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2022年4月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27號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鐵路安全管理規定》,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0日
發布過程,全文內容,

發布過程

2022年4月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27號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全文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預防鐵路安全事故發生,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鐵路、地方鐵路的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鐵路安全管理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構建政府主導、部門指導、企業負責、路地協同、多方共治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安全工作,依法接受國家設立的鐵路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的管理和保護,落實鐵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鐵路運輸安全。
第六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鐵路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建立健全鐵路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將鐵路安全管理納入當地安全生產和平安建設,保障經費投入,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暢通。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範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鐵路護路聯防組織應當按照職責規定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鐵路沿線巡防管控、安全環境治理、治安隱患排查、矛盾糾紛調解處理和愛路護路宣傳等護路工作。
第八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鐵路安全知識,提高社會公眾的鐵路安全意識,鼓勵和引導社會公眾參與鐵路安全保護,防範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鐵路沿線實行安全環境管理“雙段長”制,鐵路沿線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做好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會同鐵路沿線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雙段長”工作機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巡查,及時排查和處置鐵路安全隱患;“雙段長”制的具體內容和段長信息應在適當位置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有權進行報告、舉報。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連同工程檔案等相關資料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有關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處理。
對於產權不清、管理主體不明的上跨鐵路立體交叉設施及渡槽、管線、涵洞等穿越鐵路的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指定維護、管理單位,簽訂協定,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通信線路和35千伏以下電力線路不得架空跨越電氣化鐵路。不符合前述要求的既有通信線路和電力線路,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當辦理遷移,或者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後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協商不一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前款以外新建、改建油氣、供熱、供排水、通信、電力等管線以及道路,需要跨越、下穿或者並行鐵路的,由建設單位與鐵路運輸企業就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等事宜,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協商一致、簽訂協定後,方可實施。施工時,建設單位與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指派專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施工。
油氣、供熱、供排水、通信、電力等管線以及道路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和養護,及時排除危及鐵路安全的隱患;不能立即排除隱患的,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依法劃定並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禁止實施可能影響或者危害鐵路設施設備和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確保鐵路線路安全。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附近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作業活動不影響鐵路設施設備和鐵路運輸安全。
第十四條 鐵路線路兩側桿塔、廣告牌、煙囪、風機等設施的高度不得超過國家鐵路技術規範的要求;不得種植倒伏後可能侵入鐵路建築限界或者損壞鐵路設施設備的樹木等植物。既有樹木等植物倒伏後可能侵入鐵路建築限界或者損壞鐵路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採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護措施。
發生樹木等植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先行採取修剪、砍伐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最大程度減輕事故危害,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採取上述措施依法需要辦理有關手續或者補償的,應當依法補辦有關手續或者補償。
砍伐樹木等植物已經依法補償的,在該土地上再行種植或者自然生長可能危及鐵路安全的樹木等植物,應當予以砍伐的,不再補償。
第十五條 鐵路線路兩側各500米範圍內的廢品收購站、露天垃圾消納點、塑膠大棚、彩鋼板、防塵網、廣告牌等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採取清理或者加固等措施,防止因掉落、脫落、飄浮等情形危及鐵路運輸安全。
第十六條 禁止在電氣化鐵路線路兩側各500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低空飄浮物。
禁止在鐵路線路兩側各100米範圍內,升放無人機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因安全保衛、應急救援、現場勘察、農業作業、施工作業、氣象探測、影視拍攝等確需開展上述飛行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並提前通知當捷運路運輸企業。
第十七條 在道路與鐵路交叉道口、並行路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其中,與高速鐵路交叉、並行的,應當設定提高防撞等級的防護設施。
道路與鐵路同步建設的,安全防護設施的設定、管理和維護,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者單位與鐵路運輸企業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道路建設在後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者單位負責設定,並負責公路安全防護設施的管理和維護,鐵路安全防護設施按照規定移交鐵路運輸企業管理和維護;鐵路建設在後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定,並負責鐵路安全防護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公路安全防護設施按照規定移交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者單位管理和維護。
第十八條 行人、車輛以及放牧等需要穿越鐵路線路的,應當從行人過道、鐵路道口、橋涵或者專用通道通過。禁止通過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
駕駛機動車通過上跨鐵路橋樑或者下穿鐵路橋樑、涵洞的道路,應當遵守限載、限高、限寬、限速等規定。
第十九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及鐵路運營秩序和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工作區域;
(二)擅自進入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
(三)擅自進入鐵路線路、車站封閉區域及其他禁止通行區域;
(四)故意干擾檢票閘機或者車門開、關,強行進出檢票閘門、上下列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及鐵路運營秩序和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與自然資源、水利、公安、交通運輸、氣象、地震等有關部門建立數據動態更新機制、鐵路沿線災害風險評估、預警、管控機制、水庫泄洪預警和告知制度,常態化開展災害風險隱患排查,加強鐵路沿線水庫管理,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提升防範能力。
第二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構建鐵路、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機制,並組織應急演練。
鐵路站車、鐵路沿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並報告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和鐵路監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第二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與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信息通報制度。
對於需要鐵路監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鐵路公安機關協調處理的可能危及鐵路安全的事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報告,收到報告的鐵路監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鐵路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對車站、鐵路沿線等重點保護區域應當加強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和維護,將涉及安全的視頻監控信息與當地公安機關、鐵路公安機關實現圖像資源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時,應當將本行政區域記憶體在鐵路安全隱患的重點區段納入視頻監控範圍。
第二十四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處理,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應予處罰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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