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內容
所有權含義
所有權的取得和喪失指基於一定的
法律事實,
法律確認所有權
法律關係的
發生和
消滅,以及
所有權主體的
變更,即一方
取得,一方
喪失。這是
民法調整
財產關係、確認財產歸屬的重要規範。從
羅馬法到第一部典型的資產階級民法典──《法國民法典》,都是以財產所有權和財產的取得為中心制定的。《法國民法典》把“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從羅馬法的“財產編”中分立出來,作為第3編,條文繁多,詳盡細密。其後,各國民法體例雖有變化,但都把財產取得和喪失的規範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上。資產階級的民法十分關注這個問題,是因為它關係到財產的歸屬,關係到確認私有財產制度,維護
資本主義的經濟秩序。
在
社會主義國家,財產所有權制度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之上的。所有權的取得和喪失的原則是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維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的不斷增長,維護
公民和
法人的合法權益。
所有權取得
所有權的原始取得
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確認財產所有權法律關係的最初發生,叫做原始取得。
先占
先占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先於他人而
占有無主的
動產。在
資產階級民法上,一般規定先占為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方法。先占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②占有者必須以自己所有的意思來占有,而不是作為他
物權或
債權來占有。
按照先占原則,一般資產階級民法規定,獲得
遺失物、
漂流物、
埋藏物如在一定期間內無人
認領,就成為
無主財產,歸拾得人、發現人所有。例如
日本規定遺失物公告1年後,無人認領,拾得人即可取得所有權。但有的國家規定有價值的
文物應歸國家所有。還有的
國家,如日本、
法國規定在別人所有的物中發現的埋藏物,發現者和該物的所有者各得一半。
在
中國,所有權歸屬不明的財產應屬國家所有,一般不發生先占問題。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飼養動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一般都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但對拾得、發現無主財產歸公的人,給予適當的獎勵。
取得時效
取得時效又稱占有時效,即在一定的期間內,以自己所有的意思,持續地公開地占有他人的所有物從而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按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須具備以下要件:
①必須是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而不是基於
他物權或
債權的占有。
③必須是公開而不是隱秘地進行占有;
非暴力地而不是
搶劫或恃強霸占。
④必須在一定期間內持續即不間斷地占有。
至於取得時效的期間為多少年,各國民法規定不一。
動產、
不動產也有區別。最長為30年,最短為6個月。如
匈牙利、民主
德國規定為10年,但社會主義公有財產除外。
日本規定動產為20年,但對不動產,如其占有的開始是
善意而沒有過失的行為,則為10年(見
民事時效)。中國沒有取得時效制度的法律規定。
加工
加工指未經同意,加人工於他人所有的動產,使之成為新的動產。例如將他人的
象牙玉石雕琢成
工藝品,就屬加工。構成加工的要件是:
①加工對象是他人的所有物。
②加工是未經同意進行的。
③由於加工而形成了新的動產,已不是
原物。
動產經過加工,既已形成了新的動產,就發生了新動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究竟原則上應歸原所有人,還是歸加工人,各國的立法和法學理論主張不一。有的從保護所有權出發,主張歸原所有人;有的從保護
勞動成果出發,主張歸加工人。
法國、
義大利、
日本、
瑞士等國
民法規定,加工物原則上歸材料所有人,只有在加工所增加的價值顯然超過原材料時才歸加工人。
聯邦德國規定加工物原則上歸加工人,只有原材料的價值顯然超過加工所增加的價值時,才歸材料所有人,但受損失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償還
不當得利。匈牙利則規定由原物主選擇,或者償付
勞動價值後取得新物所有權,或者要求償付原物的價值;只有勞動價值遠遠超過原物,同時加工人又是善意時,原物主才無權取得新物所有權,而只能要求償付物的價值。但原物主如為
國家或
合作社,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其選擇權均屬於國家或合作社。
附合
附合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
結合在一起,雖能辨認原物,但已不可分離,或者強行分離所費過大的這類法律事實。例如將他人的
磚砌入另一人的
建築物就是附合。附合應具備以下要件:
①附合物系屬不同的所有人。
②附合後尚可辨認原物。
③附合物已達到不可分離的程度,或者強行分離所費過大。
附合又可分為
不動產上的附合和
動產上的附合。不動產上的附合,是指動產附合於不動產,成為不動產的組成部分。這應當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並支付
償金。動產上的附合,是指動產之間的結合。這應當由各所有人按其動產的價值,
共有合成物。如果一方動產的價值顯然高於他方的動產,也可由價值高的一方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並向他方支付償金。如果能區分主物從物(見
物),則應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權,並支付償金。
混合
混合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混雜合併,不能識別;或雖能識別、分離而所費過大的這類法律事實。混合不同於附合之處在於:只發生在動產之間,如液體物的混合,顆粒固體物的混合等。混合的法律後果,與附合相同。
添附
天然孳息指由於物的
自然性能
孳生出來的收益,如樹生果、雞生蛋、奶牛分泌牛奶等。天然孳息的構成要件是:
①必須是由於物的自然性能,依自然規律產生的收益,而不是依法律關係產生的收益(
法定孳息)。
②它的產生一般須無損於原物。
天然孳息雖然往往屬於
勞動成果或必須輔之以
人工才能取得,但不以此作為
構成要件。
天然孳息所有權的取得,1804年《
法國民法典》按照添附權的原則,規定物之所有權得擴張至該物由於天然或人工而產生或附加之物,因而確定歸原物所有人。
蘇聯等國民法也規定,除法律或特約外,屬於孳息與原物分離時的原物所有人。
所有權的繼受取得
所有權的
繼受取得指基於一定的
法律事實,導致所有權主體的變更,新所有人繼原所有人而取得
所有權。繼受取得必須以原
所有人的權利作為
前提和
依據,是從原所有人傳來的,因此也稱作傳來取得。這是十分普遍的取得所有權的方法。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有:
法律行為
凡是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如
買賣、
互易、
贈與、
消費借貸等,都能導致所有權的取得。其中,
特定物一般自法律行為成立之時即取得所有權;種類物一般需經交付才能取得所有權。特定物中的一些不動產如房屋、船舶等,還需經產權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
繼承
繼承指通過
繼承取得財產。繼承人接受繼承,就取得了所有權。如果數人共同繼承,在遺產分割前作為共有人享有所有權。
所有權的喪失
所有權的喪失,也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產生的法律後果。包括:
所有物本身的消滅
不論是所有人的消費行為還是所有物因其他種種原因而消滅,所有權也隨之消滅。但如系由於他人的違法行為而損失時,所有人仍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即隨之發生了
債的關係。
所有權的轉讓
所有人通過買賣、互易、贈與、消費借貸等將所有物轉讓給他人,所有權即隨之喪失。
拋棄
所有人將所有物拋棄,就喪失了對該物的所有權。
行政命令和法院判決
如國家依法徵用、徵購或收歸國有,法院判決沒收,所有人對該物的所有權都隨之喪失。這是國家用強制程式進行的。