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日照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是2020年日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日照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現將《日照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日照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市政府通過建立項目庫、編制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未納入三年滾動計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依法履行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審批管理,以及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編制、組織實施、綜合協調等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預算評審、資金籌措和年度預算安排,辦理資金撥付、審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參與項目投資概算審核,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監督。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審計等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計畫管理
第八條 市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九條 市政府按照三年滾動計畫,根據年度工作任務,結合財政收支情況,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每年9月底前,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完成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政府投資下一年度資金計畫,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10月底前,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市財政預算情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初步確定下一年度擬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項目名單,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條 年度計畫應當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十一條 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年度計畫經批准後,應當及時下達。年度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年度計畫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未納入年度計畫的項目原則上當年不得安排預算資金。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三章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決策
第十四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統稱政府投資項目。
對於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次審批。
第十五條 除國家和省政府另有規定外,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按照“誰出資、誰審批”的原則,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初步設計可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投資概算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定。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須達到規定要求,並對相關文本和附具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山東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八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重點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對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九條 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評價評估的事項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並對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作出說明。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估算投資以及項目的勘察、設計、節能、施工和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的招標實施方案,對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予以明確,並提交有關書面材料。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按規定附具以下檔案:
(一)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
(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明確可以不辦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節能審查意見(依據《山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辦理);
(五)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從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技術經濟可行性、建設方案合理性、經濟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查。
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要充分論證財政可承受能力和資金籌措方案。對超出財政可承受能力或者沒有落實資金來源、制定融資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審批立項和開工建設。
第二十二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當明確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編制投資概算,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深度,且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內容。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時,應當按規定附具以下檔案: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
(二)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書及相關技術檔案;
(三)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從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及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 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告,市發展改革部門可以要求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應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當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決定;項目情況複雜或者需要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審批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規定時限要求。
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批准並向項目單位出具批覆檔案,批覆檔案有效期一般為2年。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應當出具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並說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投資概算時,原則上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信等級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諮詢評估意見應當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投資概算的中介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評估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列入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劃的項目,可以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內容。
(二)對於投資規模較小、建設內容單一、建設標準明確、技術方案簡單的部分擴建、改建項目,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的,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只審核概算並下達投資計畫。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合併為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進行審批。合併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
(四)國家及省、市政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完成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決策程式,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條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推行代理建設制度。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在實施前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不可抗力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單位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概算調整方案,落實資金來源,並附具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支撐材料,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定。
市發展改革部門一般應當對概算調整方案進行諮詢評估,並根據諮詢評估結果按程式核定。其中,申請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項目,或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概算調增的項目,市發展改革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列入審計計畫,對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市發展改革部門參照審計結果,提出調整概算的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後進行調整。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應及時完成專項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由項目審批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也可委託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有行業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接收。
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實施等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項目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市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貸款貼息,是指市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第三十九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巨觀調控的要求,根據市政府確定的工作重點,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
第四十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應當用於計畫新開工或續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於已完工項目。
項目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金額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核定,對於已經足額安排的項目,不得重複申請。同一項目原則上不得重複申請不同專項資金。
第四十一條 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重大項目,應當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畫,通過線上平台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程式(區縣投資項目應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審批),並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第四十二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項目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畫,並通過線上平台完成審批(核准、備案)情況;
(四)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項目單位應對所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資金申請報告由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單位提出,按程式報送行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提出審核意見,並匯總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並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投向和申請程式;
(二)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三)項目已經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畫,並通過線上平台完成審批(核准、備案)。
第四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後,視具體情況對相關事項進行合規性審查,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相關單位進行評審。
第四十六條 採用貼息方式的,貼息資金總額根據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貼息率應當不高於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的上限。
第四十七條 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四十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調度已下達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下列實施情況,並按時通過線上平台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一)項目實際開竣工時間;
(二)項目資金到位、支付和投資完成情況;
(三)項目的主要建設內容;
(四)項目工程形象進度;
(五)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九條 因不能開工建設或者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導致項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五十條 市財政部門必要時可以對投資補助和貼息有關工作方案和政策等開展中期績效評價工作,並根據績效評價情況及時對有關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調整。
第五十一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審計、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資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信息、以及自然資源和規劃、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的相關手續辦理信息、審批結果信息、監管(處罰)信息,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互通共享。
項目相關審批檔案、招標投標、監督檢查、後評價、行政處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等涉及使用項目名稱時,應當同時標註項目代碼。
第五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登錄線上平台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後,項目單位應當按年度線上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單位應當線上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第五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十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六十一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進行諮詢評估設計時弄虛作假,或者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依照中介機構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和維修改造項目,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規定嚴格管理。
第六十五條 國家相關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各區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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