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齊齊哈爾市漁業管理細則》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齊齊哈爾市漁業管理細則》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齊齊哈爾市漁業管理細則》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在2005.04.13由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齊齊哈爾市漁業管理細則》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5年04月13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4月13日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
背景介紹,詳細內容,

背景介紹

由齊齊哈爾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告,自2005年4月13日施行。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4月13日

詳細內容

齊齊哈爾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齊齊哈爾市漁業管理細則》等五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齊齊哈爾市漁業管理細則
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漁業許可證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的,原漁業許可證即行廢止。”
二、齊齊哈爾市燃氣管理辦法
1、第四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法的組織實施。……”
2、刪去第三十三條:“單位用戶因故停止使用管道燃氣1個月以上,居民用戶因故停止使用管道燃氣3個月以上,須在停氣前3日到燃氣經營單位辦理停用手續,並由燃氣經營單位封閉燃氣表具。用戶恢復使用時,應在使用前3日向燃氣經營單位申請辦理恢復用氣手續,經同意後開封用氣並同時繳納工本費。
停止使用管道燃氣不按上述規定及時報告的,對單位用戶按燃氣表額定流量,每日收取1小時燃氣使用費。對居民用戶每月收取5立方米燃氣基本費。”
3、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凡運輸液化石油氣的單位,須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取得資格後,方可運輸液化石油氣。”
三、齊齊哈爾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
1、刪去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技術交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經技術市場管理工作部門審核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一)具備機構名稱和交易場所;
(二)技術商品經營範圍明確;
(三)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並能獨立支配的財產和資金。”
2、刪去第三十條:“(一)未辦理審批、註冊登記手續,擅自設立技術經營機構進行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收入、罰款的處罰,責令其補辦審批手續;”
四、齊齊哈爾市民營科技企業條例
刪去第八條:“申辦民營科技企業應向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經其資審合格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到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民營科技企業認定手續,領取民營科技企業證書。
申辦特殊專業的民營科技企業,須事先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五、齊齊哈爾市殯葬管理條例
1、刪去第二十條:“從事殯葬用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審核發給的《黑龍江省殯葬用品生產經營準許證》。”
2、刪去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迷信殯葬用品或者未取得殯葬用品生產、經營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工商部門沒收全部成品、半成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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