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海南藏族自治州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是海南藏族自治州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藏族自治州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確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並完善電梯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高電梯安全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規劃和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及鋼結構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房產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公安、消防、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電梯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工信、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引導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幼稚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和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電梯安全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六條 鼓勵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使用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電梯安全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舉報和投訴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八條 電梯的選型配置及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導軌支架預埋、備用電源等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急救、消防、通信、無障礙通道等要求。
車站、機場、行人過街通道等公共運輸場所使用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共運輸型電梯。
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有關電梯的設計不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規範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予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檔案。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電梯井道施工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電梯安裝等單位進行會審。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規定的,應當立即整改;未經整改或者整改後不符合電梯安裝要求的,不得安裝電梯。
第十條 安裝使用乘客電梯,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
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電梯的使用單位應當為電梯配備視頻監控設施,並保證正常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不得擅自破壞、拆卸、中斷電梯智慧型化遠程監測裝置。
第十一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
電梯原製造單位已經註銷、不再具有相應許可資格或者無法提供安裝、改造、修理等其他情形的,電梯所有權人或者使用單位可以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於電梯改造完成後三十日內,更換電梯的產品標牌,標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單位的名稱、資質許可證件編號等信息。
電梯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對改造、修理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檢驗合格後,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應當在委託契約或協定中予以明確,受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應當在租賃契約中約定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清的,出租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未明確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電梯報廢、拆除或者使用單位發生變更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拆除、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註銷、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日常巡查、定期報檢、安全培訓等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建立一梯一檔安全技術檔案並長期保存;
(二)配備具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作業資格的人員負責電梯安全管理,並保證在崗;
(三)採取有效措施,保持電梯廳門、轎廂內乾淨整潔,確保電梯安全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照度等環境要求。不得在電梯轎廂、機房、井道內放置與電梯安全運行無關的物品;不得加裝易燃或者可能產生大量有害氣體、煙霧等材料製成的設施設備等;
(四)在電梯明顯位置標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責任承諾書、警示標識、有效期內的安全檢驗標誌、維護保養單位名稱及應急救援電話;
(五)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設定廣告不得影響電梯的安全性能,必要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配合;
(六)新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的,應當於檢驗有效期屆滿前二個月簽訂;
(七)保持電梯視頻監控設施、緊急報警裝置完好有效;
(八)委託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承擔維護保養,現場監督、配合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工作,並簽字確認;
(九)配合通訊運營企業完成電梯井道內通訊信號的覆蓋,保持移動信號暢通;
(十)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和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檢修,並張貼警示標識,消除電梯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一)電梯使用單位變更的,應當完整移交電梯相關資料;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 電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使用標誌所標註的下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封停電梯,在顯著位置設定停用警示標識,並在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電梯重新啟用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啟用手續,申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八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安全評估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未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估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一)使用期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遭遇水浸、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
電梯安全評估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活動,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公正性負責,並及時將評估結論報告電梯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公布安全評估結論。
第十九條 乘客在乘用電梯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不得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三)不得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阻擋電梯層門、轎門;
(四)不得拆除、毀壞電梯警示標誌、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五)不得在電梯轎廂內吸菸;
(六)電梯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與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取得聯繫並服從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指揮;
(七)需要陪護的人員乘用電梯時,應當由陪護人員陪護並負責其安全;
(八)不得有影響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證照資質。首次在本州從事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將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州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告知州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維護保養單位從事電梯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等技術手段設定技術障礙,或者將不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維護保養,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定的維護保養項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維護保養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並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範、標準進行維護保養;
(二)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時,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且不少於二人;
(三)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說明有關情況和處理建議;
(四)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電梯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設立固定電話作為值班電話,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保證值班通信暢通;
(六)在有維護保養業務的縣,合理設定駐地維護保養站點,根據需要配備常駐維護保養人員;
(七)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或者事故通知後,三十分鐘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在救援工作完成後三日內,將救援情況和故障原因分析書面報告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八)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每半年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自檢記錄;
(九)終止電梯維護保養時,應當確保移交的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不得干擾影響電梯的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十)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書面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契約。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簽訂維護保養契約前,對擬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運行狀況進行評價,並作出評價報告提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和原維護保養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新簽訂的維護保養契約生效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維護保養信息變更。
維護保養契約終止時,原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進行書面交接。
第二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契約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維護保養項目及要求;
(二)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時間頻次;
(三)故障維修和緊急救援到達時限;
(四)維護保養單位和電梯使用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五)收費方式和標準;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電梯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一)使用未依法辦理使用登記電梯的;
(二)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三)使用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報停、報廢電梯的;
(四)違規進行電梯安裝、修理、改造、維護保養的;
(五)變更維護保養契約的;
(六)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畫,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安裝、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電梯安裝、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質量實施監督抽查;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發布電梯安全狀況報告。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電梯管理信用檔案,強化信用監管。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安全隱患。責令改正期限應根據實際整改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三十日。確因問題複雜需要延長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使用單位每年至少演練一次,維護保養單位每季度至少演練一次。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及相關部門履行應急處置與救援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接到電梯事故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報告,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督促指導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等進行現場救援或者消除隱患,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改造後,電梯改造單位未更換產品標牌,標明相關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放置和加裝與電梯安全運行無關的物品、設施設備的;
(二)未在電梯的明顯位置設定應急救援電話、標明安全責任承諾書的;
(三)未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的;
(四)未查驗相關資質證書,委託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承擔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的;
(五)未按規定時間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以更改電梯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及其他方式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簽訂維護保養契約時未進行評價、未按時辦理信息變更的;
(二)維護保養契約終止時,未與使用單位進行書面交接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擅自破壞、拆卸、中斷電梯智慧型化遠程監測裝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舉報後未依法及時處理的;
(二)發現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依法處理的;
(三)妨礙電梯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四)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行為未依法進行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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