文廣旅、民政、地方志等相關部門要以繼承與發展為主題,大力推進全市地名文化的宣傳與推廣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74條 本規劃經批准後具有法定效力。
第75條 本規劃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式審批和公布。
第76條 本規劃經批准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實施。
第77條 本規劃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規劃一經批准,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變更。確需變更和修編的,須依法定程式,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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