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學技術合作獎實施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學技術合作獎實施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Xin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Award of the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
  • 地區:新疆
  • 類型:辦法
  • 國家:中國
概要,內容,

概要

關於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學技術合作獎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新兵辦發〔2012〕89號,各師、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學技術合作獎實施暫行辦法》已經兵團司令員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兵團辦公廳,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內容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學技術合作獎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進全國科技援疆工作,獎勵為兵團科技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疆外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以激勵、吸引和促進更多的優秀科技人才參與兵團城鎮化、新型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建設,根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新兵黨發〔2011〕4號)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新兵發〔2008〕39號)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學技術合作獎(以下簡稱科技合作獎),是兵團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種類之一,其推薦、受理、評審、審批和授予等管理工作同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三條 兵團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科技合作獎管理工作,兵團科技獎勵辦公室負責科技合作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業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科技合作獎每兩年評獎一次,不分等級,每次獎勵不超過5人,每人獎勵5萬元,獎金歸個人使用。
第二章 申報與審查
第五條 申報科技合作獎的疆外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與兵團企事業單位或組織進行科技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是國家科技獎勵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獲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的主要完成人,或是兵團科技進步一等獎的主要完成人;
(二)在與兵團企事業單位或組織合作中,積極引進和推廣套用國內外領先或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科學管理成果,在產業升級、產品結構最佳化、商業模式創新、戰略新興產業培育等方面成效顯著,每年新增產值1億元以上。
第六條 科技合作獎由兵團範圍內的、與推薦人有合作關係的基層組織申報,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規定的推薦部門推薦。
第七條 推薦科技合作獎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八條 兵團科技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將不提交評審或取消評審資格。
第三章 評審與公示
第九條 科技合作獎的評審規則由兵團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由兵團科技獎勵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表決。
第十條 兵團科技獎勵辦公室對評審表決情況進行匯總統計,並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科技合作獎擬獲獎個人持有異議的,應在評審結果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兵團科技獎勵辦公室提出。兵團科技獎勵辦公室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在接到異議材料之日起的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異議進行處理。
第四章 審批與授獎
第十二條 兵團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兵團科技獎勵辦公室提交的科技合作獎的獲獎人選、異議處理結果等進行審核,提出獲獎人選的建議,報兵團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十三條 兵團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兵團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獲獎人選,作出核准獲獎人選的決議,報兵團批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兵團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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