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改善環境質量

《持續改善環境質量》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衍生出的經濟名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持續改善環境質量
  • 類型:經濟名詞
內容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建立健全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精準、科學、依法、系統治污,協同推進減污降碳,不斷改善空氣、水環境質量,有效管控土壤污染風險。
第一節 深入開展污染防治行動
堅持源頭防治、綜合施策,強化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和區域協同治理。加強城市大氣質量達標管理,推進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協同控制,地級及以上城市PM2.5濃度下降10%,有效遏制O3濃度增長趨勢,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持續改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長三角地區空氣品質,因地制宜推動北方地區清潔取暖、工業窯爐治理、非電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綜合整治,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分別下降10%以上。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協同機制,加強重點流域、重點湖泊、城市水體和近岸海域綜合治理,推進美麗河湖保護與建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分別下降8%,基本消除劣Ⅴ類國控斷面和城市黑臭水體。開展城市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推進重點流域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推進受污染耕地和建設用地管控修復,實施水土環境風險協同防控。加強塑膠污染全鏈條防治。加強環境噪聲污染治理。重視新污染物治理。
第二節 全面提升環境基礎設施水平
構建集污水、垃圾、固廢、危廢、醫廢處理處置設施和監測監管能力於一體的環境基礎設施體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鎮和鄉村延伸覆蓋的環境基礎設施網路。推進城鎮污水管網全覆蓋,開展污水處理差別化精準提標,推廣污泥集中焚燒無害化處理,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0%,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污水資源化利用率超過25%。建設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處理系統。以主要產業基地為重點布局危險廢棄物集中利用處置設施。加快建設地級及以上城市醫療廢棄物集中處理設施,健全縣域醫療廢棄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
第三節 嚴密防控環境風險
建立健全重點風險源評估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全面整治固體廢物非法堆存,提升危險廢棄物監管和風險防範能力。強化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金屬污染監控預警。健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體制,完成重點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嚴格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推進放射性污染防治。建立生態環境突發事件後評估機制和公眾健康影響評估制度。在高風險領域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第四節 積極應對氣候變化
落實2030年應對氣候變化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達峰行動方案。完善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重點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實施以碳強度控制為主、碳排放總量控制為輔的制度,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和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率先達到碳排放峰值。推動能源清潔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深入推進工業、建築、交通等領域低碳轉型。加大甲烷、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等其他溫室氣體控制力度。提升生態系統碳匯能力。錨定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採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加強全球氣候變暖對我國承受力脆弱地區影響的觀測和評估,提升城鄉建設、農業生產、基礎設施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加強青藏高原綜合科學考察研究。堅持公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及各自能力原則,建設性參與和引領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推動落實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巴黎協定,積極開展氣候變化南南合作。
第五節 健全現代環境治理體系
建立地上地下、陸海統籌的生態環境治理制度。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現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推動工業污染源限期達標排放,推進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碳排放權市場化交易。完善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約束性指標管理。完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強化河長制、湖長制。加強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完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完善省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改革,完善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加大環保信息公開力度,加強企業環境治理責任制度建設,完善公眾監督和舉報反饋機制,引導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環境治理。
(註:PM2.5為PM右下角加2.5,O3為O右下角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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