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旅遊管理辦法

邯鄲市旅遊管理辦法,2008年1月9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2008年3月22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旅遊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8年1月9日
  • 施行時間:2008年5月1日
  • 文字號:令第126號
  • 經營:經營管理、旅遊服務
邯鄲市旅遊管理辦法
(2008年1月9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2008年3月22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公布)
第一條 為促進旅遊業科學有序發展,嚴格保護、合理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旅遊服務以及進行旅遊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各旅遊景區、旅行社、旅遊飯店及與旅遊有關的交通、娛樂、旅遊商品生產銷售等單位均須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和質量監督,並如實提供旅遊經營情況和其他信息。
第三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旅遊資源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相結合,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主導本地旅遊業發展,把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管理、協調和指導,定期研究解決旅遊業發展中遇到的重大事宜。
發改、建設、規劃、財政、工商、公安、文化、宗教、物價、質監、交通、環保、市政公用、農業、林業、水利、勞動和社保等有關部門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協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業實施管理。
旅遊景區管理機構可根據職能部門的委託,對旅遊景區內的環保、治安、消防、環衛、綠化等實施統一管理。
第五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在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審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旅遊發展規劃經批准後,未經批准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
第六條 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市場導向原則,以城鄉總體規劃為依據,與國土利用、環境保護、城市建設、文物保護、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規劃相銜接,科學定位,突出特色。
第七條 旅遊區開發應當編制詳細規劃,符合所在區域旅遊發展總體規劃。
編制其他有關規劃、建設城市廣場、城市標誌性建築、車站及大型文化、水利、農業、現代工業、交通設施等具有旅遊觀賞價值的工程項目,應當統籌兼顧旅遊功能。
第八條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旅遊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重點旅遊建設項目目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重點旅遊建設項目,應當納入近期建設規劃。
第九條 旅遊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區規劃。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旅遊星級飯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旅遊規劃和旅遊區(點)、旅遊飯店質量等級標準的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旅遊建設項目在提請規劃核准前應當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條 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誠實信用、公平競爭、規範服務、明碼標價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十一條 旅遊經營者在組織和接待旅遊者過程中,應當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保護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
第十二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和設備,並加強日常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對可能發生危險的區域和旅遊設施,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並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十三條 旅遊項目特別是涉及客運索道、纜車、速滑、水上飄傘、蹦極、大型遊樂場、步游山路等與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旅遊項目建成後,須經市、縣(市、區)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對旅遊景區實行質量等級評定製度。旅遊景區的遊客服務中心、旅遊廁所、旅遊安全防護設施、旅遊安全警示標識和公共信息標識等服務設施不完善的,不得開業接待遊客。
第十五條 旅遊景區門票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應當徵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對於老年人、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等特定對象,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門票減免政策。
旅遊景區門票價格上調,應當對旅行社推遲三個月執行。
第十六條 經營旅行社業務,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旅行社業務,不得以業務交流合作、諮詢中介服務等名義變相經營旅行社業務。
旅行社應當按照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經營,嚴禁超範圍經營。
旅行社設立門市部(營業部),應當符合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併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門市部要與設立社統一人事、統一財務、統一旅遊契約和業務操作、統一線路和價格,嚴禁承包掛靠經營。
第十七條 外地旅遊企業在我市設立辦事機構,應當到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登記,並對辦事機構的經營行為承擔責任。所設辦事機構接受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有關安全和質量標準。
第十八條 報紙、電視、廣播電台等媒體應當對刊登旅遊廣告的旅行社資質進行審查,不具備旅行社經營資質的不予刊播。禁止刊播虛假、誇大和干擾旅遊市場秩序的內容。
第十九條 旅行社組織旅遊,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第二十條 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並向旅遊者推薦旅遊意外保險。
旅行社租用車輛時必須與租車單位簽定租車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租車輛必須質量合格,且具備旅遊營運資質。
第二十一條 從事導遊活動的導遊人員,應當取得導遊證且持證上崗,無導遊證的不得進行導遊活動。
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必須遵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導遊管理的各項規定,提供符合標準的導遊服務。
導遊人員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嚴或違反職業道德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對旅遊飯店進行星級評定和綠色旅遊飯店等級評定。
未評定星級和綠色旅遊等級的飯店不得使用相應的標誌和稱謂從事經營和宣傳促銷活動。
第二十三條 擬評定星級的旅遊飯店在建造或進行裝修改造之前,要聽取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旅遊汽車公司應當在辦理完交通、工商等審批登記手續之後的30日內,到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遊汽車公司及其駕駛人員應當按照承運契約和約定的旅遊行程計畫提供客運服務,不得擅自變更、終止客運服務,不得擅自拉客、攬客,設施和服務要達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設施與服務規範標準。
第二十五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旅行社實行業務年檢制度,對星級飯店、A級旅遊景區實行覆核制度,對導遊人員實行年審制度。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旅遊應急管理機制,健全質量監督機構,建立投訴處理制度,公布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旅遊者的投訴,並在規定的時限內處理。
第二十七條 機場、市區火車站、主要長途汽車站等交通樞紐部位,應當設立旅遊諮詢服務機構,承擔旅遊公共服務職能。
第二十八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合法證件,文明執法,並為旅遊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沒有改正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旅遊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公安、工商、財政、交通、質監、市政公用、物價、建設、規劃、環保、文化、宗教、水利、農業、林業、勞動與社保等行政管理範圍的,分別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旅遊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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