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規劃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統一規劃體系,完善規劃管理,提高規劃質量,不斷提升文化和旅遊規劃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水平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於2019年5月7日印發,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和旅遊規劃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
- 印發日期:2019年5月7日
- 實施日期:2019年6月1日
《文化和旅遊規劃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統一規劃體系,完善規劃管理,提高規劃質量,不斷提升文化和旅遊規劃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水平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於2019年5月7日印發,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文化和旅遊規劃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統一規劃體系,完善規劃管理,提高規劃質量,不斷提升文化和旅遊規劃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水平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於2019年5月7日印發,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旅遊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加強旅遊規劃管理,提高旅遊規划水平,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編制和實施旅遊發展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旅遊開發建設規劃應當服從旅遊發展規劃。旅遊資源的開發和旅遊...
第十九條 基礎工程規劃一般包括道路交通、給水排水、供電能源、郵電通訊、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防火、防洪、防災等專項規劃。第二十條 居民社會調控規劃主要對涉及的旅遊城鎮、社區、居民村(點)和管理服務基地提出發展、控制或搬遷的調控...
第一條 為規範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管理,更好地發揮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的示範引導作用,推動文化和旅遊繁榮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江西省文化藝術科學規劃項目,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千島湖風景區範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依據《淳安縣千島湖風景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管理。鄉村旅遊項目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快鄉村旅遊發展的通知》、《關於規範鄉村旅遊管理的若干意見》管理。第三條 淳安縣千島湖風景旅遊局(以下簡稱縣旅遊局)為...
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風景名勝區基礎資料與現狀分析,風景資源評價,風景名勝區範圍、性質和發展目標,分區結構與布局,旅遊環境容量和遊人規模預測,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土地利用等專業規劃...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管理辦法》是為提高旅遊規劃設計水平,規範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工作,根據國家旅遊局《旅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制定。由國家旅遊局局於2005年7月6日發布,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3日,《...
旅遊景區管理機構可根據職能部門的委託,對旅遊景區內的環保、治安、消防、環衛、綠化等實施統一管理。第五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在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審後,報同級人民政府...
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執法、國土資源、林業、水利、文物、環境保護、旅遊、宗教等部門以及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第五條 風景名勝區按其景觀的觀賞、文化、科學價值和環境質量...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旅遊規劃、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旅遊產業促進、旅遊活動、旅遊經營與服務、旅遊監督管理等,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突出地方特色,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行業自律的原則...
(一)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文化和旅遊部、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關於文化和旅遊的政策措施,對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科研項目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二)制定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明確資助方向和資助重點;(三)審議項目管理辦法和年度...
第一條 為加強風景名勝區管理,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保障風景名勝區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繁榮旅遊產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轄區內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建設、保護和管...
第十二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公示結果,將無異議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為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第三章 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批准設立後,應在1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第十四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
第五條 財務司是基本建設業務管理部門,代表文化和旅遊部負責建設項目的評估、審核、審批、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計畫的編報和下達等監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建設項目實行屬地管理。(一)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是在京建設項目的城市...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業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促進我市旅遊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我市行政區域內旅遊的促進和發展,旅遊的規劃編制和資源保護,旅遊經營者的...
第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方案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當地居民的意見。規劃在上報審批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畫、水利、林業、文化、旅遊、環保、國土資源、電力、民族宗教等部門和專家進行技術論證。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按...
風景名勝區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20年。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的不同要求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遊設施、文化設施等...
第三條 旅遊景區及相關旅遊資源的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注重保護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促進旅遊資源整合與集聚,體現地方特色。本條例所稱的旅遊資源,是指自然界和人類社會凡能對旅遊者產生吸引力,...
(六)有關專項規劃。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20年。第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的不同要求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遊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風景名勝區規劃未經批准前或者違反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規划進行各類建設活動。第十六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可以建設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和利用有關的基礎設施、旅遊設施、文化體育設施等項目。禁止在風景...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經審定公布後,應當編制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風景名勝區的性質、特點、範圍和外圍保護地帶,風景名勝資源保護方案,功能分區和景區劃分,旅遊環境容量和遊人規模預測,遊覽...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健全旅遊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旅遊發展規劃、...
第四十一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交納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費,專項用於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費的收取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
第十二條風景名勝區規劃方案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當地居民的意見。規劃在上報審批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畫、水利、林業、文化、旅遊、環保、國土資源、電力、民族宗教等部門和專家進行技術論證。第十三條風景名勝區規劃按下列...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管理,提高文化和旅遊科研水平,根據《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辦法》《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管理辦法》,結合全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在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和具有特殊價值的其他重要景點保護範圍內建設的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規定...
(六)有關專項規劃。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20年。第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的不同要求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遊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
風景名勝區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20年。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的不同要求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遊設施、文化設施等...
(六)有關專項規劃。第十四條風景名勝區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20年。第十五條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的不同要求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遊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