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撫順市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

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撫順市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7年8月29日撫順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撫順市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9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9月27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大常委會
撫順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撫順市土地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決定對《撫順市土地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條刪去罰款的規定,修改為: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刪掉第五十二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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