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辦法》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一廠出事故、萬廠受教育,一地有隱患、全國受警示”重要指示精神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貫徹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原則,推動發揮事故警示教育作用,進一步壓緊壓實各方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範同類事故重複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一廠出事故、萬廠受教育,一地有隱患、全國受警示”重要指示精神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貫徹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原則,推動發揮事故警示教育作用,進一步壓緊壓實各方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範同類事故重複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以下事故警示教育,適用本辦法:
(一)工礦商貿行業領域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
(二)道路運輸、鐵路運輸、農業機械等其他行業領域發生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三)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條 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分級分類、注重實效的原則,常態化組織開展事故警示教育。
第四條 事故警示教育原則上由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分級組織召開,具體工作可以指定行業(領域)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承辦。對傷亡人數較多、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可以提級組織召開。
(一)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由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召開。
(二)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社會影響較大的典型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地(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召開。
(三)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縣(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召開。
(四)其他情形需要召開的,視具體情況另作安排。
第五條 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後應及時組織開展事故警示教育,並可以邀請上一級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部門以及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派人參加。
第六條 事故警示教育可採取事故現場會議等形式開展。事故相關單位同行業領域企業、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部門、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派人參加。一般情況下,參加事故警示教育人員範圍具體如下:
(一)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召開的事故警示教育: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和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部門相關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參加,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相關負責人和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參加,縣(市、區)黨委、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參加。
(二)地(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召開的事故警示教育:地(州、市)黨委、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相關負責人和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參加,縣(市、區)黨委、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參加。
(三)縣(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召開的事故警示教育:縣(市、區)黨委、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參加。
(四)組織行政轄區內的企業參會:主要包括發生事故的企業同行業及相關行業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礦長等,分管安全、生產、技術工作的副總經理、副廠長、副礦長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第七條 事故警示教育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通報事故基本情況,分析事故初步原因和暴露問題;
(二)通過圖片、錄像、動漫或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復盤事故發生經過,也可以視情形通過參觀事故現場、邀請相關人員現身說法等方式,增強警示教育效果;
(三)通報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已採取的強制措施等;
(四)事故單位作深刻檢查,深入剖析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汲取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五)事故發生地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對本部門的日常監管、執法檢查等工作作深刻剖析,提出防範同類事故的有效措施;
(六)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結合《自治區實施<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細則》,就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職責、督促部門落實行業監管職責作表態發言;
(七)其他需要安排的事項。
第八條 相關行業(領域)主管、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部門應當督促事故責任單位和同類生產經營單位將事故教訓納入本單位全員安全培訓重要內容,開展事故反思活動,深刻汲取事故教訓,並及時查找制度、技術和管理漏洞,有針對性地加強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確保全全生產。
第九條 事故警示教育結束後10日內,負責組織召開事故警示教育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將警示教育有關情況和事故防範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等,報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 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編制重特大事故案例,製作重特大事故警示教育片,並指導地(州、市)安委會辦公室編制、製作其他典型案例和警示教育片,為開展安全生產警示教育活動提供素材。
第十一條 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將各地(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巡查、督查、考核和事故防範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內容。
第十二條 開展事故警示教育不能代替事故掛牌督辦、警示、約談等。
第十三條 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加強對各地(州、市)事故警示教育開展情況的指導、督辦。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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