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電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哈密地區電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是哈密地區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密地區電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 時間:2014年5月6日
  • 地點:哈密地區
  • 性質:地方法律法規
概要,內容,

概要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檔案,哈行辦發〔2014〕28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電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關工作部門、地直各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兵團駐地各單位:《哈密地區電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行署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2014年5月6日。

內容

哈密地區電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地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含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經營、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的部門(單位)和企業,遵照執行本辦法。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載人施工升降機及個人和單個家庭自用電梯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地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地區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各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地區住建、安監、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門(單位)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單位)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電梯的使用和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本轄區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電梯使用單位是本單位電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完善安全使用條件,確保電梯安全使用。
第五條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單位)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新聞媒體、學校和街道、社區等依職責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用電梯,增強社會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六條電梯的生產、使用、日常維護和保養企業(單位)應當參加電梯事故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新安裝的電梯應當採用遠程監控等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範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 電梯生產和經營
第七條電梯(包括整機和零部件)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電梯出廠時經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等資料。電梯的生產企業對電梯質量和安全終生負責。
第八條電梯銷售單位應建立電梯檢查驗收制度和銷售台賬。其銷售的電梯經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
電梯銷售單位不得銷售未取得製造許可資格企業製造的電梯,並對其銷售電梯的質量和來源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電梯的安裝、改造和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企業或受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並對其安裝、改造和修理全程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生產企業應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消防電梯的安裝、改造和修理應符合消防規範要求。
第十條電梯的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前,施工單位應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地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地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施工。施工結束後,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監督檢驗或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單位應在對電梯進行安裝、改造和維修前,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按照電梯設計檔案和標準的要求,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電梯施工的土建工程和電梯質量,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施工。施工單位不得將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或者轉包。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在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工程竣工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30日內,將安全技術資料移交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辦理相關移交手續;建設單位在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電梯時,應同時移交安全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安全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對原生產企業已經註銷的電梯進行改造時,無法取得生產企業委託、同意的,由電梯使用單位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資質的單位進行改造,電梯改造完成後,改造單位應補充或更新該電梯的產品標牌,並在產品標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改造單位的名稱、許可證件編號、改造日期等信息。
電梯改造單位應對改造後電梯的質量和安全負責,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
第十四條在電梯招投標及工程整體驗收中,應將電梯遠程監控、五方通話等內容納入必備配置目錄和驗收要求。電梯未按規定安裝遠程監控設備、未實現五方通話及電梯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建設項目,住建部門不予辦理驗收備案手續。消防部門在實施消防驗收或者竣工驗收備案抽查時,對消防電梯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進行抽查。
第三章 電梯使用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首要責任的單位或個人。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則予以確定:
(一)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於單一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屬於多個產權所有者按份共有的,各產權所有者均為電梯使用單位,並按其產權份額承擔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責任;
(三)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轉移物業使用權的,應約定物業使用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建設單位尚未移交電梯的,該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未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電梯使用單位應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地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使用手續。
停止使用電梯或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電梯使用單位應在30日內,向地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報停、變更登記手續。
報廢或者轉讓的電梯,電梯產權所有者應在30日內,向地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電梯使用單位應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建立並長期保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健全完善電梯檔案管理制度;編制電梯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二)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應急救援電話和有效的《電梯使用標誌》;
(三)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繫;
(四)發生電梯困人故障時,及時採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救援。發生電梯安全事故時,立即組織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五)電梯出現故障或發生異常情況時,及時通知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消除故障或者異常情況,對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應立即停止電梯的運行,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與電梯生產企業或受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單位簽訂電梯修理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契約,組織、監督和協助做好電梯的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醫院病床電梯和用於旅遊觀光速度大於2.5m/s的乘客電梯,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必須採用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由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第十九條在用電梯應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電梯使用單位應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通知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並申請定期檢驗或監督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發生自然災害或者設備事故,影響電梯額定載重量、平衡係數、噪聲、速度、加減速度、平層精度等性能指標的;
(二)1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故障實名舉報3次以上,且經確認故障存在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需要重新啟用的。
第二十一條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視,做好電梯日常使用狀況記錄,落實電梯的定期檢驗計畫;
(二)妥善保管電梯層門鑰匙、機房鑰匙和電源鑰匙;
(三)實施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的監督,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簽字確認。
(四)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五)接到故障或事故報告後,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組織救援。
第二十二條電梯使用年限達到15年時,電梯使用單位應委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提出繼續使用、維修、改造或報廢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乘客應按照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要求乘坐電梯,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乘坐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不得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三)不得在電梯內蹦跳、打鬧;
(四)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搭乘電梯;
(五)不得拆除、破壞、毀壞電梯部件和標誌、標識;
(六)不得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七)不得有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乘坐的電梯發生故障時,電梯乘客應通過報警裝置與電梯管理人員取得聯繫,服從指揮。
第二十四條電梯的更新、改造和重大維修費用依照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資金不足部分或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產權所有者籌集。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一般維修和檢驗檢測等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支付。
第四章 電梯維護保養
第二十五條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資格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並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
在本地區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單位,應在本地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相應數量的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日常維護保養人員,配置相應的儀器設備、應急救援電話,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嚴格按照契約約定和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不得減少項目、降低要求、偽造記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不得轉包、分包,或變相轉包、分包。
第二十七條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保證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並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職責:
(一)根據《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及電梯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制定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方案;
(二)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4年;
(三)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並按照《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要求開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維護保養,記錄每次維護保養情況並經電梯使用管理者簽字確認;
(四)每6個月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一次檢測,自行檢測項目不得少於《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關於年度維護保養和電梯定期檢測規定項目及內容,並向電梯使用管理者出具檢測報告;
(五)維修電梯使用的零部件應當保證質量。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安全部件要有型式試驗合格證。
(六)在日常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者,並配合電梯使用管理者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屬於嚴重事故隱患的,同時報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七)協助電梯使用管理者制定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
(八)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九)設立固定的值班電話,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值班通訊暢通;接到困人故障報告後,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委派本單位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對本單位的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
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至少保存4年。
第二十九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向電梯所在地的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二)使用存在事故隱患、報停、報廢的電梯;
(三)違規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維修、改造或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行為的;
(四)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的行為。
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章 電梯檢驗檢測
第三十條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電梯使用管理者應在電梯安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電梯當年延遲檢驗的,電梯的定期檢驗日期不變。
電梯經改造、重大維修和重新啟用後,電梯的定期檢驗日期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重新確定。
在安全檢驗有效期內的電梯,地、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故障舉報3次或者3次以上,並且經確認故障影響安全運行的,可以要求電梯使用管理者提前進行定期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在接到定期檢驗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並在檢驗完畢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的,發放電梯使用標誌;檢驗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要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暫停使用。
第三十二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對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負責,並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或事故隱患的,應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通知電梯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電梯,並立即向電梯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報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電梯經監督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仍繼續使用的;
(三)超過電梯安全檢驗有效期,使用單位未申請定期檢驗仍繼續使用的;
(四)違反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從事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
第三十四條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委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原電梯生產企業進行安全技術評價:
(一)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變電梯的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轎廂尺寸、轎廂形式等主要參數的;
(四)遭遇水浸、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五)電梯使用管理者認為需要進行電梯更新、改造或重大維修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安全技術評價的情形。
電梯移裝前,電梯使用管理者應委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生產企業進行安全技術評價。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電梯的使用狀況,責令電梯使用管理者進行安全技術評價。
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原電梯生產企業對電梯進行安全技術評價時,應組成不少於3人的專家評價組,綜合考慮電梯出廠說明書中的各零部件使用年限、實際使用頻率、日常維護保養工作質量等因素進行評價,並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價意見。
電梯經安全技術評價,可以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原電梯生產企業應出具可以繼續使用的評價意見;無法達到安全運行要求或繼續使用成本過高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原電梯生產企業應出具維修、改造或更換的評價意見,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原電梯生產企業及其評價組成員對評價意見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住宅電梯申請安全技術評價的,電梯使用管理者應將評價意見張貼在電梯顯著位置。
第六章監督管理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電梯生產、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察。根據本地區電梯的分布特點對電梯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並對以下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一)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
(三)故障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較多的;
(四)經過安全技術評價認定需要維修、改造或更換的;
(五)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察的。
第三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行為,或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應及時採取措施,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需要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應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不定期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維保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抽查,建立年度考核制度,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安全信用評價制度和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信用評價結果。
第三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電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信箱地址,受理有關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電梯使用管理者的違法行為和電梯安全隱患的投訴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發生電梯安全事故或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組織排險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向當地政府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在接到電梯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立即趕赴現場處置,核實事故情況,並逐級上報。
電梯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
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安全監察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移送住建、工商、安監等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責任,需要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處理的;
(二)電梯生產企業、日常維護和保養單位被依法撤銷許可後,需要吊銷營業執照或責令辦理企業變更登記的;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使用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
(四)其他需要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行為。
接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反饋。
第四十二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哈密地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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