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規劃管理辦法

《文化和旅遊規劃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統一規劃體系,完善規劃管理,提高規劃質量,不斷提升文化和旅遊規劃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水平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於2019年5月7日印發,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和旅遊規劃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
  • 印發日期:2019年5月7日
  • 實施日期:2019年6月1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印發《文化和旅遊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統一規劃體系,完善規劃管理,提高規劃質量,不斷提升文化和旅遊規劃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水平,我部制定了《文化和旅遊規劃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
2019年5月7日

辦法全文

文化和旅遊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文化和旅遊規劃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充分發揮規劃在文化和旅遊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統一規劃體系更好發揮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意見》、《國家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文化和旅遊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和旅遊規劃,是指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編制的中長期規劃,主要包括:文化和旅遊部相關司局或單位編制的以文化和旅遊部名義發布的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編制的地方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
總體規劃是指導全國文化和旅遊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是其他各類規劃的重要依據,規劃期與國家發展規劃相一致,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戰略安排;專項規劃是以文化和旅遊發展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區域規劃是以特定區域的文化和旅遊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地方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是指導本地區文化和旅遊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地方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構成統一的規劃體系,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地方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須依據總體規劃編制。
第三條 規劃編制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體現關於文化和旅遊發展的總體要求;
(二)突出功能,找準定位,明確政府職責的邊界和範圍;
(三)實事求是,改革創新,適應時代要求和符合發展規律;
(四)遠近結合,務實管用,突出約束力、可操作,使規劃可檢查、易評估。
第四條 規劃文本一般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工程項目、保障措施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具體要求如下:
(一)符合國家發展規劃;
(二)發展目標儘可能量化;
(三)發展任務具體明確、重點突出;
(四)工程項目和政策舉措具有必要性、可行性;
(五)對需要國家安排投資的規劃,應事先徵求發展改革、財政等相關部門意見。
第五條 文化和旅遊部規劃工作由政策法規司歸口管理。政策法規司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總體規劃,統籌協調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文化和旅遊部各司局和單位根據職責分工,配合政策法規司做好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本業務領域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第六條 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本地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和要求,開展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文化和旅遊部應加強對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規劃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 立項和編制
第七條 規劃編制單位應對規劃立項的必要性進行充分論證。屬日常工作或任務實施期限少於3年的,原則上不編制規劃。
第八條 規劃編制單位應制定相應工作方案,對規劃期、論證情況、編制方式、進度安排、人員保障、經費需求等進行必要說明。
第九條 規劃編制單位應深化重大問題研究論證,深入研究前瞻性、關鍵性、深層次重大問題,充分考慮要素支撐條件、資源環境約束和重大風險防範。
第十條 文化和旅遊部規劃立項須報經部長和分管部領導批准。文化和旅遊部建立五年規劃編制目錄清單管理制度,政策法規司會同各司局研究規劃編制需求後制定五年規劃編制目錄清單,報部批准後實施。未列入目錄清單的規劃,如因工作需要確需編制的,立項須報部長和分管部領導批准,報批時應會簽政策法規司。
第十一條 擬報請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級專項規劃,由文化和旅遊部政策法規司會同相關司局,與國家發展改革部門進行立項銜接。
第十二條 規劃立項後,規劃編制單位要認真做好基礎調查、資料蒐集、課題研究等前期工作,科學測算目標指標,對需要納入規劃的工程和項目進行充分論證。堅持開門編制規劃,提高規劃編制的透明度和社會參與度。
第十三條 編制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保證規劃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 銜接和論證
第十四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劃銜接協調機制。總體規劃要與國家發展規划進行統籌銜接,落實國家發展規劃的要求。地方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要與上級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地方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的目標、任務、布局等要與總體規劃保持一致,各類規劃的重要目標指標及工程、項目、政策要相互銜接。
第十五條 文化和旅遊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十六條 以文化和旅遊部名義發布的規劃應充分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總體規劃草案由政策法規司徵求各司局和單位意見。各業務領域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草案應徵求政策法規司意見。涉及其他司局和單位職能的,規劃編制單位應將規劃草案徵求相關司局和單位意見,相關司局和單位應及時反饋意見。
第十七條 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基層民眾、基層文化和旅遊單位、相關部門、專家學者的意見,必要時公開徵詢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八條 規劃編制單位應在規劃報批前,委託研究機構或組織專家組對規划進行論證,形成論證報告。參與論證的機構和專家,應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第四章 報批和發布
第十九條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嚴格履行規劃報批程式。以文化和旅遊部名義發布的規劃原則上須經部黨組會議審定,規劃報批前應充分徵求文化和旅遊部各相關司局和單位意見並達成一致,各業務領域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報批時須會簽政策法規司。
第二十條 需報國務院審批的國家級專項規劃,經文化和旅遊部黨組會議審定後,由規劃編制單位送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會簽後上報。
第二十一條 規劃報批時,除規劃文本外還應附下列材料:
(一)編制說明,包括編制依據、編製程序、未採納相關意見的理由等;
(二)論證報告;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送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各類規劃應在批准後一個月內向社會公開發布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文化和旅遊部建立規劃信息庫。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在省級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印發一個月內,將規劃紙質檔案和電子文檔報送文化和旅遊部備案。文化和旅遊部各司局和單位在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印發後,應及時將規劃紙質檔案和電子文檔送政策法規司入庫。
第五章 實施和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健全規劃實施機制,加強規劃實施評估,提升規劃實施效能。
第二十五條 按照誰牽頭編制誰組織實施的基本原則,規劃編制單位應及時對規劃確定的任務進行分解,制定任務分工方案,落實規劃實施責任。
第二十六條 規劃編制單位應制定年度執行計畫,組織開展規劃實施年度監測分析,強化監測評估結果套用。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在制定政策、安排項目時,要優先對規劃確定的發展重點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條 上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下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規劃編制單位應組織開展規劃實施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積極引入第三方評估。
第二十九條 規劃經評估或因其他原因確需要修訂的,規劃編制單位應按照新形勢新要求調整完善規劃內容,將修訂後的規劃履行原編制審批程式。
第三十條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把規劃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考核評價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隊伍建設。
第三十一條 規劃工作所需經費應在本單位預算中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文化和旅遊部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指出,文化和旅遊規劃是指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編制的中長期規劃,主要包括文化和旅遊部相關司局或單位編制的以文化和旅遊部名義發布的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編制的地方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文化和旅遊部規劃工作由政策法規司歸口管理。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本地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和要求,開展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
《辦法》明確,規劃編制單位應對規劃立項的必要性進行充分論證,應制訂相應工作方案,對規劃期、論證情況、編制方式、進度安排、人員保障、經費需求等進行必要說明,應深化重大問題研究論證,深入研究前瞻性、關鍵性、深層次重大問題,充分考慮要素支撐條件、資源環境約束和重大風險防範。文化和旅遊部規劃立項須報經部長和分管部領導批准。擬報請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級專項規劃,由文化和旅遊部政策法規司會同相關司局,與國家發展改革部門進行立項銜接。規劃立項後,規劃編制單位要認真做好基礎調查、資料蒐集、課題研究等前期工作,科學測算目標指標,對需要納入規劃的工程和項目進行充分論證。堅持開門編制規劃,提高規劃編制的透明度和社會參與度。
《辦法》強調,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劃銜接協調機制。文化和旅遊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基層民眾、基層文化和旅遊單位、相關部門、專家學者的意見,必要時公開徵詢社會公眾意見;應在規劃報批前,委託研究機構或組織專家組對規划進行論證,形成論證報告。
《辦法》還就健全規劃實施機制、落實規劃實施責任、制訂年度執行計畫、加強規劃實施評估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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