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3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徵求意見稿)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故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自治區組織指揮機構及職責
2.2 自治區級以下組織指揮機構
2.3 專家組
3 預防預警機制
3.1 風險管控
3.2 事故預警
4 應急回響
4.1 信息報告
4.2 事故單位先期處置
4.3 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
4.4 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4.5 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4.6 信息發布
4.7 暫停救援與回響終止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2 總結評估
5.3 檔案管理與事故調查
6 保障措施
6.1 應急隊伍保障
6.2 物資裝備保障
6.3 技術支持保障
6.4 通信與信息保障
6.5 交通運輸保障
6.6 醫療衛生保障
6.7 氣象保障
6.8 電力保障
6.9 資金保障
7 預案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7.2 預案修訂
7.3 預案解釋
7.4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範全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回響程式,科學、高效、有序實施應急救援,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檔案規定,結合自治區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下列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
(1)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2)超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處置能力,或者跨地(州、市)級行政區域、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
(3)跨地方、兵團的,需要自治區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
(4)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
自治區相關行業領域對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減輕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2)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地方黨委、人民政府及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負責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對跨地方、兵團的事故,注重兵地融合、協同救援。
(3)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以事發地黨委、人民政府為主,自治區有關部門與地方黨委、人民政府密切配合,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必要時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直接組織指揮。
(4)堅持科學決策、依法處置。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作用,強化科學決策。建立快速回響、協調聯動工作機制,採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提升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
(5)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加強預防、監測和預警工作,做好常態下的應急準備,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1.5 事故分級
根據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等級(事故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1)。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自治區組織指揮機構及職責
2.1.1 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在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設立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設定圖見附屬檔案2),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總指揮(應對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任總指揮),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自治區應急管理廳、事故相關行業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事發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負責人任副總指揮。
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決策部署;組織指揮、指導、協調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成立自治區現場指揮部,必要時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向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事故和應急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協調支援;決定啟動和終止預案的應急回響;組織做好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發布工作;研究決定應對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2.1.2 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所屬行業領域類別,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承擔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綜合協調和運轉樞紐工作。貫徹落實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組織、協調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加強應急聯動和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籌備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有關會議,起草與辦理檔案;做好有關信息傳達、收集、分析、報送、發布工作;加強應急救援專家服務和管理;做好事故檔案收集保管工作;完成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1.3 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組成(成員單位及其職責見附屬檔案3)。其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所監管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具體包括:編制管理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資源保障等工作。
2.1.4 自治區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需要,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可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按照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授權負責組織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訂並實施應急救援方案,決定現場應急處置措施,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及時向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情況,並提出有關建議和支援請求。現場指揮部可下設綜合協調、事故救援、交通管制、醫療救護、環境監測、安全保衛、應急保障、新聞宣傳、善後處置、專家諮詢等工作組(工作組及其職責見附屬檔案4)。工作組設定可以根據事故應對需要進行調整。
2.1.5 自治區應急救援現場工作指導組及職責
根據實際情況,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也可派出現場工作指導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協調事發地指揮機構開展應對工作,但不替代地方指揮機構的指揮職責。現場工作指導組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會同有關專家組成。現場工作指導組主要負責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況和初步原因;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企業核查核實並如實上報事故遇險、遇難、受傷人員情況;根據前期處置情況對救援方案提出建議,協調調動外部應急資源,指導事故應對處置、輿論引導和善後處理工作;起草事故情況報告,並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2.2 自治區級以下組織指揮機構
各地(州、市)、縣(市、區)可參照自治區組織指揮機構,設立本級組織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
2.3 專家組
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專家庫並動態更新,制定專家諮詢制度,研究生產安全事故應對等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議。事故發生後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生產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和應急救援、調查評估等工作提供諮詢服務和技術支持。
3 預防預警機制
3.1 風險管控
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落實監管責任,持續推進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制度化、規範化,定期對重大風險進行分析、評估,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加強應急準備,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風險會商機制,及時掌握安全風險動態,針對生產安全事故易發的關鍵領域、關鍵時段,發布安全生產提示、警示信息。
對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險情,或當其他事件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時,相關單位應及時通報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對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通報同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3.2 事故預警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生產設施設備及環境異常,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發布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預警,確保本單位所有事涉人員都能及時收到預警信息,並及時向事發地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預警報告後,應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通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研判預警信息,採取應對措施;當可能影響鄰近地區時,應及時通報鄰近地區有關部門;當可能發生的事故預計超過本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研判、處置。
3.2.1 預警級別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對可以預警的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發展,發布單位可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預警信息。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3.2.2 預警發布
預警信息原則上由屬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發布。預警信息內容包括:預警原因、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時間、影響情況、應對措施、發布機關等。預警信息發布部門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換。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預防事故發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不限於)措施:
(1)組織收集、分析事故險情信息,研判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制定預警行動方案,建立並保持信息渠道暢通;
(2)組織協調涉險區域有關單位採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和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通知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通知相關單位做好應急資源準備;
(4)及時發布事態信息,公布應急措施,回應社會關切,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關鍵設施檢查監測,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範應對工作,必要時組織停產撤人;組織應急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應急準備。
3.2.4 預警調整及解除
發布預警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安全風險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發布單位及時宣布解除預警警報,終止預警行動,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4 應急回響
4.1 信息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知情單位或個人應當立即通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報警電話、值班電話及其他各種途徑報告。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並撥打相關應急救援電話。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力爭3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的要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在2小時內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本級黨委宣傳部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要時可以電話先報、越級上報。信息初報或報警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類別、簡要經過、影響範圍和人員傷亡(失聯)的初步估計、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
當事故情況發生變化時,需及時進行信息續報,內容包括:人員傷亡、事故影響最新情況、事件重大變化情況、採取應對措施的效果、檢測評估最新情況和下一步需採取的措施等。
4.2 事故單位先期處置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回響,採取下列(不限於)應急處置措施:
(1)組織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攜帶必要防護及救援裝備,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迅速、科學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2)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地區、單位和人員;
(3)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4)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並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建議;
(5)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4.3 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
4.3.1分級應對
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區負責應對。較大事故由地(州、市)負責應對。一般事故由縣(市、區)負責應對。對涉及跨行政區域或超出屬地人民政府應對能力的事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負責應對。
4.3.2 回響分級
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Ⅳ級。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或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啟動Ⅰ級、Ⅱ級回響。發生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時,由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本級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分別啟動Ⅲ級、Ⅳ級回響。
4.3.3 回響程式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後,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以及事故發展態勢和現場救援工作進展情況,採取下列(不限於)措施:
(1)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迅速通知自治區有關領導和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以及有關專家、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準備;
(2)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啟動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回響,做好應急值守工作,密切關注、追蹤事態發展和現場救援工作的進展情況;
(3)建立通報機制,加強部門間信息通報,及時向自治區領導及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相關信息;
(4)根據獲知的事故現場態勢及應急救援力量等信息,組織專家進行會商研判,擬定應急處置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協調指揮方案,向事發地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應對處置意見建議;
(5)在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的組織協調下,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組成的事故現場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通知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做好交通運輸、通信保障、氣象服務、環境保護、安全保衛、人員疏散安置、應急力量等方面的協調支持工作;
(6)在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的協調指揮下,調動有關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支援現場搶救;
(7)按照自治區信息發布有關工作規定,向公眾和媒體通報事故應急救援情況的信息,掌握公眾輿論動向,做好輿情管控工作。
4.4 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4.4.1 事發地人民政府先期處置
事發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應立即組織先期處置,採取下列(不限於)應急處置措施:
(1)啟動應急回響;
(2)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地區、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
(4)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發布調用和徵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6)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7)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請求上級人民政府協調支援,依法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4.4.2 自治區層面應急處置
自治區啟動應急回響後,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採取下列(不限於)處置措施:
(1)對事發地(州、市)、縣(市、區)提出事故應急處置要求,指令自治區有關部門立即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2)向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必要時請求應急管理部給予支持,及時通報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區);
(3)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救援,必要時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4)依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或派出現場工作組指導協調事發地指揮機構開展應對工作;
(5)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的,及時上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6)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指示,進一步採取相關處置措施。
4.4.3 現場指揮
自治區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地(州、市)、縣(市、區)先期設立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納入自治區現場指揮部。到達事故現場的各方應急力量應及時向自治區現場指揮部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現場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並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進展情況。
自治區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救援需要,可採取下列(不限於)工作措施:
(1)要求應急救援人員根據需要攜帶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2)採取確保民眾安全的安全防護措施;
(3)決定應急狀態下民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程式;
(4)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5)啟動應急避難場所;
(6)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7)加強治安管理;
(8)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宣傳報導工作。
4.5 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發生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分別由事發地(州、市)、縣(市、區)根據本級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及時處置,自治區有關部門視情給予指導。
4.6 信息發布
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事發地黨委、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區黨委的統一部署,在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的統籌指導下,第一時間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全面、客觀發布權威簡要信息、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未經批准,參與處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故信息。一般或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發布,由事發地黨委、人民政府根據相關規定具體負責。對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敏感或涉外事件,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組織報導。
4.7 暫停救援與回響終止
在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現可能威脅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次生、衍生災害等情況時,現場指揮部可以決定暫停救援,並應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化解風險;現場救援隊伍可以立即暫停救援,並在撤離至安全區域後及時向上級機構報告。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現場指揮部確認和批准,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啟動事故應急回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生產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由事發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事發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配合。
善後處置主要包括人員安置、補償、保險理賠、徵用物資補償、污染消除等事項。事發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儘快消除事故影響,依據相關法律政策做好遇難者及其家屬的善後處理及受傷人員的醫療救助等工作;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人員及受影響民眾,對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督促轄區內保險公司積極做好理賠服務工作;及時歸還調用和徵用的財產,財產被毀損、滅失、消耗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做好環境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
5.2 總結評估
應急救援結束後,現場指揮部應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並及時上報。
5.3 檔案管理與事故調查
依法落實檔案工作責任制,堅持從源頭抓好檔案工作,在開始應對處置生產安全事故時,現場指揮部即提出檔案工作要求,明確檔案工作責任部門、人員和職責,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形成和留存各類檔案材料,確保收集齊全完整、整理規範有序。應急結束後,檔案工作責任部門對現場採集、留有的所有現場證據、資料及技術檔案登記造冊、編號,並移交生產安全事故所屬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管理。
事故調查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6 保障措施
6.1 應急隊伍保障
自治區應急救援力量由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軍隊應急力量和社會救援力量等組成。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掌握所轄區域內應急救援隊伍資源信息情況,督促檢查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應急準備情況,完善應急救援隊伍指揮調度制度,保證應急救援隊伍高效有序參加事故搶險救援。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可以與鄰近的安全生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定。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應急救援人員。
6.2 物資裝備保障
自治區有關部門應掌握本行業領域的救援裝備情況,根據職責分工,配備救援和搶險物資裝備。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物資、設備和生活必需品等儲備、調用制度,保證應急狀態時的緊急調用或徵用。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特種救援裝備。
6.3 技術支持保障
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應急信息資料庫,充分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應急救援專業技術的研發能力,研發或引進應急救援新技術和新裝備,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6.4 通信與信息保障
通信、廣電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督促相關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處置專用通信與信息網路。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通信主管部門組織協調調用應急通信車輛、裝備,保證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
6.5 交通運輸保障
自治區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建立健全交通運輸應急聯動機制和應急通行機制,按照各自職責,確保緊急情況下的綜合運輸能力和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
6.6 醫療衛生保障
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並擬定醫療救護保障計畫,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衛生救援。
6.7 氣象保障
氣象部門應為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決策和應急回響行動提供所需要的氣象資料和氣象技術支持。
6.8 電力保障
電力主管部門應組織屬地電力企業為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回響行動提供所需要的電力供應保障。
6.9 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處置生產安全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應急救援領域自治區和各地(州、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切實落實各級支出責任。
7 預案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式和措施。
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畫,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並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7.2 預案修訂
應急預案實施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或安全風險、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自治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各地(州、市)制修訂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自治區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修訂生產安全事故部門預案。
7.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新政辦發〔2010〕2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2.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設定圖
3.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4.自治區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工作組及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