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是齊齊哈爾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 發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16屆31次常務會議決定廢止下列11部政府規章:
一、《齊齊哈爾市瀏園水廠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1997年3月15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二、《齊齊哈爾市殘疾人保障辦法》(1997年5月16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三、《齊齊哈爾市村級檔案管理辦法》(1999年9月15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
四、《齊齊哈爾市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2001年1月20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五、《齊齊哈爾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法》(2002年5月21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六、《齊齊哈爾市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培訓教育規定》(2006年3月10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七、《齊齊哈爾市無線電管理辦法》(2007年12月18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八、《齊齊哈爾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2009年5月5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九、《齊齊哈爾市建築用砂石礦產資源管理辦法》(2010年6月7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十、《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殘疾人代步和運營車輛管理辦法》(2013年10月22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十一、《齊齊哈爾市電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4月29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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