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共三十四條,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6年2月1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按照國家制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
第三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明確、便民高效的原則,實行企業全面負責、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合監管、社會廣泛參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工商、環保、公安等部門在各自法定職責範圍內,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建立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倡導和推行電梯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學校、新聞媒體、電梯使用以及與電梯使用安全相關的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宣傳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乘梯人應當遵守乘梯規範,自覺維護電梯運行安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八條 電梯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對其生產、銷售、使用、檢驗檢測的電梯安全負責。
第九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提供電梯設計檔案、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應急處置技術指導檔案;
(二)明確電梯整機或者重要零部件的使用年限,建立電梯整機、重要零部件驗收和溯源制度;
(三)保證電梯零部件供應,提供電梯安全運行和故障處理技術指導,協助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四)定期跟蹤調查電梯安全運行情況,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提出處理建議,立即告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並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五)對在保修期限內的保修事項,履行保修義務;
(六)對因設計、製造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產,依法實施召回,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進貨查驗制度和銷售台賬。銷售的電梯應當隨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
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電梯。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選購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製造的電梯,且選型、配置及備用電源應當與建築物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既有建築物、建築設施,需要加裝電梯的,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及鋼結構工程應當符合建築工程設計規範。
第十二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工程經監督檢驗合格並竣工驗收後,電梯施工單位將電梯鑰匙以及技術資料移交給電梯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的,即為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所有在用電梯必須明確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未明確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產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責任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機構管理的,受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機構為責任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機構管理的,電梯屬於單一產權的,該產權人為責任單位;屬於共有產權的,產權共有人為責任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應當在租賃契約中約定責任單位;未約定的,電梯產權人為責任單位。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依法辦理電梯使用登記;使用管理責任單位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二)負責電梯日常使用安全,建立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對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沒有相應資質的,應當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
(四)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電梯運行日常巡查等工作;
(五)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應當與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有效聯通,應急照明保持正常;
(六)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標明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使用登記標誌、警示標誌、安全注意事項、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號碼;
(七)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定停用警示標誌;電梯經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繼續使用;停止使用電梯超過二十四小時以上的,應當公告電梯停止使用的原因和修復時間;
(八)乘客被困時,應當及時組織排險、救援;
(九)使用電梯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其他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的,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十)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裝修結束後,應當經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測試,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協助做好電梯的改造、修理、更新、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工作。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承擔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更新、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所需費用。
住宅電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可以採取下列方式籌集費用: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由電梯產權人承擔;屬於共有產權的,由產權共有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分攤相關費用;電梯產權共有人依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 使用電梯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標明停用警示標誌的電梯;
(二)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三)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四)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五)拆除、損壞電梯的零部件、附屬設施或者標誌;
(六)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發現電梯運行異常的,應當立即告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或者其他相關人員。
第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維護保養由取得相應資質的作業人員實施,作業現場應當設定警示標識和防護欄;
(二)建立每部電梯的維護保養記錄,記錄保存期不少於四年;
(三)確保應急救援電話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及時實施現場救援;
(四)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及時予以排除;
(五)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向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提出處理建議;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向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六)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電梯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不少於二年。
第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企業註冊地以外的市、縣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應當設定固定辦公場所,配備與其業務量相適應的維護保養人員和設備,並向維護保養業務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提供檢驗檢測服務,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
第二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對電梯實施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對技術資料、現場檢驗條件不符合技術規範要求的,不予實施監督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定期檢驗:
(一)未明確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的;
(二)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三)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又未委託維護保養單位的;
(四)使用存在違法行為,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告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一)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行為;
(二)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三)電梯經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仍繼續使用的;
(四)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的單位或者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委託製造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電梯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對電梯進行改造、重大修理、更新:
(一)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電梯遭受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維護保養單位認為需要對電梯進行改造、重大修理或者更新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第二十三條 受委託進行電梯安全評估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對評估結論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於評估結論作出之日起十日內,向負責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評估信息。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監督檢查年度計畫,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下列電梯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三)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四)舉辦重要會議或者大型民眾性活動,以及其他需要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信用評價制度,定期開展評價工作,建立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制定電梯應急預案,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建立區域電梯救援網路,實現快速專業救援。
第二十七條 電梯發生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及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並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因電梯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事故發生單位及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做好受傷人員的救助、安置工作。已經投保責任保險的電梯,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通知電梯保險人及時啟動電梯事故應急墊付、支付機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事故調查處理許可權,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電梯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整改措施,預防同類事故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電梯生產、銷售、使用和檢驗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相關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將違規單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義務。
違規單位拒不履行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工商、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對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採取相關信用約束措施。
第三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
(二)發現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未報告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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