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陵水黎族自治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4年3月27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陵水黎族自治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已經十六屆縣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道路管理,規範城市道路挖掘行為,發揮城市道路正常功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海南省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因敷設、維修地下管線或者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適用本辦法。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是指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及自治縣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過街地下通道、巷道以及橋樑等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不包括省交通運輸廳管轄的高速公路、國道和省道。
未移交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以及住宅小區和機關、企業、部隊、學校等單位自建自養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按城市道路建設計畫進行改建、擴建、養護和維修造成城市道路的挖掘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道路挖掘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交通管理、行政審批、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轄區內城市道路挖掘的規劃管理、交通安全、許可審批、環境保護等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開展挖掘城市道路日常巡查工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地下管線(廊)應當與城市道路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五條 市政工程、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行政審批、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動機制,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道路挖掘許可信息推送至縣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各業務主管部門履行職責中發現有違反本辦法道路挖掘行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線索材料移送至縣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加強與燃氣、供電、供水、排水、消防、通信、有線電視、交通標誌等管線單位的協調溝通,研究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管線的規劃、設計、建設和年度挖掘計畫的編制,協調解決城市道路挖掘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於上一年度末將下一年度管線建設計畫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調整年度管線建設計畫的,應當將經管線產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的計畫自批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建設計畫和各類管線產權單位報備的年度管線建設計畫,制訂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計畫。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計畫應嚴格控制重複開挖,同一路段上的不同挖掘工程安排在同一時段內進行。
第七條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申請辦理挖掘城市道路許可,未取得挖掘城市道路許可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挖掘實行誰挖掘誰負責修復的原則。
第八條 挖掘城市道路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應事先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挖掘道路的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發生交通阻塞時,及時分流、疏導,維護交通秩序。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三日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申請辦理挖掘城市道路許可,應當向縣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許可申請表;
(二)挖掘道路長度大於50米的大型建設工程需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交通組織方案;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設計圖紙、施工方案及道路修複方案,以上方案應當包括施工計畫、交通組織措施、機械配置、施工污水排放方案、廢棄物處理、施工現場圍護、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等內容;
(四)涉及埋設燃氣等地下管線的,應當提供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屬於陵水黎族自治縣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清單的工程項目,在申請辦理挖掘城市道路許可時,不需要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水、電、氣等民生工程按海南自貿港行政審批有關規定實行容缺受理制和告知承諾制度。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一)申請在法定節假日及重大公共社會活動期間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申請挖掘的;
(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線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設同類管線的;
(四)申請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檔案或者提供資料不齊全的;
(五)申請人曾違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關規定,經查處仍未整改完畢或者未履行處罰決定的;
(六)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挖掘城市道路嚴重影響市政設施或道路交通安全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批准挖掘的情形。
對於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因處置突發事件、緊急搶修地下管線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時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並提交縣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備案。如遇節假日,補辦審批手續可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二條 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准的範圍、期限和技術標準挖掘,不得擅自變更;因氣候、地質條件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在挖掘期限屆滿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二)在挖掘現場醒目處懸掛挖掘城市道路許可證件和公示牌。公示牌應當標明項目名稱、地點、範圍、期限、單位、聯繫電話、投訴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三)施工現場設定圍擋、明顯標誌、交通安全設施、臨時通道等;
(四)不得擅自移動、拆除、壓占城市道路附屬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地下管線;
(五)遇到不明地下管線、測量標誌、文物保護標誌等設施時,應立即停止施工,採取保護措施,並報告相關部門,不得擅自移位、損壞;
(六)遇暴雨、颱風等惡劣天氣時,應當及時設定警示標誌,必要時加固圍擋,並及時清除積水;
(七)施工現場管理符合環保標準,統籌做好揚塵、噪聲、污水、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
(八)合理安排施工時序,採取分段施工、錯峰施工等方式進行,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進行夜間施工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且應當向附近民眾進行公告;
(九)道路開挖後修復回填過程中,應由市政道路管理養護部門監督其回填材料及施工技術,確保道路修復規範、合格;
(十)完工後及時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進行道路修復和場地清理,並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市政道路管理養護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地下設施權屬單位檢查驗收;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因城市建設、重大公共社會活動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向縣審批部門提出監管意見,由縣審批部門變更或撤回已經生效的挖掘城市道路許可,由此給被許可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被許可人需要變更挖掘城市道路的範圍、施工方式、期限、安全防護措施等許可內容的,應當向行政審批部門辦理許可變更手續或重新辦理許可。
第十四條 挖掘城市道路,應當按照批准的期限合理安排施工。暫時停止施工連續超過十日的,應當報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說明暫時停止施工的原因和恢復施工的時間,並向社會公示變更許可內容。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暫時停止施工無正當理由的,應當督促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恢復施工;逾期仍不恢復施工的,應當告知占用或者挖掘單位、個人在採取相關安全措施後,暫時恢復交通,並將相關線索材料推送縣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道路上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投訴:
(一)未經批准擅自挖掘的;
(二)未按照批准範圍、期限、面積、用途挖掘的;
(三)設定圍擋後不進行施工作業的;
(四)施工現場的圍擋、明顯標誌、安全設施、臨時通道、環境污染防治措施等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五)施工期間存在噪聲、大氣、水污染和未按要求處置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竣工後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委託具有市政工程施工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技術規範要求修復路面及相關設施,並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市政道路管理養護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地下設施權屬單位檢查驗收。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統籌驗收的總體工作,召集各單位參與驗收、形成驗收意見,並及時將驗收意見通知縣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挖掘路面的修復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為1年。未及時按標準修復城市道路或在質量保修期內修復路面出現質量問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將委託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修復,修復所產生的費用,由挖掘申請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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