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東縣電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邵東縣電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是邵東縣人民政府關於電梯管理的管理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東縣電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5-01-26
  • 發布單位:邵東縣人民政府
  • 對象:邵東縣電梯安全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住建、房產、工商、物價、安監、公安、消防、電力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及時調解住宅電梯使用管理中的矛盾糾紛。
第二章 電梯的安裝、改造和維修
第三條 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新安裝的乘客電梯,應當由兩迴路供電或者配置備用電源。鼓勵新建住宅安裝的電梯,使用兩迴路供電或者配置備用電源。
第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將施工地點、施工內容、電梯參數、電梯使用管理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備案證明等情況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並經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開始施工。
第五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應當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條 住宅電梯保修期滿後的更換、改造、重大維修、維護保養費用,依法從住宅小區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根據約定承擔;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三章 電梯的使用
第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是指負有安全主體責任,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一)住宅小區電梯安裝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的,該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者。
(二)已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其他單位管理電梯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單位或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者。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其他管理單位管理電梯的,如電梯屬於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管理者。如電梯屬於多個產權所有者的,應當協商約定其中一個產權所有者為使用管理者,其他產權所有者依法承擔連帶安全管理責任。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必須在租賃契約中約定電梯使用管理者。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比照第(三)項處理。
未明確使用管理者的電梯禁止投入使用。
第八條 物業服務單位在本縣開展電梯使用管理委託業務,應當符合相應資質條件要求,在本縣設定固定辦公場所,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急救援電話。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將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業主委託使用管理協定、資質範圍、辦公地點、電梯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證、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5日內報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未備案的不得準入。
第九條電梯安裝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建設工程竣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電梯使用管理,確保交付給業主的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建設單位負完全責任。
第十條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物業服務單位法人資格,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證。
(二)負責簽訂物業服務與電梯安全管理協定,規約中應當就物業服務與電梯的使用、管理、維護保養、修理、改造、檢驗檢測、更新等事項明確責任、權力、義務作出約定。
(三)電梯的維護保養及定期檢驗所需的經費應當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按照物價部門對物業服務和電梯維護保養費價格指導意見實施,
第十一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保證在用電梯處於適宜運行的狀態,並履行下列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隨時與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繫。
(三)委託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並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契約,規約中應當就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事項明確責任、權力、義務作出約定。
(四)監督電梯的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的質量,並提供必要的維保條件。
(五)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標誌,標明應急救援電話。
(六)將電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置於乘客易於注意的顯著位置。
(七)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人員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
(八)將電梯使用管理的相關信息每月向業主公示,接受業主監督。負責文明安全乘坐電梯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九)電梯出現故障或發生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組織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能及時整改、消除隱患,需要停止使用電梯的,應當及時向業主公告、說明原因。
(十)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根據電梯使用狀況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員,至少有1名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承擔以下管理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巡視,記錄日常使用狀況;
(二)負責保管和按照規定使用電梯專用鑰匙;
(三)檢查電梯使用標誌、維護保養標誌、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確保齊全清晰;
(四)監督並配合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五)現場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六)發現電梯出現故障或存在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並且立即報告電梯使用管理者;並在乘客易於注意的顯著位置張貼《電梯隱患標誌》,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使用。
第十三條 醫院病床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速度大於2.5米/秒的乘客電梯以及其他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必須採用電梯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幼稚園、國小、老年公寓的電梯應當明確專人操作。
第十四條 乘座電梯應當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正確使用電梯,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拆除、毀壞電梯安全警示標誌、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二)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三)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鬧。
(四)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為。
老人與兒童應當在監護人的監護下乘坐電梯。
第四章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五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在本縣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應當符合相應資質條件要求,在本縣設定固定辦公場所,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儀器設備和應急救援電話。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將單位名稱、維護保養契約、資質範圍、駐本縣辦公地點、作業人員、儀器設備情況、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未備案的不得準入。
第十六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並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職責:
(一)根據《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以及電梯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制定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方案。
(二)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4年。
(三)每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並按照《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的要求開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維護保養,記錄每次維護保養情況並經電梯使用管理者簽字確認。
(四)每6個月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測,自行檢測項目按照《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規定的項目及其內容進行,並向電梯使用管理者出具自檢報告。
(五)在日常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電梯使用管理者出具《電梯隱患標誌》,標明所發現的安全隱患情況以及建議採取的處理措施。
(六)協助電梯使用管理者制定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
(七)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張貼電梯維護保養標誌,標明使用單位名稱、使用登記號、使用登記機關、使用單位應急救援電話、維保單位應急救援電話、維保單位名稱。
(八)設立固定電話,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值班通訊暢通;
(九)在接到困人故障報告後,30分鐘內必須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二)存在事故隱患、報停、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電梯;
(三)違規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維修、改造;
(四)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的行為。
第五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技術評價
第十八條 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者必須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進行安全技術評價,根據評價意見作出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決定:
(一)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變電梯的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轎廂尺寸、轎廂形式等主要參數的;
(四)曾遭遇水浸、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五)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出具檢驗檢測報告需要進行電梯更新、改造或者重大維修的。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電梯的使用狀況,責令電梯使用管理者進行安全技術評價。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本縣電梯的分布特點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和檢驗檢測實行分級分類監督管理,並對學校、幼稚園以及車站、住宅小區、賓館、醫院、商場、休閒娛樂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不定期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抽查,每年選取一定比例的電梯按照通用檢驗規則中涉及安全的指標,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監督檢驗,監督檢驗費用由縣財政列支。
第二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電梯經營、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準入、退出工作,依照法律、法規的條件和程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核對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準入。
第二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使用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隱患。
對違法行為、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房產、住建、物價、規劃、工商、安監、公安、消防、電力等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報告縣人民政府,並通報其他有關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電梯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予以處罰和責任追究。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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