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4日日政辦發〔2007〕74號發布,根據2018年7月2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決定》(日政發〔2018〕10號)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加快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縣道是指具有全縣(區)政治經濟意義、連線縣(區)城區和縣(區)內主要鄉(鎮)、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省道的縣際間的公路。
鄉道是指主要為鄉(鎮)內部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以及不屬於縣道以上公路的鄉(鎮)與鄉(鎮)及鄉(鎮)與外部連線的公路。
村道是指鄉(鎮)內通達行政村並直接為行政村民眾生產、生活服務,以及不屬於鄉道以上公路的行政村與行政村及行政村與外部連線的公路。
第三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遵循統籌規劃、分級管理、保障投入、確保暢通的原則,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工作方針,逐步實現管養分離、市場運作的管理機制和依法管理、安全暢通的公路交通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根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實際需要,多渠道、多方式籌措資金,統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保證農村公路正常養護,並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標。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市農村公路管理工作,履行監管和指導的職能。
縣(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縣道的養護管理,並對鄉道、村道的管理養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與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轄區鄉道、村道的日常管理養護工作。
第六條 農村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及農村公路附屬設施,不得干涉正常的養護施工作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農村公路設施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編制全市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和辦法;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庫;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籌集市級農村公路養護補助資金,監管養護資金使用情況,審核、編報全市農村公路養護建議計畫,下達全市農村公路養護投資計畫,組織審批縣道大修工程設計檔案,監督檢查全市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的實施及工程質量;組織縣道大修工程交、竣工驗收;指導、監督、檢查全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監管全市農村公路養護市場,組織技術交流和專業技術培訓;主管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組織實施和縣道的日常管理養護;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編制本縣(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建議性計畫,編報養護
工程技術方案,並按批覆的養護計畫組織實施;組織縣道中修和鄉道、村道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驗收;監督、檢查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鄉道、村道的日常管理養護和保護;依法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主要職責是:執行上級農村公路有關政策和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籌措鄉道、村道養護資金;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責任制,落實日常養護人員,並協助做好縣道管養和上級補助養護工程項目的實施,依法保護鄉道、村道。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的職責:在鄉(鎮)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下,做好轄區內鄉道、村道日常養護工作,並協助做好縣道養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金籌集與使用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籌集與使用管理遵循多方籌措、分級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主要來源如下:
(一)國家和省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撥款;
(三)鄉(鎮)、村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及農村公路冠名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的資金;
(五)其它可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的資金。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
國家和省補助資金按規定和計畫使用。
市財政安排的養護資金主要用於農村公路省重點養護項目的配套補助、縣道公路大中修養護和改建工程補助以及日常管理養護工作的考核獎勵。市對縣(區)、鄉、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實行以獎代補。鄉道、村道由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年按規定進行檢查驗收,達到規定標準要求的,市級按不低於600元/年公里的標準給予補助。
縣(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的資金,主要用於農村公路省重點養護項目、縣道公路大中修養護和改建工程上級補助資金的配套及鄉道、村道養護工程。縣(區)人民政府財政安排鄉道、村道的日常管理養護資金不得低於市級補助標準。
鄉(鎮)、村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主要用於鄉道、村道的日常管理養護和大、中修養護工程的配套。鄉鎮籌集的日常管理養護資金不低於400元/年公里。
其它方式籌集的資金,主要作為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項目的配套資金及日常養護資金,具體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根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髮展的實際需要,各級人民政府用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財政資金應當逐步增加。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當全部用於農村公路養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必須公開。各級交通運輸、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建議計畫的編制應遵循因地制宜、標準適當、量力而行的原則。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全省、全市農村公路發展目標和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內的農村公路養護年度建議計畫並報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工作應在上年度11月15日前完成;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後,編制全市農村公路養護年度建議計畫,並於上年度11月底前上報
省交通運輸廳。
省農村公路養護年度計畫下達後,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逐級下達,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四章 管理養護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是指按照公路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為保持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於完好技術狀態而進行的養護巡查、路況檢查、決策評價、內業資料管理及經常性保養維修、災害性損壞的預防和修復,以及為提高公路質量和服務水平而進行的大、中修和專項工程等作業活動。
第十七條 各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單位應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保持路面完好整潔、行車舒適;路肩整潔、路基邊坡穩定、排水暢通;構造物、橋涵完好;標誌、標線完善,綠化協調美觀。
各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單位應參照交通運輸部有關技術規範、標準等,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巡查、路況檢查、評價決策、內業資料管理等規章制度,逐步使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規範化、制度化、標準化。
各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單位要積極採用現代化管理手段和先進養護技術,大力推廣和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不斷提高農村公路養護技術水平。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按其性質、規模大小、技術難易程度劃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
小修保養即日常養護和小修工程,是對農村公路及附屬設施經常進行日常性、
預防性維護保養和修復其較微小損壞部分,使之常年處於完好的技術狀況。
中修工程是對農村公路及附屬設施的一般性磨損和局部損壞進行定期的修復、加固,以恢復其原有技術狀態的工程。
大修工程是對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已達到其設計使用年限或遇人為及自然災害而發生的嚴重損毀進行應急性、預防性和周期性的綜合治理和修復,恢復其原設計標準,或在原有技術等級範圍內進行局部改建或增建,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項目。
改建工程是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因不適應現有交通量增長和載重需要而提高技術等級指標,顯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較大工程項目。
專項工程是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發生較為嚴重的病害,通過日常維護保養無法恢復其原有技術狀態或由於重大交通事故以及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引起的較大損壞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搶修恢復的工程。專項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橋涵維修加固、水毀修復、安全保障工程等,根據工程量、規模大小,可分別按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管理程式進行管理。專項工程一般應於當年完工,對當年無法修復的水毀等專項工程,首先應採取措施搶通,然後視其規模大小、資金狀況,列入下年度大修或改建工程。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要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操作規程的規定實施。
養護質量應參照《公路養護質量評定標準》的規定進行檢查評定。對已達到縣道建設標準的路段,其養護質量應達到《山東省縣道標準路段實施標準》的要求。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農村公路養護市場,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逐步建立管養分離、權責明確、運轉協調、監管有力的管理養護機制。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引入競爭機制,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健全完善日常管理養護機制,全面保持和提高現有路況水平和通行能力,發揮農村公路的使用效益。農村公路日常管理養護工作,可以通過競爭方式承包給公路沿線村居或村民。小修工程由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可承包給專業化施工隊伍,實施契約管理。大中修工程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契約管理制度。養護工程管理應當把工程質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嚴格檢查驗收制度,提高投資效益。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大中修或改建工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設計和管理。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加強工程招投標管理、質量管理和監督。
農村公路大中修或改建工程項目完工後,應當及時整理項目檔案資料,做到資料歸檔齊全、規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組織交、竣工驗收。
大、中修工程質量
缺陷責任期為一年,質量保留金為施工契約金額的5%。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按照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在養護工程施工路段設定明顯標誌,必要時應當安排專人負責交通疏導,確保養護工程實施路段人員和行車安全。因施工原因造成車輛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須設定明顯的繞行標誌。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的綠化由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各管養責任單位分別組織實施。農村公路綠化要做到綠化與美化、防護與觀賞、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增強農村公路抗災能力,提高路容景觀水平。農村公路綠化可採取多種方式推行承包制,也可逐步通過市場化的運作方式轉讓綠化權來實施。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用地、砂石料場以及養護需要的挖砂、採石、取土、取水由縣(區)、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解決,保證養護需要。
第二十四條 對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風、沙、雨、雪、洪水、地震等)破壞的農村公路、橋涵等設施,各級農村公路管理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和設備及時進行搶修。農村公路管理單位難以及時恢復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當地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進行搶修。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農村公路的保護。
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農村公路保護的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為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保護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及農村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農村公路路產”)的行政管理。
本辦法中有關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規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縣道、鄉道,村道保護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市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管理和保護縣道公路,有權依法檢查、制止、處理各種侵占、損壞農村公路路產及侵犯路權的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管理和保護鄉道、村道,並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縣道的路政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可根據縣(區)交通運輸部門的委託行使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路政管理職責,有關鄉道、村道管理、保護方面的具體職責可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用地為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於1米的土地。
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為農村公路兩側建築物內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村道不少於3米。除農村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第二十九條 在農村公路及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
(一)設定電桿、變壓器、地下管線及其它類似設施;
(二)設定棚屋、攤點、維修場地及其它類似臨時設施;
(三)堆放垃圾、建築材料及其它類似堆積物;
(四)挖掘、採礦、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種植作物、燒窯、制坯、漚肥及其它類似作業;
(五)其它任何違法利用、損壞、污染、侵占公路和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三十條 在大中型農村公路橋樑周圍200米以及在農村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它危及農村公路、農村公路橋樑、農村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鐵輪車、履帶車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超限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經過有關農村公路管理單位同意,並賠償損失或者承擔為其採取的防護費用。
農村公路主要道口應設定禁行和限載標誌,必要時可採取保護、防護措施,限制和防止超限車輛駛入,但不得影響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消防等救援車輛的通行。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有管理職責許可權的農村公路管理單位同意,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因修建和進行其它建設工程占用、挖掘農村公路及其用地;
(二)穿、跨越農村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埋設管(桿)線等設施,以及在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架、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
(三)在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它標誌;
(四)在農村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
(五)在農村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塗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第三十四條 除農村公路防護、養護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農村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以及更新、砍伐農村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事先報經具有管理許可許可權的農村公路管理單位按規定審批。
路政許可事項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相關規定要求,並考慮農村公路遠景發展的需要。占用、利用農村公路興建各類工程和修建各種設施給農村公路造成損失、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修復或賠(補)償。賠(補)償收費按現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級農村公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農村公路巡查,制止、查處各種侵占、損壞農村公路路產、路權及其它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
對侵占、損壞鄉道公路路產及侵犯路權的行為,除收取公路賠(補)償費和所處罰款及責令車輛停駛的職責由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使、鄉(鎮)人民政府予以協助外,其它路政管理職責可由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行使,或依法決定由相應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第三十六條 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在農村公路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各級農村公路管理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路政管理人員和必要的管理裝備。
路政管理人員應當愛崗敬業、恪盡職守、熟悉業務、清正廉潔、文明服務、秉公執法。執行公務時,按規定統一著裝,佩戴標誌,持證上崗。
第六章 工作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實行自上而下逐級檢查考核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考核與獎懲。農村公路具體管養單位要堅持進行公路巡查及經常性檢查,每月要定期組織一次全面自查,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每季組織一次檢查,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半年檢查不少於一次。檢查考核結果與獎懲掛鈎。具體農村公路檢查考核辦法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分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分別根據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檢查考核的結果,並按照年度工作目標要求對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進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