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救援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經費保障、考核考評、應急救援協調等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因電梯安全引發的矛盾糾紛。
第四條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梯底坑、井道和機房工程質量、電梯選型配置的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監督電梯運行維護費、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投保電梯安全責任險情況。
保險監管部門負責對承保電梯安全責任險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指導保險機構做好承保理賠服務工作。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督促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加強電梯轎廂和井道綜合信息通信網路覆蓋。
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財政、教育、新聞媒體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電梯製造單位對其生產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負責電梯使用安全管理,承擔電梯使用安全主體責任。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對施工質量負責;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
第六條本市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參與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服務質量評價,公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價格、主要零部件檢查更換周期等信息,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範運作。
第七條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其運行維護費中包含電梯責任保險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投保。
鼓勵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提供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八條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向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出廠資料、安裝技術資料、系統操作檔案等與電梯運行安全相關的信息,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電梯製造單位禁止將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生產。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採購符合建設工程設計要求的合格電梯;
(二)電梯機房應當符合電梯安全運行通風要求;
(三)新安裝的載人電梯應當配備內置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緊急報警、接警訊息應當暢通。
第十條既有建築申請加裝電梯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辦理批准手續。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電梯所有權人應當配合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監督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履行相關職責,承擔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更新、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保險等費用,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十二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電梯安裝後尚未移交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管理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託人為使用管理單位;
(三)自行管理電梯的,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單位;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應當書面約定其中一個為使用管理單位,其他共有人承擔連帶安全管理責任;
(四)出租、出借配有電梯場所的,契約中應約定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出租、出借單位為使用管理單位。
無法確定使用管理單位的,由電梯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協調相關單位和個人落實使用管理單位。
未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電梯,監督並且配合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二)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三)建立並嚴格執行電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規程,長期保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四)與維護保養單位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契約,編制電梯定期檢驗計畫,督促落實定期檢驗和隱患治理工作;
(五)做好被困乘客的安全指導工作,及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
(六)對運載裝修材料、裝修垃圾以及容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電等物品的,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七)對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實時監控,監控數據應當保存不少於30日;
(八)移裝電梯的,應當委託電梯檢驗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出廠檔案齊全並具備移裝條件的,委託取得電梯安裝資質的單位進行;
(九)拆除電梯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消除拆除電梯的使用功能;
(十)其他與電梯安全使用相關的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除執行本條例規定的相應條款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權利、義務和責任;
(二)電梯經安全評估的,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張貼電梯安全評估結論;
(三)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單獨收取的,應當專款專用,並每年向業主公布費用的支出情況;
(四)向相關業主公示電梯故障、事故隱患和故障排除、電梯修理等情況,並書面報告業主委員會;
(五)不得以拖欠物業費為由限制使用電梯。
第十五條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應當在電梯製造單位的指導下進行。電梯裝修應當採用不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材料和工藝,並做好裝修記錄。裝修結束後,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電梯轎廂重量的變動超過電梯製造單位設計範圍的,按照電梯改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電梯安裝電梯卡的,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取得改造許可的單位進行,經電梯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在用住宅電梯安裝電梯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物業服務契約中應當明確採用電梯卡模式管理電梯;
(二)未簽訂物業服務契約的,商品房買賣契約中應當明確採用電梯卡模式管理電梯;
(三)未明確採用電梯卡模式管理的在用電梯安裝電梯卡的,應當徵求業主意見,並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七條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共同承擔;
(三)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結餘和依法利用電梯張貼、播放商業廣告的收入,應當用於電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
(四)業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費用。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採取更新、改造、修理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電梯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物業管理部門、使用管理單位、業主共同商議,確定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十八條經檢驗機構認定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採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的,由使用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核實,可以直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按照簡易程式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完成後30日內,將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以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向相關業主公示。
第十九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保養單位承接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對電梯狀態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使用管理單位;
(二)更換的電梯零部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三)及時排除電梯故障或者事故隱患,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使用管理單位,並告知使用管理單位故障或隱患排除前不得使用;
(四)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義務。
第二十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聘用無維護保養資格人員;
(二)拆除電梯安全保護裝置、短接安全迴路;
(三)使用報廢零部件用於維護保養業務;
(四)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等技術手段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超過檢驗有效期的電梯不得使用。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定期檢驗周期屆滿前30日內申請檢驗,更換電梯使用標誌。
電梯檢驗有效期內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維護保養契約生效之日起15日內到檢驗機構更換電梯使用標誌。
第二十二條檢驗檢測機構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電梯經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整改繼續使用的;
(三)超過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使用管理單位未申請定期檢驗繼續使用的;
(四)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的施工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
第二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受理安全評估申請後,應當組成不少於3人的專家評估組進行評估。
電梯經安全評估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可以繼續使用的評估意見;無法達到安全運行要求或者繼續使用成本過高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更新、改造、修理或者予以判廢的評估意見。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應急處置平台,設立電梯安全應急救援資金,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應急演練,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電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應急回響預案,組織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建立區域性電梯安全救援網路,實現快速專業救援。
第二十五條發生電梯事故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專項處置預案,組織排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及時向所在地的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督促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等進行現場救援,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第二十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實施監督檢查,建立電梯安全信用懲戒制度,健全信用檔案,實施質量安全信用評價。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以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監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向發證機關提出撤銷資質資格的建議。
有不良記錄或者1年內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被處罰2次以上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錄入質量安全信用評價系統,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停止違法行為,查封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條發生電梯事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有效處置和消除事故隱患的,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落實電梯安全責任,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九條電梯製造、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電梯製造單位將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生產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項目建設單位新安裝的載人電梯未配備內置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使用未明確使用管理單位電梯的,責令停止使用;
(二)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監控數據保存少於30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委託未取得安裝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移裝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採取必要措施消除拆除電梯的使用功能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電梯轎廂裝修的材料和工藝影響電梯安全運行或者裝修結束後未經測試投入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安裝電梯卡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公示電梯故障、事故隱患和故障排除、電梯維修等情況的;
(二)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單獨收取的,未專款專用或者每年未向業主公布費用支出情況的;
(三)以拖欠物業費為由限制使用電梯的。
第三十二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未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拆除電梯安全保護裝置、短接安全迴路或者使用報廢零部件用於維護保養業務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等技術手段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責令改正,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行政監管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法律、法規對電梯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