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辦法

《日照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辦法》是2020年日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日照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日照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日照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管理,規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為,確保城市道路完好和通暢,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山東省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管理辦法》(魯建質安字〔2019〕10號)、《日照市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日政發〔2019〕10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日照市主城區(北至山海路、西至青連鐵路、南至上海路、東至大海的區域)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管理工作。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應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堆料、施工作業、搭建臨時建(構)築物等占據並使用城市道路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工程建設及其它原因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條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實行計畫管理。市級道路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占用挖掘單位申報的年度占用挖掘道路工程計畫,召集市級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和區級市政設施審批部門召開聯席會議,研究編制主城區道路占用挖掘計畫。主城區道路占用挖掘計畫確定後,每年3月15日前向社會公示。
編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計畫應當與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詳細規劃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養護維修計畫相協調;同一道路上的不同占用挖掘工程應當安排在同一時段內進行。
第五條 除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因情況特殊確需占用挖掘的,報請屬地政府同意後實施: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未滿5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未滿3年的;
(三)當年11月15日至翌年3月15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四)道路占用挖掘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經查處未整改的。
第六條 主城區範圍內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為,統一納入日照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市政設施類模組(以下簡稱“平台”)進行審批。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辦理涉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新建市政管線工程規劃批覆,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確定管線路由,規劃批覆檔案通過平台推送相關行政審批部門。
第八條 規劃批覆後,建設單位按規定經平台提交道路占用、挖掘申請,行政審批部門受理申請材料,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道路管理部門現場踏勘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出具施工批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占用挖掘道路施工許可通知書,同步推送至城市綜合管理智慧平台及道路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施工批覆應明確項目的位置、面積、用途、施工期限、監管部門、執法部門等。
第九條 占用道路、不新增管位等情況的項目,以行政審批部門為起點受理。
無法及時辦理行政許可的搶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先報告行政審批部門,並在開挖24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該類項目以行政審批部門為起點受理。
第十條 對列入城建計畫由財政投資的道路占用、挖掘類項目,須在平台公示項目名稱、位置、工期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接到平台推送後,道路管理部門負責對道路占用、挖掘和恢復施工作業實施全過程監管和竣工驗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建設單位交通安全及交通秩序維護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參與竣工驗收。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道路占用、挖掘和恢復施工作業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市城市管理部門利用城市綜合管理智慧平台負責對各區道路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管和執法工作進行監督、評價。
第十二條 道路挖掘和恢復施工完成後,由道路管理部門牽頭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意見。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改變用途的,須提前辦理變更許可手續。除應急施工作業外,建設單位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鋪設地下管線應當採用非開挖技術施工,不能採用非開挖技術施工的,應當分段開挖,不得中斷交通。
地下管線竣工覆土前,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及時進行竣工測量,在竣工驗收備案前將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並對測量數據和測量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四條 占用挖掘道路涉及地下管線的,應當於開工前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管線專營單位查明地下管線情況,並會同管線專營單位在施工方案中制定相應保護措施。
施工地段管線複雜或存在重要管線的,應當派專人負責管線監護工作,並通知有關管線管理單位到現場共同監護;施工中如遇到意外情況,不得擅自處理,應及時向道路權屬單位及相關管線產權單位報告,並積極配合搶修工作。
在燃氣、電力、排水等易燃易爆管線的安全保護範圍內作業時,建設單位應派出專職人員實行“旁站”監管,以確保易燃易爆管線的安全。
第十五條 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中,建設單位發現交底技術資料中未標明的地下管線或者標明的地下管線管位與實際情況發生差異的,應當停止挖掘,並立即通知管線產權單位、道路管理部門,共同商定具體處理方案。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中,發生地下管線損壞事故時,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保護現場,立即通知管線產權單位進行搶修;同時向道路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實施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的原則,未經通風和檢測,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應規範設定仿真綠植圍擋並按要求布置公益廣告,平交路口視距三角形範圍內應採用通透性圍擋,前置警示、夜間警示等安全警示標誌應齊全。
第十九條 工地現場及圍擋外1米範圍內,嚴格落實“6個100%”治理措施,工地出入口應安裝沖洗設備,工地內留用的渣土、場地內的裸土,應採取覆蓋密目網等措施。
第二十條 禁止工地使用不達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優先選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及加裝顆粒捕集器(DPF)等污染處理裝置的工程施工機械。
第二十一條 作業時應按照日照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的應急回響通知要求,及時停止土方作業和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負責人為現場交通秩序維護和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建設單位應按交通組織方案確保車輛通行。
因挖掘道路遷移、損毀交通安全設施的,應當事先徵得道路管理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建設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定臨時交通安全設施,完成後應恢復原有交通安全設施,並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
第二十三條 修復的路面應採用條塊狀恢復措施,並與原有道路市容保持一致,臨時挖掘綠地或者移動綠化設施的,工程完工後,須按照規定期限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違反下列行為(一)至(十二)項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罰款;違反下列行為(十三)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相關行業處罰信息,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國山東日照”網站公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的;
(三)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線的;
(四)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五)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七)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八)擅自在橋樑或者路燈設施上設定廣告牌或者其它掛浮物的;
(九)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十)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十一)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
(十二)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十三)未按規定移交工程檔案(含地下管線竣工測量結果)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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