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日照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是2019年日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9年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有關單位:
《日照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日照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與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是指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電子顯示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交通安全防護設施等用於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設施。
本辦法所稱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國道、省道、農村公路(縣道、鄉道、村道)。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並與道路建設相配套的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經費保障機制。
農村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經費,由縣(區)、鄉鎮人民政府保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當負責投資建設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並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六條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交通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技術標準及規範,道路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規劃、設計時,應當書面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工程設計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內容的意見。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定導則,指導全市道路交通設施的設計、施工、運營和維護管理工作。
第九條 交通安全設施應當從路燈照明系統、公共供電系統中取電,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設施用電,由建設單位負責接入路燈照明系統或者公共供電系統,無法從路燈照明系統或者公共供電系統取電的,應當同步建設交通安全設施所需的專用供電設施;既有道路的交通安全設施用電,由道路養護管理單位負責接入路燈照明系統或者公共供電系統。
第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多桿合一的要求,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等各類桿件、機箱、配套管線、電力和監控設施等進行集約化設定,實現共建共享,互聯互通,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道路竣工通車前,由道路建設單位提請應急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進行專項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車運行。
護欄開口、新通道路接入國省道和城市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同步設定、完善交通安全設施。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落實“三同時”規定,驗收合格後,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將交通安全設施全部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維護。既有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維護,由道路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建設和移交情況分工負責。其他道路的交通安全設施移交道路主管部門管理維護。未完成移交的,由道路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道路建設和交通安全設施建設不是由同一個單位負責,交通安全設施未完成移交的,維護管理工作由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單位負責。
交通安全設施的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對交通安全設施定期檢查、及時維護,保持設施完好,運行正常。
第十三條 交通安全設施移交過程中,應當一併移交招投標檔案、施工及維修契約、相關設備質保檔案、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接收。道路建設單位在簽訂施工及維修契約時,應當對交通安全設施移交後權利義務主體的變更作出約定。
第十四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嚴格落實交通安全設施的日常巡查、維護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已投入使用、尚未接收的交通信號燈,要指導維護單位合理調整配時。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道路主管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對存在嚴重隱患或者道路主管部門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因挖掘道路等原因需移動或者損壞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定臨時交通安全設施,完成施工後應當恢復原有交通安全設施,並報導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管轄範圍內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設施由該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並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牽頭髮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建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聯席會議制度,並承擔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加強對交通安全設施的分析研判,在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方面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建議並督促落實。
第十九條 未經交通安全設施管理部門同意,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占用或者損壞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它原因過失損壞交通安全設施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故意破壞交通安全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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