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計畫

《浙江省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計畫》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於2024年5月22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計畫》
  • 引發時間:2024年5月22日
  • 印發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2024年5月22日
發展歷史,全文內容,

發展歷史

2024年5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發《浙江省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計畫》。

全文內容

浙江省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計畫
為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切實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以高水平保護支撐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23〕2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行動計畫。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聚焦推動高質量發展和解決人民民眾身邊的突出大氣環境問題,以降低細顆粒物(PM2.5)濃度為主線,堅持精準、科學、依法治污,強化系統治理、分類施策、協同控制,深入推進產業、能源、交通結構綠色低碳轉型,積極推動生態環境領域大規模設備更新,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全鏈條推進大氣污染防治。杭州市、寧波市、湖州市、嘉興市、紹興市和舟山市為國家確定的重點區域,溫州市、金華市、衢州市、台州市和麗水市參照重點區域執行。
到2025年,全省空氣品質繼續領跑長三角地區,舟山市、麗水市分別排名全國168個重點城市前3位、前10位;設區城市PM2.5平均濃度達到24.3微克/立方米,全面消除重度以上污染天氣,完成國家下達的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目標。
二、最佳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
(一)源頭最佳化產業準入。堅決遏制“兩高一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上馬,新改擴建“兩高一低”項目嚴格落實國家產業規劃、產業政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規劃環評、項目環評、節能審查、產能置換、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區域削減、碳排放達峰目標等相關要求,一般應達到大氣污染防治績效A級(引領性)水平、採用清潔運輸方式。新改擴建項目應對照《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中的能效標桿水平建設實施。涉及產能置換的項目,被置換產能及其配套設施關停後,新改擴建項目方可投產。推動石化產業鏈“控油增化”。(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各市、縣〔市、區〕政府。各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以下均需各市、縣〔市、區〕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嚴格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進一步提高落後產能能耗、環保、質量、安全、技術等要求,依法依規加快退出重點行業落後產能。鼓勵現有高耗能項目參照標桿水平要求實施技術改造,加大涉氣行業落後工藝裝備淘汰和限制類工藝裝備的改造提升。加快推進6000萬標磚/年以下(不含)的燒結磚及燒結空心砌塊生產線等限制類產能升級改造和退出,支持發展綠色低碳建築材料製造產業。推動長流程煉鋼企業減量置換改造,最佳化整合短流程煉鋼和獨立熱軋產能,到2025年全省鋼鐵生產廢鋼比大於40%。加快推進水泥生產重點地區水泥熟料產能整合,到2025年完成不少於8條2500噸/日及以下熟料生產線整合退出。(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
(三)提升改造產業集群。中小微涉氣企業集中的縣(市、區)要制定涉氣產業發展規劃;大力推進小微企業園提質升級,產業集聚度一般不低於70%。各地對燒結磚、廢橡膠利用、船舶修造、紡織染整、鑄造、化纖、包裝印刷、製鞋、鋼結構、車輛零部件製造等涉氣產業集群制定專項整治方案,明確整治標準和時限。推進活性炭集中再生設施建設,建立政府主導、市場化方式運作、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廢氣治理活性炭公共服務體系。加強政府引導,推進布局最佳化,因地制宜規劃建設一批集中噴塗中心、有機溶劑集中回收中心、汽修鈑噴中心等“綠島”設施。(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生態環境廳)
三、最佳化能源結構,加速能源低碳化轉型
(一)大力發展清潔低碳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4%,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達到40%左右,新能源電力裝機增至4500萬千瓦以上,天然氣消費量達到200億立方米左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建設廳、省能源局)
(二)嚴格調控煤炭消費總量。制定實施國家重點區域煤炭消費總量調控方案,重點壓減非電力行業用煤。杭州市、寧波市、湖州市、嘉興市、紹興市和舟山市新改擴建用煤項目依法實行煤炭減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審批。不得將使用石油焦、焦炭、蘭炭等高污染燃料作為煤炭減量替代措施。原則上不再新增自備燃煤機組,推動具備條件的既有自備燃煤機組淘汰關停,鼓勵利用公用電、大型熱電聯產、清潔能源等替代現有自備燃煤機組。對支撐電力穩定供應、電網安全運行、清潔能源大規模併網消納的煤電項目及其用煤量應予以合理保障。在保障能源安全供應的前提下,到2025年杭州市、寧波市、湖州市、嘉興市、紹興市和舟山市煤炭消費量較2020年下降5%左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
(三)加快推動鍋爐整合提升。各地要將燃煤供熱鍋爐替代項目納入城鎮供熱規劃,原則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鍋爐。新建容量在10蒸噸/小時及以下工業鍋爐一般應優先選用蓄熱式電加熱鍋爐、冷凝式燃氣鍋爐。各地要最佳化供熱規劃,支持統調火電、核電承擔集中供熱功能,推動淘汰供熱範圍內燃煤鍋爐和燃煤熱電機組。鼓勵6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實施清潔能源替代,立即淘汰3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充分發揮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電廠的供熱能力,對其供熱半徑30公里範圍內的燃煤鍋爐和落後燃煤小熱電機組(含自備電廠)進行關停或整合。支持30萬千瓦及以上燃煤發電機組進行供熱改造或異地遷建為熱電聯產機組。到2025年,基本淘汰35蒸噸/小時燃煤鍋爐,基本淘汰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乾設備、農產品加工等燃煤設施,完成全省2蒸噸/小時及以下生物質鍋爐等落後產品更新改造任務。(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糧食物資局、省能源局)
(四)實施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全省不再新增燃料類煤氣發生爐,新改擴建加熱爐、熱處理爐、乾燥爐、熔化爐原則上採用清潔低碳能源,燃料類煤氣發生爐全面實行清潔能源替代,逐步淘汰間歇式固定床煤氣發生爐。加快玻璃行業清潔能源替代,淘汰石油焦、煤等高污染燃料。(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
四、最佳化交通結構,提高運輸清潔化比例
(一)大力推行重點領域清潔運輸。大宗貨物中長距離運輸優先採用鐵路、水路運輸,短距離運輸優先採用封閉式皮帶廊道或新能源車船。新建及遷建大宗貨物年運量150萬噸以上的物流園區、工礦企業和儲煤基地,原則上接入鐵路專用線或管道。鋼鐵、水泥、火電(含熱電)、有色金屬、石化、煤化工等行業新改擴建項目應採用清潔運輸或國六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推行安裝運輸車輛門禁監管系統。寧波舟山港、大型石化企業探索開闢綠色貨運通道,支持寧波市北侖區、鎮海區開展重點園區、港區智慧門禁監管試點。到2025年,寧波舟山港貨櫃清潔運輸比例達到20%,鐵礦石、煤炭等清潔運輸比例力爭達到90%;鋼鐵、燃煤火電行業大宗貨物運輸全部採用清潔運輸或國六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水泥熟料行業一半以上產能實現大宗貨物清潔運輸或國六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運輸;全省淘汰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8萬輛以上。到2027年,水泥熟料、有色金屬冶煉行業全部實現大宗貨物清潔運輸或國六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運輸。(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海洋經濟廳、省能源局、浙江海事局、杭州鐵路辦事處)
(二)積極打造綠色高效城市交通。持續推進城市公車電動化替代,支持老舊新能源公車更新換代。新增或更新公車新能源車輛占比達到95%,新增或更新的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輕型環衛等車輛,新能源車比例不低於80%。推動杭州市、寧波市、金華市採取公鐵聯運等“外集內配”物流方式。支持安吉縣等開展全縣域工程運輸車輛和作業機械的新能源替換。推進城鄉公共充換電網路建設,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全覆蓋基礎上進一步增強快充能力。2024年底前,設區城市所轄區全面實施國三排放標準柴油貨車限行;2025年11月1日起,所有縣(市)全面實施國三排放標準柴油貨車限行。加快推進城市工程運輸車輛新能源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率先在混凝土、渣土運輸等領域開展新能源替代。到2025年,設區城市主城區、所轄縣(市)新能源混凝土、渣土運輸車保有量明顯提升。(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能源局、省郵政管理局、杭州鐵路辦事處)
(三)提升非道路移動源清潔化水平。開展全省貨運船舶燃油質量抽檢工作,加快內河老舊船舶報廢更新,大力支持新能源動力船舶發展。加快推進港口、機場內作業車輛和機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進港口岸電設施建設和船舶受電裝置改造,提高岸電使用率。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抽測,強化編碼登記,做到應登盡登。到2025年,基本淘汰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叉車、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寧波舟山港基本淘汰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內部道路運輸車輛;全省民用機場更新場內新能源車輛500輛以上,機場橋電使用率達到95%以上;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及鐵路機車“冒黑煙”現象。(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海洋經濟廳、省能源局、浙江海事局、民航浙江安全監管局)
五、強化面源綜合治理,推進智慧化監管
(一)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堅持疏堵結合、標本兼治。健全秸稈收儲運體系,提升科學還田水平,加強秸稈利用科技支撐。到2024年,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等“五化”離田利用率達到30%,2027年達到45%。建立省市縣鄉四級秸稈露天禁燒管控責任體系,以鄉鎮(街道)、村(社區)為主體落實格線化管理。加快建設完善露天焚燒高位瞭望設施和監控平台,落實秸稈露天焚燒“1530”(1分鐘發現、5分鐘回響、30分鐘處置)閉環處置機制。加強部門聯動,在播種、農收等重點時段開展專項巡查。(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
(二)強化揚塵污染綜合治理。各類施工場地嚴格落實“七個百分之百”揚塵防控長效機制,開展裸地排查建檔和揚塵防控。大型煤炭、礦石等乾散貨碼頭物料堆場基本完成抑塵設施建設和物料輸送系統封閉改造。道路、水務等長距離線性工程實行分段施工。到2025年,裝配式建築占新建建築面積比例達到38%以上;設區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90%以上,縣(市)建成區達到85%以上。(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海洋經濟廳、省應急管理廳)
(三)推進礦山綜合整治。新建礦山依法依規履行各項準入手續,一般應採用皮帶長廊、水運、鐵路等清潔運輸方式,鼓勵採用新能源運輸車輛和礦山機械。新建露天礦山嚴格落實礦山粉塵防治措施,建設揚塵監測設施。對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礦山,根據安全生產、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等要求依法關閉。(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局)
(四)加強重點領域惡臭異味治理。開展工業園區、重點企業、市政設施和畜禽養殖領域惡臭異味排查整治,加快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惡臭異味擾民問題;投訴集中的工業園區、重點企業要安裝運行線上監測系統。控制農業源氨排放,研究推廣氮肥減量增效技術,加強氮肥等行業大氣氨排放治理,加大畜禽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力度。嚴格居民樓附近餐飲服務單位布局管理,擬開設餐飲服務單位的建築應設計建設專用煙道,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實施治理設施第三方運維管理和線上監控。(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綜合執法辦〕、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
六、強化多污染物減排,提升廢氣治理績效
(一)加快重點行業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底前,所有鋼鐵企業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無法穩定達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燃煤火電、自備燃煤鍋爐實施煙氣治理升級改造,採取選擇性催化還原(SCR)脫硝等高效治理工藝。到2025年6月底,水泥行業全面完成有組織、無組織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啟動生活垃圾焚燒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27年基本完成改造任務。(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全面推進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源頭替代。新改擴建項目優先生產、使用非溶劑型VOCs含量塗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產品和原輔材料,原則上不得人為添加鹵代烴物質。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鋼結構、房屋建築、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領域全面推廣使用非溶劑型VOCs含量產品。全面推進重點行業VOCs源頭替代,汽車整車、工程機械、車輛零部件、木質家具、船舶製造等行業,以及吸收性承印物凹版印刷、軟包裝複合、紡織品複合、家具膠粘等工序,實現溶劑型原輔材料“應替盡替”。(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杭州海關、寧波海關)
(三)深化VOCs綜合治理。持續開展低效失效VOCs治理設施排查整治,除惡臭異味治理外,全面淘汰低溫等離子、光氧化、光催化廢氣治理設施。推進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密封性檢測。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密閉收集處理。石化、化工、化纖、油品倉儲等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治理設施。2024年底前,石化、化工行業集中的縣(市、區)實現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數位化管理,各設區市建立VOCs治理用活性炭集中再生監管服務平台。(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四)推進重點行業提級改造。全面開展鍋爐和工業爐窯低效污染治理設施排查和整治,強化工業源煙氣治理氨逃逸防控,完成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強化治污設施運行維護,減少非正常工況排放,加強廢氣治理設施旁路管理,確保工業企業全面穩定達標排放。培育創建一批重點行業大氣污染防治績效A級(引領性)企業。到2025年,配備玻璃熔窯的玻璃企業基本達到A級,50%的石化企業達到A級;到2027年,石化企業基本達到A級。(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強化污染天氣應對,實現精準高效管控
(一)健全污染天氣應對機制。實施《浙江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最佳化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標準,各地同步開展修訂工作。強化冬季顆粒物污染應對和夏季臭氧污染削峰。動態更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完善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管理,依法依規開展重點企業協定減排、錯峰生產。健全污染天氣會商研判、預報預警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聯動機制。(責任單位: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二)提升空氣品質預報能力。加強空氣品質預報隊伍建設,完善大氣環境監測預報預警平台,提升環境、氣象、社會活動數據綜合利用和人工智慧分析水平,各設區市空氣品質24小時、72小時數值預報準確率達到90%、80%以上。(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
(三)加強大氣污染排放評估調度。常態化歸集能源、交通、電力領域數據,健全大氣污染排放評估調度機制。疊代升級“生態環境大腦”“浙里藍天”等數位化套用,實現大氣環境管理平急兩用。(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加強機制建設,構建高水平管理體系
(一)開展空氣品質“提質進位”行動。2023年PM2.5濃度高於25微克/立方米的縣(市、區),制定實施空氣品質“提質進位”專項行動方案,開展空氣品質“提質進位”行動;其他縣(市、區)進一步鞏固改善空氣品質。完善省級以上開發區(工業園區)大氣環境管理制度,健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機制。(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深入推進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強化重污染天氣區域應急聯動,加強環杭州灣區域石化、化工行業VOCs協同治理。最佳化省際交界地區的污染天氣聯合應對機制,推動跨區域、多部門聯合交叉執法。對省界兩側20公里內的涉氣重點行業新建項目,以及對下風向空氣品質影響大的新建高架源項目,與周邊省(市)開展環評一致性會商。(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
(三)健全大氣環境標準規範體系。加快制修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和鍋爐、汽修、紡織染整、工業塗裝、燃煤電廠及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研究制定工業企業、市政設施、畜禽養殖場所惡臭異味防控技術規範。完善重點行業VOCs污染防治和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的技術規範體系。(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
九、加強能力建設,夯實治污監管基礎
(一)加強大氣環境監測。健全大氣環境“天空地一體”監測網路,實現縣(市、區)、省級以上開發區(工業園區)、重點區域鄉鎮(街道)空氣品質監測站點全覆蓋,完善公路、機場、港口、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工業園區、產業集群等空氣品質監測網路,加強城市主城區道路揚塵監測。提升大氣環境遙感監測能力。(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二)加強污染源監測監管。推動企業安裝工況、用電、用能、視頻監控等設施。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監管,確保監測數據質量和穩定傳輸。鼓勵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安裝精準定位系統和排放遠程監控裝置。完善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遠程線上監控平台,開展重點領域清潔運輸數位化監管。落實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強化對排放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試點開展燃油蒸發排放控制檢測。擴大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監管試驗區。(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浙江海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環境執法。提升大氣環境執法裝備水平,加強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攜帶型VOC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檢測儀等裝備配備,轄區內有石化、化工園區的縣(市、區)配備紅外熱成像儀等裝備。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套用。開展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專項執法行動。依法嚴肅查處參與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提升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測頻次,加強油品進口、生產、倉儲、銷售、運輸、使用各環節監管,堅決打擊非法自建油罐、流動加油車(船)和黑加油站點,依法查處將非標油作為發動機燃料銷售等違法行為。(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杭州海關、寧波海關、浙江海事局)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領導,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空氣品質負總責。各設區市政府組織制定本市行動計畫,清單化、項目化組織實施。省美麗浙江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統籌協調、監督考核,細化分解各地、各部門工作目標任務,提高美麗浙江建設考核中的治氣任務權重,定期公布市、縣空氣品質及排名情況。省級有關部門、省屬有關企業按照分工協同推進,及時出台相關舉措,實施專項行動。對未完成空氣品質改善目標且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地方,依法約談政府主要領導,有關問題納入省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二)加強政策引導。落實高耗能行業差別化電價政策。加大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儲備庫建設,強化對符合條件的超低排放改造、環保設備更新、老舊船舶與柴油貨車更新、非道路移動機械淘汰及新能源替代等的資金支持力度,完善與空氣品質持續改善績效掛鈎的綠色發展獎補機制。研究制定放寬新能源貨車便利通行政策。
(三)加強科技支撐。開展大氣污染成因、傳輸規律、來源解析和防控對策研究。加強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與產品、船舶修造等行業塗裝減量化裝備、新能源貨運船舶的研發和產業化套用,以及氮氧化物和VOCs協同減排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裝備研發。加強秸稈綜合利用科技支撐。
(四)動員全民參與。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廣泛參與大氣環境保護。政府帶頭實施綠色採購、綠色工程。推動綠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多措並舉治理環保領域低價低質中標亂象。積極發揮行業協會橋樑紐帶作用,倡導制定行業團體標準,打造示範引領企業,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解讀相關政策舉措,推動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氣品質。
本行動計畫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各設區市空氣品質改善目標
各設區市空氣品質改善目標
序號
設區市
2025年PM2.5濃度(微克/立方米)
1
杭州市
28
2
寧波市
21
3
溫州市
23
4
湖州市
24
5
嘉興市
26
6
紹興市
27
7
金華市
26
8
衢州市
24
9
舟山市
16
10
台州市
23
11
麗水市
20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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