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電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齊齊哈爾市電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是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電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齊齊哈爾市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包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的電梯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電梯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發改、教育、公安、消防、住建、交通、工商、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電梯安全工作負責。
第七條 鼓勵電梯生產、維護保養、使用管理、檢驗檢測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八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章 生產、經營、採購
第九條 電梯生產活動必須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十條 依法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生產的電梯,方可安裝使用。
住宅小區和醫院、機場、車站、學校、幼稚園、商場、體育場館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視頻監控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 採購電梯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購依法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製造的電梯。
(二)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綜合考慮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功能,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車站、機場等公共運輸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公共運輸型。
(三)醫院、機場、車站、學校、幼稚園、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新安裝的乘客電梯,以及十層以上的住宅電梯,應當採用停電平層保護裝置或備用電源。
(四)電梯採購招標檔案中應當有滿足應急救援條件的要求。
(五)乘客電梯應在停電一小時內保證電梯內部風扇、應急照明、對講系統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由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受委託單位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第十三條 電梯修理單位必須對修理更換的電梯零部件、安全附屬檔案以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應當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將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情況,在施工前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向電梯檢驗機構申請施工過程監督檢驗。
第十五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方案,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電梯安裝使用要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六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安裝、改造、修理過程進行自行檢測後,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將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對於新建工程,建設單位和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不一致的,施工單位在向建設單位移交有關技術資料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第十八條 電梯銷售單位禁止銷售下列電梯:
(一)未取得生產許可生產的;
(二)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
(三)國家明令淘汰、報廢以及證件不全的。
第十九條 電梯銷售單位必須建立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和銷售台賬制度。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條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責任,並按照本辦法,明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劃分,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
(一)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電梯產權所有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二)電梯所有權人未委託他人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三)電梯產權不清且未委託他人管理的,共有人應當書面約定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四)電梯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的,受委託方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五)配有電梯的建築物用於出租的,當事人應當在契約中約定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未約定責任,供一家單位使用的,具體使用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使用者眾多,且無法達成約定的,建築物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六)政府出資建設的用於公益性事業的電梯,其實際管理者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並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完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質的安全管理人員。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變更時,必須移交安全技術檔案。
(二)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並簽訂維護保養契約。
(三)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電梯運行日常巡視並記錄日常使用狀況,保管和按照規定使用電梯專用鑰匙。情況緊急時,安全管理人員可以決定停止使用電梯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四)監督並且配合電梯的改造、修理、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並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五)將電梯的安全使用說明或者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有效的電梯檢驗合格標誌和本單位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置於電梯顯著位置。
(六)保證電梯應急照明正常有效,緊急報警裝置與安全管理機構能夠有效應答。
(七)電梯發生故障或者遇突發性事件乘客被困時應當及時組織救援,停止電梯運行並張貼停止電梯運行公告。
(八)電梯發生事故時應當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並於一小時內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九)及時落實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書面停止電梯運行通知和整改建議。
(十)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必須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發生變更,應當在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電梯報廢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在報廢后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使用登記證書。
(二)與電梯所有權人簽訂的電梯授權使用管理格式化契約和安全使用承諾書。
(三)電梯及安全保護裝置等附屬檔案產品技術檔案以及合格證明。
(四)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維護保養記錄,電梯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和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五)安裝、改造、修理電梯的有關資料和監督檢驗報告、定期檢驗報告。
第二十五條 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維護保養記錄、電梯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定期檢驗報告和應急救援演練記錄,至少要保存兩年,其他資料應當長期保存。
第二十六條 鼓勵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對乘客電梯配備遠程監測和應急救援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電梯,應當由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的人員操作:
(一)醫院提供患者專用的電梯。
(二)直接用於旅遊觀光且速度大於2.5米/秒的載人電梯。
(三)電梯安全技術規範或電梯製造單位要求採用司機操作的電梯。
第二十八條 幼稚園、國小、老年公寓等電梯應當明確專人操作。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使用管理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業主管理委員會應當確定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修理、改造、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費用的籌集和使用規則。
(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單位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確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權監督物業服務單位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四)物業服務單位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的,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應當單獨立賬,並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支出情況。
(五)住宅小區電梯經檢驗、檢測機構認定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採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業主代表和物業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方案。
(六)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存在事故隱患的,物業服務單位必須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並申請檢驗。
(一)發生自然災害或者設備事故,影響電梯安全性能指標的。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存在安全問題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第三十一條 電梯停用一年以上,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向登記部門辦理停用登記。啟用已經停用的電梯,應當重新辦理使用登記;啟用已經停用一年以上的電梯,還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辦理使用登記,繼續使用。
第三十二條 乘客乘用電梯時,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顯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或者轎門。
(三)拆除、毀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誌、標識。
(四)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或者運載超過額定載荷的貨物。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學齡前兒童、精神病患者等乘客必須在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問題之一的電梯必須立即停止使用:
(一)未取得生產許可生產,或者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的。
(二)安裝、改造、修理未經電梯製造單位委託的。
(三)未明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的。
(四)未按照法定周期進行維護保養的。
(五)未設定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或者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質的。
(六)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七)電梯明顯存在異常,不適合繼續使用的。
(八)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經維修仍然無法正常使用的。
(九)已經報停、報廢的。
(十)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明確不得使用的。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三十五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資質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負責。
第三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維護保養計畫。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以及應急救援電話號碼。
(三)對維護保養的電梯每十五日至少進行一次維護保養,每六個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並向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出具電梯檢查情況報告。
(四)住宅小區使用的電梯,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信息至少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和內容等。
(五)維護保養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並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六)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儲備與維護保養對象相匹配的常用配件,使用的配件應當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全附屬檔案以及安全保護裝置應當有型式試驗證明。
(七)確保應急救援電話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在乘客被困報警後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救援。
(八)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同時告知其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
(九)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並至少保存四年。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或者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次數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依法成立,從事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履行下列職責:
(一)從事檢驗、檢測的人員應當取得檢驗、檢測資格。
(二)檢驗、檢測活動符合相關規定。
(三)自接到檢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安排檢驗工作;完成檢驗工作後,檢驗機構應當在十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四)督促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按照規定申請檢驗。對於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應在七日內報告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五)在檢驗工作中,對電梯生產、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落實安全責任的相關工作進行核查。
(六)將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結果三十日內報送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七)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屬於嚴重事故隱患的,應及時通報相關部門,還必須書面告知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暫停使用電梯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對存在下列情形的電梯實施定期檢驗:
(一)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與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的。
(三)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
(四)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
第四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對電梯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電梯檢驗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異議,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後十日內向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作出書面答覆。
檢驗機構逾期未答覆或者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對檢驗機構的書面答覆仍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受理復檢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其他有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復檢並在二十日內作出復檢結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下列電梯列為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範圍:
(一)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三)故障頻率或者投訴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 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明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電梯安全信息動態管理系統,記錄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以及監督抽查等信息並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公開已備案的維護保養單位信息,並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發布本轄區電梯安全狀況報告。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行為,應當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受理,進行核實、處理、答覆。
第四十六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電梯安全監察過程中,發現應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情形時,應及時移送,相關部門應採取必要措施及時處理。
第七章 應急處置
第四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第四十八條 電梯發生事故時,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作為責任主體,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組織排險搶救,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置。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後,應當儘快核實有關情況,重大事故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上報事故情況。特殊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及時到達現場並視情況責令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停止使用和採取必要措施予以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受委託單位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向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維護保養工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六、七項規定,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未能隨時與安全管理機構實現有效聯繫,並在乘客被困時未能迅速實施救援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九項規定,未及時落實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書面停止電梯運行通知及整改建議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未按照法定周期進行維護保養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七項規定,電梯明顯存在異常,不適合繼續使用的。
第五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維護保養計畫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九項規定,未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或者已建立但保存不滿四年的。
第五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按周期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自行檢查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使用的配件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或者安全附屬檔案及安全保護裝置無型式試驗證明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應急救援電話未能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或者在乘客被困報警後未能在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完成救援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未告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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