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煤田火區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7月5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22年6月2日廢止此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煤田火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7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7年9月1日
全文,廢止,
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煤炭資源和生態環境,加強煤田火區治理,防止火區蔓延,促進煤炭生產安全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施煤田火區治理及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煤田火區,是指含煤區內煤層自燃形成火災的區域;所稱火區治理,是指開展火區普查、編制治理規劃、實施滅火工程和保護滅火成果等活動。
第四條 煤田火區治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類實施、防治並舉、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煤田火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田火區治理工作的領導,組織煤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林業、畜牧、環保、旅遊、公安等部門,建立煤田火區治理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煤田火區治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田火區進行監督管理。煤田火區治理的具體工作,由自治區煤炭行政管理部門委託自治區煤田滅火工程機構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煤田火區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自治區煤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全區煤田火區分布情況、數量、面積、危害和發火原因等進行普查,編寫火區普查報告,並將煤田火區普查情況通報煤田火區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第八條 煤田火區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無採礦權人的煤田火區周圍設定公告欄,明示煤田火區的具體範圍,並在明火區或者易引發危險的區域設定警示標誌,防止可能發生的人員傷亡。
第九條 煤田火區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對煤田火區或者煤田火區周圍已經建設的居民住宅,以及已經實施的開發建設、生產經營等活動,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風險評估,對可能遭受火區影響,危及人身及財產安全的,應當採取措施妥善予以處置。
第十條 自治區煤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煤田火區普查結果,會同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自治區煤田火區治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煤田火區治理應當按照批准的煤田火區治理規劃實施。
第十一條 煤田火區分為重點火區、一般火區,有採礦權人的火區、無採礦權人的火區。無採礦權人的重點火區由國家出資治理,一般火區由自治區出資治理;有採礦權人的重點火區、一般火區,由採礦權人出資治理。
第十二條 實施煤田滅火工程,應當開展火區詳查,編制詳查報告及滅火工程初步設計(代可行性研究報告,下同)。火區詳查報告報自治區煤炭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滅火工程初步設計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由國家出資治理的,滅火工程初步設計經自治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國家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審批。煤田火區治理,需要臨時占用草場、林地的,編制煤田火區滅火工程初步設計時,在工程概算費用中應當統籌考慮補償等有關費用。
第十三條 承擔煤田火區治理勘查、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第十四條 採礦權人應當履行礦權範圍內的煤田火區治理責任,並在火區周圍或者易引發危險的區域設定警示標誌。採礦權人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治理任務的,應當與受託方簽訂契約,明確治理任務、時限、責任以及完成效果等內容。
第十五條 煤田滅火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滅火工程初步設計規定的治理範圍、完成時限組織施工,並執行煤田火災滅火規範和相關技術規範。施工過程中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報送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煤田滅火施工單位對煤田滅火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煤田滅火安全生產。
第十七條 煤田火區施工單位在滅火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循火區治理與環境治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責任制,保護火區周圍生態環境,不得超越批准的治理範圍隨意取土、挖砂等。治理工程結束後,應當採取措施恢復地貌。
第十八條 煤田火區所在地的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為煤田滅火施工提供便利條件,落實煤田滅火作業臨時用地(包括草場、林地)、取土和用水等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煤田火區滅火工程全部結束1年後,經監測已達到熄滅標準,具備驗收條件的,滅火工程實施單位應當向自治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資料。
第二十條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煤炭、財政、環保、國土等有關部門和煤田火區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共同組織驗收;對國家出資治理的工程,經初驗後,報國家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火區治理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組織驗收的部門應當下達驗收批覆檔案;無採礦權人的火區治理工程驗收合格後,組織驗收的部門應當將驗收批覆檔案、竣工驗收報告、滅火工程竣工平面圖等滅火成果資料移交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第二十一條 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草原保護建設利用、林業、交通、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有關專項規劃涉及煤田火區的,應當徵求煤炭行政管理部門意見,並根據火區現狀及治理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實施公路、鐵路或者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避讓煤田火區;確實無法避讓的,應當進行專項論證。有關主管部門審批該項目時,應當徵求煤炭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在煤田火區範圍內除實施治理行為外,不得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旅遊開發及相關建設活動;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發放相關證照。
第二十三條 煤田火區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加強滅火成果管理,督促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履行維護責任。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已治理火區定期進行巡查,防止火區復燃;存在復燃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消除,並向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上一級煤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已治理火區的煤炭資源設定礦業權時,應當書面徵求同級煤炭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火區治理等名義開採或者亂采濫挖煤炭資源;不得損毀煤田火區監測監控設施;不得破壞已治理火區覆蓋層,亂采濫挖煤炭資源。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管理部門在煤田火區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亂采濫挖煤炭資源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報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煤田火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煤炭、環保、公安等部門實施聯合執法,依法取締、關閉非法採煤的礦山、礦井,查處亂采濫挖煤炭資源行為,防止引發新火區、擴大已有火區以及造成已治理火區復燃。
第二十八條 煤田火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關閉廢棄礦井,加強廢棄礦井治理的監管,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國家有關礦井關閉的規定和標準,拆除設備、設施,炸毀或者封閉填實井筒,填平場地,確保關閉到位,防止煤層自燃引發煤田火災;
(二)組織對轄區內礦井關閉及廢棄礦井情況進行調查,建立關閉礦井及廢棄礦井基本情況資料庫,實行動態信息跟蹤管理;
(三)發現火災等安全隱患的,應當劃定隱患區,設立警示標誌,並按規定及時進行治理。
第二十九條 探礦權人應當依法進行勘查作業;勘查作業完畢,應當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消除煤層自燃隱患。
第三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煤礦安全規程、技術規範,開展煤礦建設和生產活動,建立健全礦井(礦田)防火滅火系統,防止引發煤田火災。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煤田滅火工程機構應當加強煤田火區預警管理,建立健全煤田火災預防預警系統,對在燃火區、已治理火區和易發煤火風險區域進行動態監測。
第三十二條 負有煤田火區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問責,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煤田火區範圍內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旅遊開發及相關建設活動,發放相關證照的;
(二)因管理不善或者疏於管理等原因,導致已治理火區復燃的;
(三)未按標準關閉礦井或者對治理廢棄礦井監管不力,引發煤田火災的;
(四)發現亂采濫挖煤炭資源行為不予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造成火區擴大、已治理火區復燃或者引發新火區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採礦權人未履行煤田火區治理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煤田滅火施工單位未按照批准的滅火工程初步設計進行施工,在施工過程中擅自變更設計,或者未執行煤田火災滅火規範和相關技術規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煤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煤田火區範圍內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旅遊開發及相關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毀煤田火區監測監控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依法予以賠償,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探礦權人、煤礦企業在勘探、生產過程中未採取防範措施或者採取措施不力,引發煤田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以火區治理等名義開採、亂采濫挖煤炭資源,或者破壞已治理火區覆蓋層,亂采濫挖煤炭資源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造成煤炭資源破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廢止
為了加強政府規章管理,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關於廢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煤田火區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2年6月2日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