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終止實施時間的決定

1999年3月25日經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終止實施時間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3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3月25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經過審議認為: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並同時廢止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後,自治區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1991年8月31日依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制定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試行)〉辦法》因失去制定依據而即行失效。據此,會議公告:自1998年11月4日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實施之日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同時終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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