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是齊齊哈爾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 發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是齊齊哈爾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是齊齊哈爾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16屆31次常務會議決定廢止下列11部政府規章:一、《齊齊哈爾市瀏園水廠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1997年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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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11.12.10 實施時間 2011.12.10 (2011年11月29日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的決定》已由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齊齊哈爾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8年9月27日通過,經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批准修訂 修改決定 關於批准《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和修改等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齊齊哈爾市電信通信條例》的決定在2003.06.24由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頒布。中文名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齊齊哈爾市電信通信條例》的決定 頒布單位 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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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齊齊哈爾市漁業管理細則》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在2005.04.13由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頒布。中文名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齊齊哈爾市漁業管理細則》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2013年8月29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9月4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關於清理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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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第二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政府令 第1號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齊齊哈爾市優待老年人規定等25部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20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6屆36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黑龍江省地方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為保證本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定工作的民主化、科學化、規範化,提高法規草案和規章質量,...
黑龍江省保留的政府規章目錄(共58部)黑龍江省修改的政府規章目錄(共67部)黑龍江省廢止的政府規章目錄(共20部)《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政府規章清理結果的決定》業經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依法拆除等措施。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的,可以通過在公共媒體或者建設工程所在地發布公告的方式督促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規議案或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第十二條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未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議案或建議,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分別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委託市人民政府組織起草。第...
規範性檔案的原報機關(部門)應在接到本條所列問題的處理決定或意見的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第九條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在工作中如發現規範性檔案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相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