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電梯責任保險方案

為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落實電梯安全主體責任,維護各方權益,加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工作,減少生產者、使用者、管理者經濟損失,依據《佳木斯市電梯安全條例》《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佳政辦規〔2018〕30號),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工作範圍
電梯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所擁有或管理的電梯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按照“誰主張、誰投保、誰受益”的原則,投保責任主體應當是電梯產權人(或使用權人、管理人、經營人)、維保單位、檢驗機構、電梯生產廠家等電梯安全相關單位和個人。
率先選擇電梯擁有量高、分布密集的住宅物業小區電梯作為試點,然後逐步擴展到學校、幼稚園、醫院、客運樞紐等公眾聚集的場所以及相關單位。
二、工作原則
為完善電梯安全責任制度,建立電梯約束機制和事故賠償社會救助機制,提高全市公共安全保障水平。堅持“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專業經營、企業自願”的原則,市場監管、住房保障、銀保監等部門要按照“廣覆蓋、低負擔、高保障”的思路,共同研究制定推行電梯責任保險的政策措施和保險方案並通過公開招標、最佳化保險條款和承保方案,選擇“信譽好、實力強、服務優”的保險公司組成共保體實行全市統保。
三、工作職責
市市場監管、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協調解決電梯責任保險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指導全市電梯責任保險的實施和推廣。
市銀保監部門對轄區內保險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依法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中標保險機構負責組成共保體聯合承保,研究制定電梯責任保險配套方案,制定完善電梯責任保險的業務流程、操作細則,並督促共保體嚴格執行。建立電梯責任保險承保、理賠業務資料庫,及時匯總分析電梯責任保險進展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承保保險公司按照服務承諾具體實施電梯責任保險工作。
各相關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大對電梯責任保險的宣傳力度,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積極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為電梯責任保險順利進行創造條件。
四、工作安排
(一)啟動階段(2019年3月1日至3月10日)。由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召集住房保障、銀保監、物業管理協會、保險行業協會以及保險公司、物業管理單位、部分居民業主召開電梯責任保險啟動動員會議,落實電梯責任保險相關內容。
(二)宣傳階段(2019年3月11日至4月30日)。發揮物業管理協會和保險行業協會的作用,通過研討會、進社區等宣傳形式,聯合組織開展與電梯投保人的安保互動工作,邀請保險方面的專家通過案例剖析和現場講解,廣泛宣傳電梯責任保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投保階段(2019年5月1日至9月30日)。在住宅物業小區先行開展電梯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力爭年內投保率達到30%以上。投保人按照保險費用的標準,按時繳納保險費。
(四)履約階段(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保險公司應加強後續履約管理工作,對履約情況進行評估,及時向市場監管、銀保監部門提交評估報告。
(五)總結階段(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認真總結推廣電梯責任保險工作經驗,構建電梯責任保險的長效工作機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相關單位要把推進電梯責任保險作為加強社會管理和推動公共安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責任到位。
(二)強化宣傳,營造氛圍。全市各級市場監管、住房保障、銀保監、物業管理協會、保險行業協會和承保保險公司要加大電梯責任保險的宣傳推廣力度,全面提升參保單位、投保人對電梯責任保險的認識,營造推行電梯責任保險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協調配合,穩步推進。承保保險公司要努力提高電梯責任保險參保率、覆蓋面和理賠服務工作質量。電梯責任保險參保單位要積極爭取政策資金支持,穩步推進電梯責任保險工作。

印發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佳木斯市電梯責任保險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佳木斯市電梯責任保險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2月22日

政策解讀

為全面貫徹落實《佳木斯市電梯安全條例》《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佳政辦規〔2018〕30號)精神,2019年2月22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佳木斯市電梯責任保險方案》的通知(佳政辦規〔2019〕5號),現對其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目前,電梯風險已成為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問題,如何規避和化解電梯風險已列入各級人民政府重要議事日程。
(一)日益頻發的事故日趨高漲的賠償增加了政府及經營者的經濟風險。由於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升,電梯事故的賠償金額日益增高,增加了電梯生產者、使用者、管理者的經營風險。例:2014年9月,遵義市匯川團鎮袁某某,在遵義城區東方湘江灣小區乘坐電梯時,因電梯發生故障,在逃生過程中不慎跌入電梯井身亡,經與開發商、物業公司及電梯生產商協商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三方賠償死者家屬總計85萬元。
(二)電梯保險是當前化解電梯風險的重要手段之一。電梯責任保險,重點解決電梯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並由此產生的仲裁、訴訟、律師、減損等費用依法應由電梯生產者、使用者、管理者承擔的相應賠償責任轉嫁到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保險人按照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按照“誰主張、誰投保、誰受益”的原則,投保責任主體應當是電梯產權人(或使用權人、管理人、經營人)、維保單位、電梯生產廠家等電梯安全相關單位和個人,從而減少電梯生產者、使用者、管理者的經濟損失,即可以避免和化解政府、企業的管理經營風險,又有利於和諧社會的建設。
(三)政府重視、政策引導為電梯責任保險搭建共保平台。按照中央關於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當前政府在不斷轉型的同時也承載了大量的服務職能,但由於監管對象眾多,同時受人員、專業、財力等各方面資源的限制,監管部門在承擔監管與服務職能的同時往往有些力不從心。政府購買服務,引入企業力量解決監管問題,已成為當今的熱點。李克強總理在服務業發展改革工作座談會上表示,要加快建立現代服務企業制度,在服務行業引入競爭機制,鼓勵、支持和引導有資質、有實力的社會企業進入服務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家主席令第4號)明確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
國務院新修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佳政辦規[2018]30號)規定:推動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定全市電梯責任保險統保示範項目保險方案,明確電梯生產、使用、維保單位之一均可作為投保人,實現“一方投保、各方受益”的新模式,確定事故發生後的應急支付墊付機制,也更符合佳木斯市情。
2019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佳木斯市電梯安全條例》規定: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四)電梯保險得到高度重視與發展,各省市陸續開展試點推廣工作,並取得良好工作成果。我國已有近二十多個省市開展了電梯責任險統保試點。通過對各地案例的研究我們發現:
1.各地相繼出台了相關政策並施行電梯責任險統保。如《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電梯責任保險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3〕18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電梯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4〕106號)等。
2.絕大多數地區的統保是由經紀公司市場運作,有經紀公司運作的地區保費低、保額高、保障全,並設有專門的理賠中心和綠色通道。
(五)推行電梯責任保險勢在必行。電梯安全直接關係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生命財產安全,一旦發生事故,容易造成人員傷害和經濟損失,賠償責任往往難以得到有效落實。推行電梯責任保險,建立電梯事故社會救助機制,充分發揮責任保險事前防範與事後補償功能,是落實電梯相關單位安全責任,促進電梯安全管理上水平,減輕責任主體經濟負擔的重要措施,對化解社會矛盾,保障公共安全、維護各方權益和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二、制定依據
(一)《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家主席令第4號)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三)《佳木斯市電梯安全條例》
(四)《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佳政辦規[2018]30號)
三、解決的主要問題及採取的主要措施
(一)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旦發生電梯事故,容易造成人員傷害和經濟損失,賠償責任往往難以得到有效落實。
(二)採取的主要措施。
制定《佳木斯市電梯責任保險方案》,重點解決電梯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並由此產生的仲裁、訴訟、律師、減損等費用依法應由電梯生產者、使用者、管理者承擔的相應賠償責任轉嫁到保險公司賠償,從而減少電梯生產者、使用者、管理者的經濟損失,即可以避免和化解政府、企業的管理經營風險,又有利於和諧社會的建設。
佳木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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